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服務 為正義公平奮鬥 醫療糾紛 醫療疏失 刑事民事行政訴訟 債務 強制執行 土地買賣 諮詢顧問及其他法律服務 地址:402台中市南區學府路147巷2號 電話:04-2226-5756 FAX:04-2220-6350 Email:tsai.prof@gmail.com
| 【裁判字號】 | 96,醫訴,7 |
| 【裁判日期】 | 970902 |
| 【裁判案由】 | 違反醫師法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醫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
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丁○○、己○○、戊○○被訴違反醫師法部分均無罪。刪-
(四)本案病患乙○○○於94年10月1日,因發生車禍受有創傷性
雙側硬膜下出血等傷害,當日在國軍臺中總醫院接受急救和
手術,同時接受氣管內插管,並於10月14日接受氣管切開。
於11月18日更換矽膠材質氣切管後,轉至中山復健醫院進行
後續復健治療,由己○○醫師主治,戊○○護理師則負責協
助己○○治療乙○○○。12月8日己○○照會耳鼻喉科醫師
,請其評估病患是否有氣管狹窄或息肉產生,以判定是否適
合進行氣切移除的訓練。12月9日耳鼻喉科醫師回覆,經內
視鏡檢查無息肉產生,聲帶活動無異樣,可考慮作氣切移除
的訓練。己○○據此會診結果與病患臨床狀況,判斷病患氣
切造口穩定。12月19日因氣切傷口須定期更換氣切管,且由
於病患情況穩定,故由己○○以口頭指示戊○○為病患更換
氣切管。12月27日因氣切傷口及生命徵象穩定,己○○考慮
為病患進行氣切移除訓練,故再指示戊○○為病患更換成鐵
製氣切外管。12月29日病患發生呼吸不適之情形,但生命徵
象及血氧濃度都在穩定的範圍,經戊○○向己○○通報,己
○○判斷病患應該是暫時不適應鐵製氣切外管,故乃以口頭
指示戊○○為病患更換回矽膠材質的氣切外管等情,業經被
告己○○、戊○○供述明確,並有乙○○○於中山復健醫院
及國軍臺中總醫院之病歷資料可資佐證。綜上病患於中山復
健醫院94年12月19日、12月27日、12月29日三次更換氣切管
之情況,均非屬高風險之初次更換、拔除或氣切傷口不穩定
病人之更換,故己○○以口頭指示戊○○為病患更換氣切外
管之行為,應屬得由醫師指示護理人員實施之醫療輔助行為
,依醫師法第28條第2款及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不
具可罰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三人有
公訴人所指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
高法院之判例要旨,依法應諭知被告三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1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