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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12:06

【裁判字號】 96,醫訴,7
【裁判日期】 970902
【裁判案由】 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醫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
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丁○○、己○○、戊○○被訴違反醫師法部分均無罪。
刪-
   (四)本案病患乙○○○於94年10月1日,因發生車禍受有創傷性
    雙側硬膜下出血等傷害,當日在國軍臺中總醫院接受急救和
    手術,同時接受氣管內插管,並於10月14日接受氣管切開。
    於11月18日更換矽膠材質氣切管後,轉至中山復健醫院進行
    後續復健治療,由己○○醫師主治,戊○○護理師則負責協
    助己○○治療乙○○○。12月8日己○○照會耳鼻喉科醫師
    ,請其評估病患是否有氣管狹窄或息肉產生,以判定是否適
    合進行氣切移除的訓練。12月9日耳鼻喉科醫師回覆,經內
    視鏡檢查無息肉產生,聲帶活動無異樣,可考慮作氣切移除
    的訓練。己○○據此會診結果與病患臨床狀況,判斷病患氣
    切造口穩定。12月19日因氣切傷口須定期更換氣切管,且由
    於病患情況穩定,故由己○○以口頭指示戊○○為病患更換
    氣切管。12月27日因氣切傷口及生命徵象穩定,己○○考慮
    為病患進行氣切移除訓練,故再指示戊○○為病患更換成鐵
    製氣切外管。12月29日病患發生呼吸不適之情形,但生命徵
    象及血氧濃度都在穩定的範圍,經戊○○向己○○通報,己
    ○○判斷病患應該是暫時不適應鐵製氣切外管,故乃以口頭
    指示戊○○為病患更換回矽膠材質的氣切外管等情,業經被
    告己○○、戊○○供述明確,並有乙○○○於中山復健醫院
    及國軍臺中總醫院之病歷資料可資佐證。綜上病患於中山復
    健醫院94年12月19日、12月27日、12月29日三次更換氣切管
    之情況,均非屬高風險之初次更換、拔除或氣切傷口不穩定
    病人之更換,故己○○以口頭指示戊○○為病患更換氣切外
    管之行為,應屬得由醫師指示護理人員實施之醫療輔助行為
    ,依醫師法第28條第2款及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不
    具可罰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三人有
    公訴人所指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
    高法院之判例要旨,依法應諭知被告三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1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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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16:59

一、 蔡振修 教授\律師介紹:   現職:中山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東海大學醫事法律兼 任 教授 蔡振修律師事務所所長。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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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振修律師介紹

    一、蔡振修教授\律師介紹: 現職:中山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東海大學醫事法律兼任教授 蔡振修律師事務所所長。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前理事長 台灣台中、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著作:醫事法律析論、違反醫師法罪析論、醫事過失犯罪專論、 護理人員的法律專論等書。 二、法律服務: 醫療糾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 顧問及其他法律服務 地址:402台中市南區學府路147巷2號 電話:04-2226-5756 FAX:04-2220-6350 Email:tsai.prof@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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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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