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結合法律與會計,有資深律師稅務專家處理稅務問題,30多年之經驗。合法幫您解決欠稅限制出境、銀行債務、個人連帶保證債務,使您恢復自由,成功案件數百件歡迎您來印證。 諮詢專線:0915-980380 張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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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
1.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
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也就是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 63 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2.要有多數債權人
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並不會准許破產。
聲請破產經過法院准許,並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把破產人的破產財產清理,並且分配給債權人完畢,法院依破產法第146條的規定,就用裁定宣告破產終結。這時候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依破產法第149條的規定,都視為消滅。以後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了。
第146條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149 條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 。
第 149條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 150條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中時電子報2007/04/05 05:09
卡債族自殺問題頻傳,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一千兩百萬元以下者,都可以聲請「更生程序」。法院可適時介入保障合理的還款計畫,避免因銀行清償規定嚴格,而使卡奴生計受影響。
適用小商販及受薪階級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這項草案,基於弱勢保障精神,主要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
只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受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都可能因此受惠。
司法委員會昨天一口氣通過多達一百五十九條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全案不必再經朝野協商,將直接交付院會審查。不過,行政院和立委對於清償順序持不同意見。行政院主張清償稅捐應列為最優先,民進黨團將研擬翻案交付朝野協商,此法本會期是否能闖關仍有變數。
新法首度納入「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以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清償。
依照新法,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可提四至六年還款計畫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法令也明訂,債務人提出協商二十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三十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五十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未來可向銀行聲請「更生」,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四年;但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到六年。換言之,可提出四至六年的還款計畫。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分配債務人財產。
據本部83/12/0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說明:二、查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司不能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類清算人如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尚不宜一律予以限制出境。(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且未指定代理人,董事會又未依法推選新董事長,而公司欠稅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已停業,可否限制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
依據經濟部經72商40519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三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至董事長死亡者,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非代理人)。
如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可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財政部72/06/20台財稅第34283號函)
近來常常出現有限公司股東質疑財政部國稅局,公司已經向經濟部解散登記,已不存在了,而且他又不是公司的負責人,為什麼到機場的時候發現被限制出境?
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財政部74/05/22台財稅第16387號函)
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惟其負責人應依院頒「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惟公司登記則無上項限制,營利事業持公司登記已准變更為理由,請求解除出境限制,如以公司登記為準,將發生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宜以營業登記為準。
每一種稅捐都有一定的徵收期間,使用牌照稅是4月1日到4月30日,房屋稅是5月1日到5月31日,地價稅則是11月1日到11月30日,土地增值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則是申報後由稅捐處、國稅局開稅單時訂定30日的繳納期限,國稅局發出的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繳款書的繳納期限是10日。納稅人收到稅單後過了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就變成欠稅了。
納稅人收到稅單後,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稅被移送執行後,執行處會先透過傳繳通知方式,請欠稅人於一定期日前完成繳稅義務,若過了期限仍未繳納,執行處就會進一步採取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動作,直接由欠稅人的服務單位或存款銀行,將欠稅人每月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或存款扣押,並由執行處來收取以抵繳欠稅。若是經由上述管道,還是無法順利將欠稅徵起,執行處就會進一步執行欠稅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甚至限制其出境。
繳稅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企業有限公司如依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財政部79.10.27台財稅第七九0三二一三八三號函)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徴機關查明該公司無可供移送之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財政部91.11.14台財第O九一O四五七二六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