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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登報-限定繼承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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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即陳報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此觀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57條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準用之。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而聲請人為其配偶及長子,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影本、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陳報人渠等之陳報尚屬相符,渠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屬真實。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陳報人應注意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發文字號:苗院***100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日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苗栗縣**鎮*里*鄰*街*之*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發文中院***100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彰化市**街*巷*弄*號送達代收人***住彰化市*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號,生前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明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薛保泰之遺產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限定繼承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雲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明人***住*市*路*段*巷*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嘉院*100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繼字*號被繼承***(男,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號)。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辦理。
書記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里*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路*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屏院*100年度繼字第*號
一、本院受理聲請人***100年度繼字第*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
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號聲明人***住屏東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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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6 15:42

公示催告聲請(證券遺失)-刊登太平洋日報
如何辦理公示催告,聲請裁定後應如何刊登報紙?
收到公示催告之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且便宜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
如未在收到裁定ㄧ定期間內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刊登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限登全國版。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如未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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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三、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股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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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支票遺失-報紙廣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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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核對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該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來ㄧ定時間內將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1天。
刊登後請再核對內容是否和公文內容完全一樣。
報紙刊登後請自行保留報紙,於申報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拿該份報紙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在什麼情形下?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要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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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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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上列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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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6 11:19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登報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怎麼辦,股票遺失怎麼辦,股票遺失處理,股票遺失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登報,聲請公示催告
刊登報紙廣告。登海外版及全國版法院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國外航空版、中國時報登廣告、自由時報登報廣告、蘋果日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性公告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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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三、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原留印鑑。
3.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身分證影本一份。
5.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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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8 11:48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報紙廣告分開財產制,現在法律夫妻分開財產制,夫妻分開財產制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報紙公示送達、報紙公示催告法院拍賣/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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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專人與您聯繫或撥詢問專線洽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依據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另依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就其規定,若夫妻同意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則夫妻得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有之財產,其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注意事項如下: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財產制登報相關網站
http://www.yp123.com.tw/?%E5%A4%AB%E5%A6%BB%E8%B2%A1%E7%94%A2%E5%88%B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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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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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民事裁定、(如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報紙公示送達、報紙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院拍賣、國外航空版(海外版)海外版夫妻財產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股東公告、清算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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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聲請注意事項
限登全國版。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如未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刊登國內版及全國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內全國版刊登報紙以太平洋日報及都會時報最便宜,次為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價格較高及中時 聯合 自由 蘋果刊登價錢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以節省廣告預算。

法院公告及報紙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法院公告項目主要有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拍賣公告刊登、法拍屋公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 航空版)、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遺失公告(支票、股票、證券、票據等遺失)、夫妻財產制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 、宣告死亡、離婚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告、履行同居義務、遺產繼承(以上較常見)…..等法院公告。
報紙公告項目主要有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刊登短期補習班個資法公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刊登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聽會公告、祭祀公業、縣市政府公告、報紙甄選公告、招標公告(以上較常見)….等報紙公告。

刊登受益憑證、本票 、股票、 支票、 票據 、遺失、 掛失、 有價證券的處理流程!
刊登法院公告、公示 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答:到本公司刊登法院公示催告〈刊登支票遺失〉、〈刊登證券遺失 〉,服務範圍全國各地皆可,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見報可將報紙寄到府上,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民眾日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答:●支票遺失至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 ●股票遺失至證券公司辦理掛失。 ●七天內持銀行/證券公司掛失證明至法院辦理。 ●送回銀行或證券公司否則掛失自動失效。 ●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式兩份副本由法院蓋章後送回銀行或公司) 。 ●約1~2週收到法院公文,照內容登報(全國版或 地方版 航空版)登報日起四到六個月。 
答:1.支票遺失先至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股票遺失至公司辦理掛失 2.七天內持銀行/公司掛失證明至法院辦理 3.送回銀行或公司否則掛失自動失效 4.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式兩份副本由法院蓋章後送回銀行或公司) 5.約1~2個禮拜收到法院公文,照內容登報 6.帶報紙(整版版面勿剪開)至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7.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依所刊載時間開庭 8.約1~2個週會收到除權判決公文,持公文至銀行或公司,即可領錢或換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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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屋-新竹/桃園法院拍賣房屋
新竹市法院拍賣屋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法拍屋,台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南投地方法院法拍屋,高雄法拍屋公告

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及注意事項、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報紙刊登公告拍賣公告登報、民事裁定登報、公示催告登報、公示送達登報等公告,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目表:1字低於1元。網路廣告登報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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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桃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3時。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新院*99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執字第*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一、不動產詳細資料及拍賣最低價額、保證金、其他公告事項等均詳附表。
二、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將投標書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投標室當眾開標。
四、其他投標共同事項詳本院公告欄公告。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地方法院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地方法院特別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地方法院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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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價格1字不到1元 刊登民眾日報/太平洋日報電話
台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台南法院拍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土地拍賣公告,司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台中法院法拍屋公告等法院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報紙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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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公告流程、辦法及注意事項!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中院**執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
三、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法拍屋撤回的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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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公告-票據遺失公示催告便宜登報 民眾日報登報/刊登太平洋日報
票據遺失申報,遺失票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費用,公示催告程序,支票遺失登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公示催告-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法院公告報紙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達公告、法拍公告、民事裁定等公告,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表:1字低於1元。我要刊登廣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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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住新竹縣**鄉**路*段*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AW1234567備考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 (民國96年12月26日 修正)
第539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第540條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第541條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第542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第543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544條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545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第546條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第547條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第548條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第549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第549-1條
法院為除權判決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申報權利所生之費用,由申報權利人負擔。

第550條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

第551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第552條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第553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第554條
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得為抗告。

第555條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第556條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第557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558條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第559條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第560條
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第561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第562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第563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第564條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第565條
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第566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第567條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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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拍賣房屋/法拍屋公告登報 民眾日報刊登/太平洋日報登報
台中法院法拍屋公告,台北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台南法院拍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土地拍賣公告,司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等法院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司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辦法及注意事項!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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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航空版公告、遺失支票股票公告、本票裁定登報、遺產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招募/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登報、公司債權公告、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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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桃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99年*月*日下午3時。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拍賣公告內容
1、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
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流程及時間
拍定→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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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5/2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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