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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4 19:52

一般定期房屋租賃契約書會約定「出租人終止條款」,房東要等到押租金抵償房租後,仍積欠2個月租金時,才可以開始催告。所以你有至少4個月緩衝期。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也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如果你有繳付2個月押租金,房東要等到押租金抵償房租後,仍積欠2個月租金時,才可以開始催告。

房客在受催告後,仍未如期清償所欠租金時,房東才可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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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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