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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分類:社會時事
2008/05/16 21:35

該協會留言板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

 作者  zamaki (天堂道路666號13室)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02:19: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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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公司近日要舉行演唱會(瑞典的重金屬樂團),

這個協會很酷喔,今天一個該協會的林小姐打來(以下簡稱"林"),

自我介紹完就開始要錢了....

林:[你們要辦演唱會對吧,關於這個北歐樂團,

   因為我們跟瑞典的某協會是海外姐妹協會,所以要跟你們洽談授權的問題。]

我:[???授權??? 北歐的藝人要來表演關你們什麼事阿?

   我們公司有代理他們的唱片,代理合約都還生效,

   而且我們老早就取得他們經紀公司的授權了,不然怎麼辦演唱會?]

林: [之前我們都是這樣呀(開始鬼打牆支吾其詞),你們有公開表演就是要授權阿!

   我們之前的朱小姐以前都有跟你們陳小姐(老闆娘)談阿,

   我想這次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吧?]

我: [這樣阿,那我們上次辦的演唱會的樂團叫什麼名字?哪一國人?]

林: [這個我要去查一下資料,你們陳小姐在不在??]

我: [你現在的意思是要跟我們收錢嗎?]

林: [對阿,你們有公開表演就是要授權阿!]

我:[可是我們早就取得他們經紀公司的授權啦!?你們來要錢沒搞錯吧?]

林: [那就請你們把相關文件傳給我們!!]

....以下略過我敷衍她的段落 

-------------------------

這個王八蛋協會,要拿文件也是他們要拿給我們看,囂張成這樣!

我們是已經有唱片代理權+演唱會合約的公司了還敢這樣搞,

不敢想像他們對於其他店家是用怎麼樣的態度去洽談。

他們抓著大家怕打官司的心理弱點,動不動搬上刑事訴訟外加民事賠償來嚇人,

老是拿著閃若其詞的著作權法第24.25.26.27條來恐嚇人,確打死不提授權法令。

還有某個最"高"學府的學生廣播電台,因為主任怕惹事,就乖乖的付錢給他們!

學生廣播電台可是"非營利"的播放阿,還跑來收錢勒!


這個王八蛋組織的適法性還有極大的爭議卻還這樣隨意恐嚇取財,

擺明就是吃定我們老百姓不敢打官司怕惹事的心理來收保護費,

稱之為台灣的著作權流氓也不為過!


有人還說這樣好阿,鼓勵大家創作自己賣,我只想補充一點,

如果你的發片公司跟他們簽約,哪天你要辦自己的演唱會唱自己的歌,

發片公司不買單,你唱自己的歌必須要付錢給他們!

============================================================

網友jajakang補充

關於這點,其實之前有系列文討論過。

癥結點就在於:公開播放權

你可以去他們留言版看看,之前有人遇過同樣情況,

他們的解釋是:是阿,他們是找了你們代理,

但是這跟公開播放是兩回事。

於是,這項聲明(解釋權都他們在作),就此被無限上綱到:

你要交錢,才讓你放廣播給大家聽,開電視給大家看....blabla

等怪現象... (然後開電視但沒有聲音,就不會有事....)

否則,你就等著挨告!

 

 

該協會的104
http://www.104.com.tw/jobbank/cust_job/introduce.cfm?invoice=19330608000&jobsource=checkc

 作者  Ruke (全台找筆電!!)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03:57: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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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個就要講一下
因為我們學校裡面有實習廣播電台
我們電台開播到現在已經要邁入第九年
最近這一年來就常常收到這家協會的信要我們吐錢出來

當初我們的想法是,因為我們並非營利性電台
加上是學生以學術使用的名義的關係,
使用音樂應該不需要給使用費
所以應該沒有辦法跟我們收錢
但是後來跟其他電台討論後才知道,他不光是跟我們要
也跟其他學校不管是歷史悠久的X新大學或是X仁大學等都有要錢

去年似乎才跟我們要一萬象徵性的授權費用
今年不知道為什麼聽說漲到四萬
雖然說他們一再表示這是學生優惠價格
但是對於根本沒有賺錢也沒有經費的學校來說
要吐出這些錢根本是非常困難的,
而學校的經費也並非想要編列就能生出來
我真的對這個協會很感冒
而且自此之後還有其他協會也要跟我們要錢,真的是誇張...

 

 作者  jajakang (旅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04:43: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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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教育單位使用的問題,我們就以這協會的回答來回覆。
請自行查找2005年03月23日的某篇留言,引述內容如下:
----
著作權第55條寫著...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我們將要舉行的活動~進行公開演出行為~符合第55條條文....
那麼我們還需要取得授權嗎?
----
協會的回答是:
----
回應日期:2005/3/28 下午 04:56:38

若您舉行之活動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是為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範圍,
則無須取得授權。

所以,為什麼你們大專院校的學生實習廣播電台,還要交錢??

另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作者  jajakang (旅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生日快樂歌,不能亂唱(?)
 時間  Fri May 16 04:53:20 2008
───────────────────────────────────────

引述自MUST著作權仲介協會的留言版:

有人問到:
----
請問生日快樂歌有沒有所謂的重製權?又,如果有公開演出,需要支付公開演出費嗎?
----

協會的回應如下:
----
回應日期:2005/5/4 下午 03:02:01

(一)關於「生日快樂歌」之重製權授權,目前國內無音樂版權公司管理,可向美國
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詢問,相關之網站連結:如下
1.ASCAP:www.ascap.com
2.BMI:www.bmi.com
3.SESAC:www.sesac.com

(二)另「生日快樂歌」之公開演出權,屬本會管理,請來電本會02-25707557洽法務
授權部。
----

疑問:所以,到底我犯了多少次法阿??
我長輩作壽辦桌,每次都上百人一起唱....

 

 作者  CharleneTsai (麵包超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05:07:09 2008

我去看了一下他們的網站

http://tinyurl.com/4efysa 這是有關於收費的部份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 (94.01.24 IPO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 這幾個字

恩 這應該就是說某 M 收費是依據這個吧

好 那我們來再看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401.asp

我是沒看到 無線廣播電台 這一項啦

又 依據IPO 95年第1次審議會議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501.asp

"採單軌制,未經審議者,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進行授權、收費。惟仲介團體新增訂或調


高使用報酬率時,得事先與利用人進行磋商,聽取利用人或利用人團體意見,尋求達成共

識,俟審議通過後,予以實施。"


科科 是我誤會 還是....


還有之前有鄉民家裏開店被 M 收錢的

可以看一下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404.asp

"綜上,基本上認為是公開之利用行為(或是公開播送或是公開演出)"

但結論卻是...

"本案學者專家研究中,俟完成後再續予討論。" XDDDDD

 

 

有沒有 還沒討論完就可以收錢的八卦?

 

 作者  ssbbkk (中不疚於自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11:39: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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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恕刪...

  拜讀版眾的文章之後,激起本人的好奇心,

  於是上網搜尋了一些資料,得到的結論大致如下(純屬本人愚見):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究竟是什麼組織?

      簡言之,它是為了統一管理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

      及「公開傳輸權」而存在,也就是一方面獲得著作權人的「專屬授權」,

      另一方面向使用權人收取費用,然後將收取之費用按一定比例與著作權人分享。

      參考依據: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七條

      本會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訂立管理契約,為其管理

      著作財產權中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並以本會之名義,行使

      權利、履行義務。

      本會任務為以本會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收受使

      用報酬分配予本會管理其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

  二、任一著作權人一但加入該會成為會員,即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將著作之「公開播

      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另外授予第三人:

      參考依據: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註解:相關規定並無強制著作權人「必須」入會,故只有加入會員者才受此拘束。

  三、回應上述幾篇文章之疑慮:

      第一點,

      關於原po主張演唱會已取得北歐樂團授權部分,假設MUST所言屬實

      (亦即該樂團已加入MUST或其姊妹會成為會員),則原po之公司仍應給付MUST

      報酬,方屬適法。畢竟依照仲團條例13條規定,MUST既已取得專屬授權,則該

      樂團經紀公司即不得再另行將公開演出權授予第三人,此時原po公司應該做的

      是向該樂團經經紀公司確認授權之範圍,並進一步向經紀公司請求權利瑕疵擔保

      或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第二點,

      關於版眾提及校內實習廣播電台付費的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還是有

      支付報酬的義務喔,請參考:

      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

      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條第4項規定: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

      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 字第 09700026450 號 函亦明載:

      …若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7 條第 3  項之情形,貴校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

      權人並依本使用報酬率之規定,計算標準支付使用報酬,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

      所以囉,符合合理使用之定義僅是代表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但是不代表一

      毛錢都不用付喔。

      小結:

      看到版上一面倒的批評文章,我這一篇看似護航的文章可能會被噓到爆吧,

      不過小弟以粗淺的法學律知識勇敢地PO出此文章,有錯誤之處,還請高人指教,

      希望大家就事論事^_^

 

 

 作者  alaokj (這麼多自以為是的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12:02:52 2008

起因就是今年4.18時,在這邊看到ARCO協會針對台北車站週邊小吃攤的取締事件

詳細過程就不贅述了,大致上也是有人打著授權大旗到處亂吠

當天上班相當無聊,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對只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他們太囂張了

所以我拋棄這邊豐富的筆戰文章,跑去智財局網站找申訴管道

於是乎(以下是信件內容,沒啥意義不想看的就忽略它吧!)
+++++++++++++++++++++++++++++++++++++++++++++++++++++++++++++++++++++++++
From: XXXXXXXXXXX <XXXXXXXXXXX@webmail.ntpu.edu.tw>
To: hotline@tipo.gov.tw
Date: Fri, 18 Apr 2008 16:48:57 +0800 (CST)
Subject: 收件人您好:因為找不到合適相關業務承辦組,
         所以寄到這邊,並非一定要局長親自看過,只煩請分辦

收件人您好;
首先附上以下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7/8/xhb8.html  (Yahoo新聞)

再附上以下網址
http://www.arco.org.tw/arcodoc1/Tariffs_apb_97.htm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這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我並非是店家或相關利益人,純粹是個認為此舉荒謬的民眾
我希望這家協會的行為並非是在貴部的核準下進行;在公眾場合播放電視(非版權電影)
應該為一個具有外部效益的行為,每一家電視台有更多人收看,廣告有更多人看到,
而每一條線路也在合法申請下的狀況收看,完全是在不損及任何人的權利下,提高許
多人的效用,為柏拉圖進步;實在想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讓該協會如此亂搞。

此外,類似的"公共?"場合也具有非排他性,老闆開的店究竟要如何區分公共區域?
他要看的電視擺在他看的到的地方,被其他free rider一同享受,他要如何避免?
那如何真的要罰,那該罰free rider還是罰老闆公平?
日後我在辦公室,聽我購買的音樂,坐隔壁的同事同時在聽,那我該被罰嗎?
這真的有很多的問題在其中,我很認同你們在維護著作權的努力以赴
但希望也能制止一些人對著作權的無限上綱,以為有著這把大傘就可以遮天蓋日。

祝  日安

希望能盡快在新聞上看到貴單位對該協會此一行為的制止或相關解釋


+++++++++++++++++++++++++++++++++++++++++++++++++++++++++++++++++++++++++

接著他們就回信如下(還是信件內容,不想看還是可以end)

+++++++++++++++++++++++++++++++++++++++++++++++++++++++++++++++++++++++++
XXX您好!

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關於您所詢之問題,本局業於97年4月18日發出新聞稿聲明,
            關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請參閱http:
            //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
            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75&from=board

二、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
            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
            在此限。」,第9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
            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
            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演出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
            作財產權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
            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
            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四、        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洽(02)23767156與本局著作權組(一科)聯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局長王美花  敬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
一天內除了以局長名義的回函一封及新聞稿上網外,另外附上一張問卷

是有關這次投訴處理的滿意度調查,當然我都勾非常滿意

他們回的內容當然也是被現行法令綁住下的回應,但態度和速度非常值得讚賞


補八卦:
我們的行政院研考會總是幹很多很無聊很沒意義的事,

又總是浪費錢做很多很無聊的系統跟研究案及調查;但

是,不可否認,在民意處理上,他們確實做了很大的努

力,而且顯然是相當有成效的,單就這一點,值得鼓勵

(中央單位都很討厭又很怕研考會的)


最後,再有法律問題,不要吝嗇我們繳的稅,寄到政府承辦單位

 


 作者  FlyinDeath (死之舞)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流氓行徑
 時間  Fri May 16 12:13: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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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的諷刺搞笑歌手Weird Al有做一首歌諷刺濫用著作權的怪現象

"Don't download this song"

http://tw.youtube.com/watch?v=Yz-grdpKVqg

這部MV裡面極盡反諷挖苦之能事...

小男孩因為從網路上下載了歌曲而被當成十惡不赦的犯人對待

然後又把版權團體比喻野狼跟鯊魚...
得到的解答又快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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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
RAY0953192008/10/16 13:50 回應

欣賞你的觀點!

育緯2008/10/02 09:35 回應

今日新聞:違反著作權~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2/2/16xho.html

現在很多這種為爭取"自我權益"而四處興訟的事件,到最後不知道肥了誰,真正的音樂人能真正得

到利益?還是間接的得到某種保障?或者說今天我成立某種協會四處去找各種的"侵權事實",以官

司來從中取利,那樣是否恰當?而真正的著作者是否能在這些官司之中占有一席之地?恐怕都有可

之處.另外在該檢察官的結論之中,確實也有業者開始以放送廣播等的業務接洽各大餐廳或營業

所,這樣會不會讓某一種行業跟著興盛起來呢?唱片業的銷售量是否因此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

程值得大家觀察.....<<另一個觀察點:在某種程度上打官司是可以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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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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