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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髮爪與接觸巫術

分類:道教名論
2009/07/08 09:16

中國的髮爪與接觸巫術

江紹原 

這一部分的標題,乍看倘若費解,我們用以標指的事實,卻是極容易明白的。 

身體健全的人,我們不能損傷或拷打他的哪一部分而不使他感受到痛苦。割去他的手或足,他覺得痛;胸部或腰部中了鎗彈 或被人痛打,他許受不住,立刻倒在地上;倘若有人砍去他的頭或活活把他開膛,將心肝挖了去,他的姓名大概就不能再是他的了。這自然因為受傷的手足以至被挖 去的心肝,若照常識說,都是他身上的東西。中彈的左目或被砍去的頭,假使是孫傳芳的一個顧問或溥儀的一位小姐的,他自然不受“影響”,除非該顧問或該小姐 之與他,本有點所謂“特別的”關係,以至于顧問或小姐的痛癢就等於他自己的痛癢。又譬如他因寫血書,削去手指上的一塊肉。在當時他許覺得很痛;但若是醫生 為他上了止痛藥,七十二小時之後,湊巧有人拾到他割下的那塊肉,於是隨手打開煤爐蓋,將它擲在火內,那是遠在十裡之外的他,會不會憑空覺著傷口發炎,像火 炙一般?“問的真怪!”你將說,“那塊肉以及非他所有了,能同他有什麼關係!”

我們還有更奇怪的問語呢。假使拾到了那塊肉的不是北京大學第三院的打掃夫,而是他的戀人雪子;她而且知道是那位愛國 男兒親手割下的,於是舉到嘴邊給了它一個“甜蜜的吻”,然後包在手帕內帶走了。索性讓我們的想像再放肆一點:假定那塊手帕上面,新近灑過紫羅蘭香水精,是 他從巴黎商行買了送她的。當她吻肉包肉之時,這位志士卻正在鐵獅子胡同同段祺瑞大談“苦、無常、無我 三法印。”不知這時他會不會剎那間覺得滿室紫羅蘭香而且指端感受了一吻,於是不自知的站了起來,恨不得立刻找到雪子,同她情話去?說志士的“遺肉”所受的 待遇,必能影響到他的思想感情,閱者你也許不信 或完全不信。

然而這只是你。其餘那些未從原始思想得到解放的古今人就不然,他們以為自己與自己身上即使已經棄去的部分,肉也罷, 筋骨也罷,仍保持著同感的關係:它們(指割去的肉或筋骨)受的待遇,照那些人的眼光看,仍能影響到本主,而且影響到他的全身心。譬如說,它們被火燒,本主 就覺得全身熱不可耐;它們冷冰冰,他就覺得全身戰慄;它們被毀滅,他的性命也就不能保;而且如其旁人向它們作如此如此的吩咐,它們的原主的思想感情也就不 由自主的如此如此起來。我們頃所寫的“身上的各部分”,內中包括 雖然不僅是 發,和手足的爪甲。猶如發須爪能治病之說,不是我國人最奇特的藥物學?猶如毛髮能致病之說不是我國最奇特的病理學?同樣,本人與其他抓有同感關係之說,也 還不是我國最出人意表的生理學和心理學?我們卻為題目所限,在這裡只能講講傳說中本主與其發爪之同感關係。

有若干種禽獸,久已成為我國人怕見或忌見的對象,它們可分為兩大類:(1)本有招忌或可怕之道的,例如烏鴉,毒蛇;(2) 不但本可怕而且年老會變成“精”的,例如野狐。關於它們的傳說,給了它們各種的迷惑人,報復人,傷害人的本領;其中於我們此刻直接有關的,只是下面一種: 人身上露在外面的各部分,和甚至於潛伏於身內更有生命有關的東西,這些禽獸都時常要,而且真能吸取或攫去。所雲露在人身體外面的各種東西,發爪在內。

且看這種能為人患的禽獸,對於發爪有什麼行為。

漢朝汝南郡的汝陽城,出於一樁哄傳一時的奇事。事為本地人中一個服官者應劭所聞,就記在他的《風俗通義》卷九裡面。那條記事文的開頭幾句如下:

汝南汝陽西門亭有鬼魅,賓客宿止,有死亡。其厲厭者皆亡發失精。問其故[2],雲先時頗已有怪物。

夠可怕了,是不是?然而偏有人立志為汝陽的居民除害。其人為“北部督郵西平到伯夷”,年齡雖只有三十歲,而“大有才 決”。他“日晡時到亭”,明知亭裡鬧鬼,卻硬要住下。此公事前有準備,所以黑暗中那“正黑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撲他時,他“徐以劍,帶,擊魅腳。呼下火上照 視,老狸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結百餘。因從此絕”。以前的人所去的精,髮廊時自然找不到,因老狸必是個吮精者也。再看《事類統 編》卷八十五裡面的一段:

蝙蝠:善服人精,更髡人發。

(原注)《幽明錄》:宋初淮南郡有物髡人發。太守朱誕曰,吾知之矣。多置螭以塗壁。夕有以蝙蝠,大如雞,集其上,不得去。殺之,乃絕。視屋簷下,已有數百人頭髻。

以上兩條,只有說些獸類喜歡吮人精和髡人發,至於髡究竟於本人是怎樣的一種損失,並為言及。心細的讀者,或因此以為失精與失發不能相提並論;失精,的確與人不利;失發。至多不雅觀,於健康何損?作如是想者,且讀下面兩條:

《雲笈七簽》[3]卷四十七雲:

凡梳頭髮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爾(?)拋擲;一則敬父母之遺體,二則有鳥曰鵂,夜入人家取其發爪,則傷魂。

因口津、血、精液、發、爪,都被認為人身的精華。故特別為人所怕的蟲豸,鳥獸,精怪,鬼魅等等,在傳說中都成為食 精,吮血,髡發,吞爪的。它們的目的夜未必單單是戲弄人傷害人,而是奪取人道的精華,煉補自己的身體。這樣看來,它們能否“通靈”、“成精”、竟與其偷發 爪的本領之高下不無關係了。自己認為寶貝的東西,必也是旁人或旁種物事的寶貝 這是一個普遍的謬誤。

我們又見唐人劉恂的《嶺表錄異》雲:

鵂 即鴟也。為囮(音訛,誘禽鳥也)可以聚諸鳥。晝日目無所見,夜則飛嘬蚊□。乃鬼車[4]之屬也。皆夜飛晝藏,或好食人指甲[5],則知吉兇,兇者輒鳴於屋上,其將有咎耳。故人除指甲,埋之於戶內,蓋此忌也。亦名“夜行遊女”。與嬰兒作祟,故嬰孩之衣不可置于星露下,畏其祟也[6]

假使發爪被“貓頭鷹”,被“大如雞”的蝙蝠,和被毛髮已將脫盡,不久既可以變成人身的老狸所取或吞,其人猶不免傷 魂;那麼還生在頭傷的發,還受得起不祥的動物侵犯嗎?據作者與妻向各方查問的結果,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直隸諸省,都有些地方相傳頭髮被鼠咬,本人不 久必有疾病或旁的災難。我們此刻在北京用的一個女僕,去年患雙目紅腫月餘。為她治好的西醫,斷她的病為沙眼(北方的一種常見的目疾 ;但她自己在就醫之前,每出怨言時,必說時我們移居前“耗子(鼠)咬頭髮害的”。鼠歷來為人所怕。先民的敬鼠若神[7],以及種種的壓鼠法,都是明證。長江流域的人(北京人亦然),非常忌諱自己就寢時脫在床前面的鞋(特別是鞋後跟),為鼠所咬[8]。我們的小女孩近來病了三個多月,她的奶媽也以為這是小孩生病前手指被鼠咬所致。鼠之為不祥的小生物如此,發為之人身最不可侵犯的部分又如彼,難怪鼠咬人發被認為一件最不幸的事[9]

發爪為動物所得,除于本主生命健康不利外,似尚不至於發生心理的影響。反之,如果它們入了術士或普通人而會作法術者 之手,其結果就視乎法術的做法與目的而異:或者是本主喪失了生命,或者是他的自主能力被奪,或者是他的心為人所顛倒,支配。在(乙)部,我們引過《驗方新 編》,以證兩粵“疳蠱”家製蠱的原料中有人發。但那裡只有講明無論誰的發若被法術驅遣,便能害無論什麼人;而我們此刻開始來說的,是用發為“介物”去傷害 或影響發主人自己這一類的事。

一部叫《通天曉》[10]的書,在卷二中引另一書[11]曰:

豎柱上梁,預防匠人將柱之上下,梁之左右,安放樹葉頭髮,斷筋[12],及諸鳥獸魚鱉毛骨魘魅物件。 

匠人是千萬開罪不得的。據作者的妻說,杭州常州兩處的人造房,對於一切的匠人,都非常的款待:工錢之外給酒貲;上梁 前後為之備豐盛的飯菜點心;在一切時,無論如何不可厲聲疾色對他們。這不是因為“勞工神聖”,而是要博得匠人的歡心,免得他們在安柱上梁的當日,將所謂“ 魘魅物”壓在柱下或放在梁上。假使他們自動或受旁人的指使作了那一類的事,新屋造成後,裡面必免不了各種的不安:如虛火,無理由的響聲,夜間出鬼等事,厲 害的竟可以嚇死住房的人。她常聽人談起的魅魘物,除木人外,似亦以亂發最為平常。依我們猜測,匠人所高置或重壓的發,想必不外乎兩種人的:(1)房主或其親屬的;(2) 外人的。大概無論誰也經不起自己的發被放在那種地方。日久了,或許他的魂,不是時常出竅,就是永不回去成了冤死鬼。在這種情況之下,住房的怎能免於那般不 自由的鬼魂的攪擾?而且說不定剛敲鑼擊鼓的把外鬼或幻鬼趕跑。上房裡的四孫少爺又發狂了。感謝邱道士的發現:他的發也在柱石裡壓著來![13]

你的“債主”、“公主”,或“老相公”若發見你不辭而行,豈不想在你太走遠了之先,絆住你的腳,好把你慢慢找回嗎? 甚至於你的仇人,有時不也要“捉活的”,而不要“捉死的”嗎?這都只要他們手邊,存有你的發,就許能如願以償。唐人陳藏器記載過一個傳說:“人逃走。取其 發于緯車上轉之,則迷亂不知所適。”[14]發若旋轉不已,發主的心也就迷亂:這是不是本人與發同感之最圓滿的例?

上一節提到公主。其實公主倘若真有遠見,早就該設法把你的心系住,使你不但不能逃,而且不想逃。她要作到這一步也並 不難 如其她手裡有你的發。可惜我們關於此事的材料,出於一部專為男子們看的書,因此,裡面只說男人怎樣用女子的發迷惑女子,而沒說女子也可以用男人的發迷惑男 人。不過是:它雖沒說,我們仍不妨相信男人用以迷惑女子的秘術,若倒而用之,應當是同樣的有效驗。

書名《萬法歸宗》[15]。花上不到兩角大洋就能買到一本石印的。在保存禮教禁止淫書的中國還能見到的這部書,其卷五中有個“令婦想思章第十”,文雲:

想思(紅豆?)五個,婦人頭髮五錢,乳汁五錢,和成劑,作四十九丸,瓷器盛。祭於六甲壇下,腳踏魁罡二字,右(一本作“左”)手雷印,左(一本作“右”)手劍訣,取東方氣一口,念《想思咒》七遍,焚符一道[16],煎藥幾日(?)盡服止為廢。如遇交媾,服之,如在自己腹(一本作“腰”)中寄放相似;如前作用,從丹田中運藥一粒在舌,令婦人咂舌吞藥。從此愛戀密濃,千思萬想,時刻不能下也。 

上法固然妙極,然只能行之於已能接近的婦女而已。卷二裡的“和合法”便更有用:能把女人用咒符從遠處“催來”。然有一個重要的條件,作法是缺不得你所要催的女人的頭髮。讓《萬法歸宗》自己登臺說法: 

要自己(指婦人的)生辰,頭髮,姓名[17]。先念《和合咒》,後念《陰陽和合訣》。步罡後,看生辰在何方,且如“寅”生辰,就“寅”上用,(在地上)書《和合咒》,將發安符上,左腳踏之,念《催神咒》,生神自然不安。三催不來,不可再催也,即念退神咒矣。[18] 

以上二法,就其現在的形式而論,似至於經過道士們修飾;第一個更令我們疑心它並不是民間流傳的方法而是那一般講房中 術的道士們所創,在其初只備他們自己用的。雖然如此,這些秘術所根據的主要觀念(如寫名,如用發),即民眾必也很能了解。所以能了解,是因為他們自己在平 日見慣,聽慣,而且使用慣的各種令婦想思法,其所假定之點,與道士術士們的秘法之所假定者,本無分別可言。下面的一條(見同書卷四中),極象通俗的,簡便 的,自辦自了,“不求人”的惑女術。它的名字極雅,曰“止妒法”,但我們相信,骨子裡它也是一個“令婦想思法”。文曰: 

用薏苡仁七枚,作索雌雄象,以婦人發貫,納衣領中,即不妒。 

是的,術士道士們時常意識的或非意識的應用的一個原則 曰,原主和那從他身上落下的發爪,仍有同感關係 古往今來的一般人(即非術士道士們)也深信不疑。除上面講過的通俗防匠人魘魅法和止妒法以及其他等法確為明證外,讓我們再舉以下幾種事實以肯定之。 

1 珍護胎發與小兒頂心發之俗; 

2 新郎新娘“結髮”之俗; 

3 剃下發之慎重處置; 

4 護爪與蓄爪之風。

  胎發受人特別注 意,由來已久。最古的關於此的文獻,似為《禮記‧內則》篇所雲:“三月之末,擇日剪髮為□: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我們不妨隨便點明:母從產前某 時起,兒從墮地以來,直到此時,都是與父分居的,剪髮後母才講子抱出來,正式見父,其時父即為子命名)。那幾句書雖說的是君之子,然《內則》自己加述過, 在庶人中亦然。小兒無論留下的部分,書中稱之為“□”。□的形狀與位置,視男女而異。一式:男孩留兩簇發,各在腦門(俗稱“性門”)一旁,稱“角”;女孩 則留兩條,於頂上縱橫相交,名“羈”。另一式:男女皆留下一簇發,男的在左,女的在右;《內則》雖無明文,我們不妨將此處所說的左右,認為性門的左右(以 上解釋“角”“羈”之語,根據鄭《注》孔《疏》;他們二人的原文,我們錄在[19]裡面)。 

擇日一節,本書(戊)部將詳論之,我們此刻要考慮的只是這一個重要之點:剪去的胎發,古人作何處置?是漫不經心棄去 呢?還是聚而珍藏之?容許有人覺得這是“想入非非”的奇問,其實不是。成人的發爪如投入水火或鵂 所得,尚能發生不良的效果;初生嬰兒的胎發,又豈能不怕 折磨?胎兒的胞衣,古今人尚且洗淨封好,揀吉時吉地埋卻,那從小兒頭上剪下來的胎發,他們怎能隨手棄去,全不管它是受牛羊的踐踏,還是有人拾去入藥?如其 “藏衣(胎衣)不謹:為豬狗所食者,令人癲狂;蟲蟻食者,令人病惡瘡;……近社廟旁者,令兒見鬼;近深水晇池,令兒溺死;……棄道路街巷者,令人絕嗣無 子;當門戶者,令兒聲不出,耳聾……”[20]。那麼,兒發若為豬狗蟲蟻所犯或 棄於道路街巷,想也免不了同性質的惡影響。復次,頂心與性門上的發,有時不是也剪去嗎?然在古人的心目中,這兩處未必不是頭上特別重要的部分 必須特別保護的部分。說它們以外的發,古人是隨手丟去,不加以注意的,我們聽了,以及疑心參半;若說頂心與性門上剪下的,他們也全不理會,我們便更不敢 從。讓我們想想:所謂頂心,豈不是頭部最高之處?這裡的發淹了,燒了,壓在大石下了,或者到了狗肚裡了,頂心豈不大受打擊或磨難?遠見如古人,焉能坐視他 們的“小寶貝”遭逢這種不幸?至於怦怦跳動的“性門”,那是何等的脆弱。假使它自身經不起棒擊針刺,火燒風吹,你們那裡的發也未容淹,燒,淹,重壓,或豬 犬吞吃。性門既合,始有“天靈蓋”。關於天靈蓋,陳藏器曰: 

此是天生天賜,蓋押一身之骨。囟門未合,即未有也。 

我們引過多次的李時珍亦雲: 

人之頭,圓如蓋,穹窿象天。泥丸之宮,神靈所集。修煉家取坎補離,復其純幹,聖胎圓成,乃開顱囟而出入之,故有“天靈蓋”(“腦蓋骨”“仙人蓋”“頭顱蓋”)諸名也[21] 

修煉家對於抬高天靈蓋的價值,有過極大的貢獻,我們豈能懷疑?但是修煉家注意到這件物事的,只怕倒是前於他們而存在 的一個通俗觀念:人醒時或夢寐中的魂靈出入,是以“性門”為門的。修仙者固然要把天靈蓋軟化,以便他們的“聖胎”可以隨意出入;然一般的先民卻只巴不得“ 小寶貝”快點把天靈蓋長好而且硬化,省得他的小魂靈兒時常從那裡飛出,或被奸人惡鬼從那裡攝去。修仙者如其千方百計,想恢復嬰兒的狀態;老先民卻只希望他 們的少君快點生出頭顱蓋,和大人一般無二。這並非人性之相去如水火,乃是各自的問題稍稍不同。而且天下的事,都是相反以相成:頭顱蓋不先長好,修煉家從哪 裡下功夫?嬰兒不先長大成人,連修煉家也不能有!不明此理,莫讀我數。撥轉話頭,回到原論。囟心頂心,假使並非大有關係的所在,如我們頃所言,則已;假使 是,久請莫再以為從那裡剪下或剃下的胎發,是不被古人另眼看待的。 

    今俗對於胎發和小兒發的看待,除去它自身有研究的價值之外,還頗能幫助我們追想古俗。一個民族在政治,宗教,學術……等方面,無論經過怎麼樣劇烈的變遷,然在他的大多數人之中,“那最古老最荒唐的迷信”,卻往往並不消滅[22]。隨便舉一個例。“兒生而不作聲……以蔥白徐徐鞭之,即啼”。再看:“嬰孩落生後三日,產婆為之‘洗三’……洗完了,把孩子捆上,用蔥打嬰兒三下,說道:‘一打匆忙,二打伶俐’”。以上兩條,都寫的是用蔥鞭兒;然第一條見于一部唐朝的書[23],第二條見於民國十五年的一張北京日報[24]。唐朝和民國,相去如已有一千幾百年,那個風俗的初次出現和它的著錄于唐人之書,期間不知又是若干世紀。唐以前不知若干世紀,已經有了用蔥鞭兒之俗;而此刻的北京的人,亦然用蔥鞭兒。到民國若干年它才能消滅,誰敢預言? 

本節和下一節裡的材料,大半是著者的妻供給的。江蘇常州的鄉風,據她目睹,嬰兒滿月時剃頭,然大都不全剃,鄉間尤然。或留性門左右等等兩塊發[25] 即《內則》所謂“角”,鄭注所謂“夾囟”;或只留其一 即《內則》所載的“男左女右”;或只剩性門上的一簇;或不剃頂心連稍後的一部分[26] 此殆鄭注所謂“午達”之變相。小兒稍長,他的頭至少有兩種剃法:或只留頂心發而剃去其餘的,或剃去頂心發而周圍的一圈[27]。而且有些地方的嬰兒,本就只留其旁相對的兩塊或一塊,其動機似乎相同;留頂心發,留“鴨屁股”,與剃“沙彌圈”,其動機也似乎相同。前三式不論有無旁意義[28],其動因之一必同為保護性門發;後三式也不論有無旁的意義[29], 其動因之一必同為保護頂心發。如將性門或頂心發剃去,第一,原處便失了一種保障,第二,所剃之發的安全又成了問題;因此有人就索性把這兩部分留下不剃。但 是性門或頂心發如其留在頭上,豈非誨盜誘敵?萬一被他們強剪了去,豈是小兒之福?慮到這一層,有人就索性先把該兩處的發或胎發自行剃去了。兩種人的手段雖 然相反,目的卻同,曰:謀頂心與性門及其發的安全。胎發這件東西,一方面被認為一種穢物[30],另一方面。嬰兒又被認為與其胎發有同感關係。因第一層緣故,最好是把發全部除去;但又因第二層緣故,有一部分胎發竟沒人敢剃,即使剃,也不敢不把所剃下者加意珍藏。 

在江蘇常州,大人把嬰兒“滿月”時剃下的發,趁濕搓成桂圓般大的一團,即以紅絲線貫之或為絡納之,掛在小兒床上。杭州俗,滿月時展洗兒會,“兒落胎發畢,以發入金銀小盒,盛以色線,結滌絡之”。[31]將來如有人作一番調查功夫之後,結論這是幾乎全國皆然的風俗,我們將毫不驚訝。胞衣、臍帶,假使尚普遍是慎重埋藏之物,許也至今沒被人看作無關緊要之物。 

珍護胎發的方法外,眾人認為非如此不可的理由,在調查時,也只得問明白記下。我們將聽到許多故事傳說:胎發為禽獸所 得,或受了人的作弄,踐踏,或流至墳墓廟社的附近……必有什麼什麼惡影響及於小兒之身;反之,倘若如此這般的謹慎保存,懸掛佩帶,必有什麼什麼益處。傳說 的內容,在各處決不至於完全相同,但是無論怎樣的懸殊,若歸納起來,必不外乎“胎發所受的待遇能影響到小兒自身”之一基本觀念。有些傳說,即使在表面上似 乎同這個觀念離開的很遠,然它所攀附的母樹,許仍是這個觀念。“行”是不很容易消失的,雖則人解釋他所以有此“行”的理由,時常隨著其他的情形改變,即使 改變到與最古的形式截然不同,也是可能的。例如常州人:據著者的妻說,他們以為保存胎發能使小兒長大以後,剃頭時不至於藏躲哭鬧不肯剃(俗雲“剃頭”)。 胎發入於危險地則於小兒不利的傳說,在常州民間倘若不是沒有的,則已;否則我們只得這樣寫了:保存胎發之古俗,在那裡雖然沒亡,然此事最初所具的重大意 義,卻早已被那裡的人忘記。彼處在現在所通行“不賴頭”之說,太嫌輕描淡寫;它不是很晚才出現以強調那真解釋衰微,它即取而代之。這種“義理”上的變遷, 在民俗中委實常見。例如為初生的嬰孩洗浴,其本意,想為消除他本具的,和所染的產血的,污穢;然今日北京的舊式產婆,卻具體的說為: 

洗洗頭,作王侯! 

洗洗蛋,作知縣! 

洗洗溝[32],作知州! 

又如用鏡照小兒,其意義必也是很重大然而無定的。到了北京產婆的口中,照的功用卻化為固定的了:照時她說: 

照照定[33],白天拉屎夜裡淨! 

這樣的說,功用誠然很固定了,但是也很縮小了。同樣:在“保存胎發可免嬰孩受害”之古說中,那件事的好處是無定而很廣泛的,在“保存胎發可免小兒長大後賴頭”之近代觀念中,那件事的好處就變為固定而狹小的了。 

    我們在(甲)部中點明過,胎發與頂心發,常有人找去配藥。這 是因為人相信這兩種發的功效,確與旁處的不同或更大。雷 只推崇“男子二十已賴,無疾患,顏貌紅白,於頂心剪下”之發,但小兒或初生兒頂心上者,必也很有 用。入藥的發,我們說過,必須燒焦,或者油煎,或者火焙。發被燒,被煎,被焙,我們也說過,人信為不啻本人全身,或他的頭,或頭的一部,也受火炙油炸。既 然如此,試問古今人採取各種方法來保存或保護胎發及小兒發,有什麼可驚訝的?沒有價值的東西,是不招盜賊的。不要單笑保發黨“好事”,須知毛賊們居心也不 良。小寶貝是為自家傳代的,他頭頂上好端端長著的命根,不知外人憑什麼權利,可以硬奪去了醫他“咳嗽有血”或“補”他的“陰”? 

    .不論古書里說的“結髮為夫婦”應作何解[34], 今日民間婚禮中,的確有把新年新郎的發結在一處的事。著者的母雲北京人所謂結髮,乃是新娘梳頭時,將鬢邊的發分出一股,另從新郎的發上取發若干根,同編成 一個小“抓髻”,實於新娘鬢中。閱此書者如已從頭讀到了這裡,那麼,這種結髮的用意何在,應該言下即可了悟的。人既然將發認為己身的一種精華,而且深信己 身與彼之間永遠有同感關係,則人輕易不肯去發,更不肯委之於他人之手,都是一定的。成婚時男子把自己的發給新娘,乃是破例行事,以表示無上的信託無上親愛 之心。那件東西,粗看雖然不值什麼,其實正是男子給女子的沒字保單,擔保品,“質”。男子將來會變心會“跳槽”嗎?不要緊,他的發既在人手中,量他既不 能,又不敢有什麼出軌的行為。假使有,那麼亡羊補牢,女人對那簇發做上一點“法”,許能使他回心轉意;否則就下個狠心,對“冤家”當初哪來的定情品做上另 一種“法”,攪得他頭痛眼花,魂不守舍,也未始不可出氣。萬一他竟受不住,躺下去死了,那更該謝天謝地。發主人不是和他剪下的發同甘苦的嗎?所以如果要害 男人,害他的發就達到目的了。如果要培養男人對於自己的愛情,也在他的發上面下手就成功了。成婚時把男女的發結在一處,已經是一種促進愛情的“法術”,或 雲強制性的合歡術:他倆的發親近,就可以使他倆的心,他倆的魂,也非常親近。而況成婚後男子的發並不拿回,那東西將永遠是她的。如上所述,她以後要下毒手 報復負心人也好,要把漢子的心迷住省得他作狂蜂浪蝶也好,總而言之,無論她要活的要死的,也無論她弄軟的弄硬的,都可以用發為萬無一失的“介品”。 

    有人嫌上一節文章,太近於空想了嗎?我們唯一的替自己辯護之 法,是請求他們把前面的“和合法”“令婦想思法”等等翻出再看一遍(初寫那一節之時,我們尚未見到《萬法歸宗》。此刻我們既確知惑女術用發,便愈覺得我們 前者解釋結髮,沒有修改的之必要。)男子們迷女子的方術,也被女子們用以迷男子;術士道士們所擅長的“法術”,民眾不但懂,而且自己會親手作。 

    本書這一部分付印的前兩天,我們又收到一位署名別士者寫來的信。他說: 

    日前敝友為餘言,關於發,灤州曾有以下的習俗:前清蓄髮時, 未婚男子剃頭,必于左前額獨留一撮不去;日積月累,長實與髮辮相捋。舉婚,始剪下,付其妻,雜辮入她的發中為髻,就是結髮為父親的意思。所以看灤州的男 子,只要見他頭上有一撮累垂(贅?)的長髮,就可斷定他還是一個獨身者。此俗和廣東的未婚女子打辮不梳髻同一功用,不過粵俗現在也不盡然了。至於灤俗,某 君說恐怕亦已革除。 

如我們在序和注裡面所說,這種習俗是很調查記錄的。著者見聞不廣,倘程本書閱者隨時賜教,幸何如之? 

    .再 看以下的民俗是否又證明普通人確信頭髮即使與發主人分離之後,若受不良待遇,仍能影響本人。《雲笈七簽》裡有一段話,我們引過:剪下的發爪,最好埋了,不 可隨手丟去,便宜了鵂 ,也不可投擲水火中。發所忌的事,很多很多,除了受火燒水泡及被鳥獸吞噬外,人或他種生物的踐踏,也是一種。安慶、南京等處的女子 們,為免除這一種不幸起見,決不肯把自己梳櫛下發任意丟掉;反之,她們團起來放在一個新的布口袋裡面,等聚滿了之後,棄入河流中。這裡她們何故不忌水,我 們雖尚不知,但她們的忌頭髮被腳踩,卻很明顯。著者兒時先後居北京、南京,他和小弟兄姐妹們每次剃頭時所剃下的發,這兩處地方的女僕總是趁最早的機會掃至 室隅或眾人足跡所不到之處,而且在掃出客室或大廳之後,也和其餘的廢物或灰塵分置。“少爺”、“小姐”們剃下的發,她們無論如何不倒在垃圾堆或垃圾箱裡 面。她們對於此事是如此的絲毫不苟,以至于打動了我們那一般孩子的好奇心。感謝那些“小腳娘”:她們是肯回答我們的問話的。那時使我們覺得有趣或乏趣者, 是她們各人給的理由都相同。新的女僕和舊的,北京的女僕和南京的,不答我們則已,假使答,總是那一套的“老話”:頭髮被人站在上面或來回的腳踩,自己必定 頭痛;頭髮倒在臟水桶裡或垃圾放在一處,不吉祥。當時我們只覺得“小腳娘”可笑,現在才知道古往今來,與她們一般見識的人多得緊 這是笑不完的,而況見了可笑的東西必須不知道笑方是有程度的中國人! 

    前幾天著者掩鼻走過北河沿 那是從他的家到北京某“最高學府”所必經之路。那座在露天底下開溝,又只三面半有牆的的“糞廠”,和平常一樣,外面停放著一兩輛手推的單輪的糞車。糞廠的 斜對過,也和平常一樣,有些人力車夫一排的坐在各人的車沿上。沒人僱車時,儘自天南地北的交談,但顧客一到,他們卻總是素不相識般的搶著減價成交。只有一 件事與往日不同:那個不滿十六歲的小車夫,看啊!今天高坐在剃頭擔的凳子上,不很白的白布在頸下遮著,兩眼閉著。他和那紫銅面盆紅漆盆架之間,是一位遊街 理髮匠,手拿剃刀,在他頭上“幹活兒”。我們的這一對弟兄 如其“四海之內,皆兄弟也”之言,我們尚未否認 和糞廠相離,比其餘車夫們坐車沿的地方更近,但理髮匠卻是耐心的從容的剃著,小車夫也是耐心的,從容的,毫不動彈的受剃 二人合成了一付精神戰勝物質圖,真為東方文明生色不少。這層哲理,其實是今日寫文的時候才悟到的。著者當時覺得最有趣至於微笑者,倒是令一點:那衣衫襤褸 的小車夫,兩手並未閒著 它們隔著那塊於他太長的幾乎成灰色的圍布,端端正正的捧了一個承發的笸籮在他的膝上。圍布不嫌不潔,剃刀面盆毛刷不嫌沒消毒,在街洗髮頭不怕受風,對著糞 廠不怕燻壞,這樣的一位小車夫,卻不容所剃下的發落在地下,而用笸籮去承 這不是沒有意義的一件事實!他雖然不是“少爺”“小姐

之流,頭髮卻也受不住人咯狗咯的踐踏;他雖然和我們幼時一樣,自己未必知道顧慮,但剃頭師的苦衷,必和我們的女僕的,完全相同:不能不伺候到,省得將來出了差錯,累他們受大人責問。 

    辛亥革命後,稍有識者,莫不剪辮。然固執不肯剪者,也頗不乏 人。此輩所持的理由甚多,其中之一是說發萬一入了旁人(特別是“洋人”)之手,怕於自己的一生的幸福有礙,這般頑固黨未必直接讀過古書,知道古時婦人們以 刑人之發為飾,也未必果真聽說過,陳藏器有“人逃走,取其發發于緯上轉之,即迷亂不知所適”之言。洋人誠然收買中國人的長髮,染後製成髮網,賣給洋太太洋 小姐們,近來而且又販回中國,在洋貨店裡出售。這件事實,以及洋人海船上之備有發製繩,他們也許確知,也許並不確知,但是無論怎樣,發受了旁人有意或無意 的磨難足以影響到原主之說,他們是深信不疑的。關於此的傳說,社會上必流行不少。他們從小孩時代起,都是聽慣、轉述慣、或竟謅慣的。難怪一有人要為他們剪 辮,他們立即想起那些傳說,躲躲藏藏,趑趄不前。被人呼為有尾的豬,固然難堪;然而名譽至多不過是“第二生命”,自以保護第一生命為更要緊。甚至於因不得 已或自願剪辮的人,也未必個個全不留意它的歸宿。當他們把髮辮用淨紙或布包好了收起之時,其動因之一,又是防備發受委屈,於己有害。他們許並不如此說,心 裡也許並沒這樣想,但這更可以使我們曉得保護頭髮之於中國人,竟已成為“直覺的”了! 

    .以 上我們大討論古今人的發觀,幾乎把題目裡的爪甲,完全置諸腦後了。其實人與其十手指十足趾的爪甲之被信為有同感關係,也是很容易觀察到的,雖則關於爪甲的 迷信,就我們所知者而論,似不如關於發者之多。我們首先涉想到的,乃是離今日不久,曾瀰漫全國上級社會中之蓄爪風。那是縉紳階級裡面的男男女女,怎樣的熱 心於蓄長指甲,以及怎樣不憚煩的刷洗保護之,在全世界上可以說是當時中國男子們的垂髮辮和女子們的裹金蓮,是一般惹人注目。他們所用的指甲套,南北各省的 剃頭擔,鴉片煙槍,曲阜孔廟、萬里長城,頤和園,李鴻章,叩頭,殺頭……這些事和物裡面,外國人最歡喜談論的最歡喜攝影的是哪一種,頗不易言。蓄爪之風起 於何時,我們不曾考。它必是一部分人要表示其為勞心而非勞力者之所躬親倡導,我們也肯承認。但我們此刻要問的是:(1)爪甲為人身精華與夫(2) 它受了磨難足以影響到本人之二觀念,對於蓄爪之風的興起,多少是否一種助因?本論(戊)部,將說起道士們主張在某種日子內剪爪與其所持之理由。這種一部分 人所信的特別理由,和另外實際上的需要,固然足以把人逼上剪爪之途,然與之相對抗者,卻有上述兩觀念在。如其關於發的相類似的觀念,其力足以把一部分胎發 或小兒發留在他們的頭上,上述兩觀念為何不能啟,或增長蓄養指甲之風?《韓非子‧內儲‧說上》雲: 

    韓昭候握爪而佯亡一爪(王先慎《韓非子集解》曰:《御覽》三百七十引,“握”作“除”,“佯”作“陽”),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王曰:《意林》作“左右取備之”)。昭候以此察左右之不誠。 

亡一爪何至於大驚小怪的“求之甚急”?昭候的左右又何至於割爪作偽,以安其心?假使先沒有“鵂 夜入人家取其發爪則傷魂”一類的傳說作背景,從這樣的亡一爪即驚愕相告,到那索性養成不剪之風,是很自然的,雖則就事實而論,促成之者,許有旁的重要因子在。 

    還有一個關於指甲的說數,卻無疑是民間“自古相傳”的。有署名碧波者,在他的《指甲小談》[35]中寫曰: 

    恆見人眾於無聊時輒喜嚙指甲作消遣,由拇而小,十指常光禿無倫,甚至齦至無可齦而咬及指尖之肉者,疥脫繭生,循環不已,乃從未見有血液淋漓者,斯亦奇已。據迷信家言,咬指甲必致促及父母之年,以故家長之見兒童有犯此癖者,每呵斥止之。 

爪甲時父母給我們的:《雲笈七簽》所謂“父母之遺體”,《孝經》所謂“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但前一書之全文為“凡 梳頭髮及爪者,皆埋之,勿投水火,正爾拋擲,以敬父母之遺體……”。後一書,下面尚有“不敢毀傷,孝之始夜”二句。道教為何說拋擲發爪是“不敬父母之遺體 ”?儒家又為何把不毀傷身體發膚認為“孝之始”?若拿這兩個問題去問道學先生,他們必有一番極圓滿極合乎情理的答話 配到國際倫理學大會去宣讀鼓吹的話。但則有一點,我們覺得須向諸君道破:其實“咬指甲必致促及父母之年”之“迷信家言”,對於了解儒道兩教的那兩條極高尚 的思想,特別是了解那兩條思想的來源,也有同樣大如其不是更大的幫助。所謂“迷信”的研究,與所謂“禮教”、“道德”的研究 往往不能分家 因此在種種禮教觀念道德觀念中,有些至少是以或種迷信為基礎,另有些完全就是迷信。 

    推本探原,指甲固然是父母給我們的,然就現在而論,卻是我們 自己的了。如此想去,咬指甲豈不也等於割自己的肉,流自己的血 豈不也能促自己的壽?碧波君的文,沒講到這一點,但著者從他的妻那裡,證實了江浙兩省確有這種傳說。稍後又接到一封來自吳淞的信,惠書者署名秋士。中有一 條雲: 

嚙指甲對於他父母或自身,都要有不幸的事發生。[36] 

反之,不嚙指甲,自然對己是明哲保身,對父母是孝。 

我們既談到嚙爪甲足以促父母之年的傳說,則另一條關於與發麵骸骨的關係之傳說,如秋士君在同信中見告者,我們也應敘及。然在著者未能多蒐集些相同的傳說說于本中另開一部仔細討論之前,只得暫將這一個孤例放在[37]裡面。閱者可參看。 

  *          *            *          *          *          *         

以上舉的各種傳說與行事,有點是民間流行的,有的是術士們一部分人中秘傳的。我們看了,可以明白發之與爪在被認為人 身精華之外,又和人身體裡旁的東西如血液和口津,或曾與人身接觸過的東西如衣片棄鞋等等一樣,即使已經同本主分離,所受的待遇,所處的情況,仍被認為能影 響本主的壽命,健康,心情。這就是說:它們如其受苦,主人也受苦;它們被人怎樣處置或命令,不啻主人自身同樣的被人處置或命令。本人被信為與其發爪有如此 密切的關係,結果使眾人對於它們的境遇與歸宿非常留心:能少剪除它們似乎最好,如其非剪除不可,就應慎重的講究埋藏處置之法。剪除下的發爪如其不幸失了 蹤,長在身上的如其不幸收到的觸犯,或忽然不見,或被人奪去,則本人或其長輩免不了大驚小怪,疑神疑鬼:被惡鳥妖獸銜了去吧?在敵人手裡或被他們放在凶險 之地了吧?要頭痛目眩,意志不自由了吧?要有災,折壽,或受蠱惑了吧?小兒雖不知慮,他們的發爪有大輩,至親,僕役,或其他的人,平日替他們保管,出了事 替他們發愁。人的有用的光陰,心思,精力,為了區區的發爪消耗不少 在世界未開化半開化的民族中常如此,在我國也歷來如此。 

(原載《發須爪 關於它們的迷信》,開明書店,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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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名《本土與其發爪被認為有同感的關係》 

[2] 《風俗通義》卷九為:“尋問其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編者注 

[3] 《雲笈七簽》是宋人張君房所輯錄的一部道書叢刊,“總為百二十卷”,明張萱補。此處所引,出第四十七卷中《秘要訣法》。 

[4] 劉恂:《嶺表錄異》次條雲:“鬼車”即“九頭鳥”之屬。 

[5] 唐劉恂《嶺表錄異》卷下:“鵂 晝日目無所見,夜則飛撮蚊□,乃鬼車之屬也,皆夜飛晝藏,或好食人爪甲。”《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編者注 

[6] 甲:妻雲杭州、紹興兩地,俗傳“貓頭鷹(鴟)喜喜于月時出現;如適有人在庭院中 小立,它即暗數其眉毛的莖數,被數清者,必死無疑。未知這與鵂 夜取人發之傳說,關係如何。付印時又見《莊子‧秋水篇》:“鴟鵂夜撮蚤,察毫末”。《淮南 子‧主術篇》:“鴟鴟撮蚤,(或作聚蚤),察毛毫末。”許慎雲:“鴟夜聚食蚤虱不失也;司馬本,蚤作蚊”,雲“鴟,鵂 ,夜取蚊食”;又蘇輿釋《莊子》 雲:“鴟夜察蚤之毫末”,似皆誤。蚤,謂爪甲;毫,謂眉毛屬。如何?(《淮南子》下各文。均轉引王先慎《莊子集解》) 

  乙:禽獸髡人發的傳說之外,又有邪教徒以術剪人髮辮之流言。宣統 二三年(?)時,南京市民哄傳北城發生此事。辮梢之外,雞尾與小兒陽具,據說也被剪去不少。人雲《白蓮教》餘孽所為,並非他們自己動手,“飛紙人”為之而 已。又雲紙人見《易經》即墮。那是著者在寧,親聞以上的話。著者的妻,雲某歲杭州城內也有過這樣的謠言,辮梢或發無論被誰剪去,也無論怎樣剪去,皆主兇。 這樣的與人為難的邪術家,也未必始於白蓮教。待細查。參加本注(戊)。 

  丙:本書付印前,偶閱周慶雲編正的《南潯志》(蓋志敘事“以宣統三年為止”;壬戌十月印成),見卷二十九(災祥門)又以下的記載:光緒二年三月,又妖人剪辮發。七月,又有紙人夜出作怪獸狀魘人;居民鳴鉦驅之,寢不安席,至八月始止。 

  李光霽:《紀異》(原注:“節錄”):今年三月,潯上哄傳妖人剪辮。北棚賣餅某甲,夜起如廁,忽冷風刺骨,辮已失去。由是鎮人相戒,夜間不敢出門。並訛傳被剪之人,百日必死;然某甲後咿唔他異。至七月初,又紛傳有紙妖夜間攝人神魂…… 

  丁:鳥而且有懼發的:“《隱訣》言《太清外術》:生人發掛果樹,烏鳥不敢食其實。”(《酉陽雜俎》卷十一《廣知》門)。 

  戊:校對時添注:頃見杭縣王蓺的《語怪》雲: 

  清宣統三年,曾傳妖人下降,有婦女剪辮,男人失勢之事。一時家有子女者,無不相顧驚惶。人家獨子,至煩數健男環守,通宵不寐;天明驗陽物具在,至歡呼交慶。婦女則盤發於頂,鎮以靈符。 

  己:《千金翼方》卷十一:“小兒客忤慎忌法:凡小兒衣裳帛綿中,不得令有頭髮,履中亦然。”又治中客之法:“以水和豉搗令熱,丸如雞子大,以轉摩兒囟上手足心各五遍,又摩心腹臍上下轉摩之,食頃,破視,其中有細毛。棄圓(?)道中,病癒矣。” 

[7] 《春秋運鬥樞》運:玉樞散而為鼠。《抱朴子》雲鼠壽三百歲,善憑人而卜,名曰仲,能知一年中吉兇及千里外事。“(引《本草綱目》) 

[8] 《春秋》成公七年,“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兔牛。“這裡說的鼷鼠,與家鼠誠然不同,但也可見忌鼠咬是古今一致的。 

[9] 關於頭上發不可輕犯的俗信,必打很多。再版時尚擬增補。歡迎閱者通信指教。 

  印刷中添注:(1)《酉陽在俎》卷十六雲:“人夜臥無故室髻者,鼠妖也。”(2)近人杭縣王蓺《語怪》(頁六至七)雲:“俗為鼠噬人發多吉慶,啃腳則兇,啃鞋亦然。頗有奇驗,不可斥為無稽也。”(3)葉生機先生(湖北羅田人)惠函雲:“小時嘗拿剪子剪人頭毛,家人告我這是有罪,將來到了閻王那裡,就要用二三分長的短髮接鏦擔秒,鏦擔秒者,一種農具的尖也,長如扁擔,兩頭皆有鐵尖。”(信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發) 

[10] 原名似為《衛濟餘編》,雜抄古今書記而成,篇首有“采摭書目”,分“捍災”、“辟邪”、“營造”、“人事”、“戲術”等十八門。所見本未著原輯者姓名,僅雲“攘堂偶編,男景蘇、景韓校字”。 

[11] 書名《傳家寶》,北京琉璃廠有石天基原刻本,上海有石印本。《玉匣記通書》卷下《禳造作魘昧法》項下,又《萬法歸宗》,都講起各種工人魘鎮咒詛之術及災主破術之法。 

[12] 《韓非子‧姦劫》篇第十四有以下幾句,恐與今俗有何相通之點,錄於此備忘。“ 淖齒之用齊也,擢涽王之筋,懸之廟梁,宿昔而死。(王先慎說:“宿昔”,策外有“宿夕”)又,《外儲說》右下:“淖齒之用齊也,擢閔王之筋”。《難》 一:“涽王一用淖齒而身死乎東廟”。但《傳家寶》中“斷筋”而字,恐系有“斷筋”之誤。 

[13] 關於工匠用發害人的秘法及傳說,我們曾在筆記小品中聲明徵集。本書付印前,得 上海閘北劉曉浦君來函,末雲(甲)放在頭髮的的確不是一件好事,然所放的頭髮不限定事房主或其親屬的,任何人的都行;甚至於不是頭髮也可以。放的是某人的 頭髮,某人也不至於疾病死亡,即算是死了,也不會因為頭髮的緣故來為祟。(乙)豎梁的時候,最好預防匠人有意無意的將頭髮、斷筋……等物放進去。否則將來 放在修好後,要發現怪異的事情,嚇得人不得安睡,以至于死亡。 

  信的前半還有一個有趣的故事,它和發無直接關係,雖則劉君用為例,以說明置發梁上只有驚擾住房人的效果而不至於損及發主。我們覺得這句話的下半有問題。敬請閱者幫助我們找材料,務必參看本書序文裡的敘述和討論。 

[14] 出《本草拾遺》中。宋政和《證類本草》、《本草綱目》引。 

[15] 木刻本尚多,北京琉璃廠有一抄本,索價五十元(!)均名《增補萬法歸宗》。李淳風著,袁天罡補。為研究我國秘術(法術)者應備之書。 

[16] 符與咒,原書附有,因與本書關係較淺,不錄。 

[17] 古今人關於各種名的迷信(名觀)與命名的儀式(名禮),著者認為是極有趣味的 研究題目。關於此,他尚未發表過成篇章的論文,但已搜輯的了一些零碎的材料。願與他合作或對於此事感到興趣者,可看《古代的冠禮》後半篇中有關的幾段話和 他的筆記小品中的若干條。《冠禮》不久或能整理出印成單行本。小品已發表者,大半見《語絲週刊》及北京《國民晚報》,在過去和將來,都是隨寫隨發表的。 

[18] 各符咒具見原書,較前一法所用者更有趣,以其與本題無甚關係,從略。 

[19] 1)鄭康成注:“夾囟曰‘角’,午達曰‘羈’。”(2) 孔穎達《正義》:“雲‘夾囟曰角‘者:囟是首腦之上縫,故《說文》雲兒,其字象小兒腦不合也。夾囟兩旁當角之處,留髮不剪。雲‘午達曰羈’者,按《儀禮》 雲,‘度尺而午’,注雲,‘一縱一橫曰午’;今女剪髮留有頂上,縱橫各一,在頂上,故曰羈,羈者只也。”陳浩《禮記集說》:“嚴氏雲,‘夾囟曰角’,兩髻 也;‘午達曰羈’,三髻也。”這是另一解,存參。 

[20] 出《外台秘要》第三十五卷所引崔氏“小兒藏衣法”六,共五首,或講洗滌封藏之法,或敘擇時擇地之術,閱者可參看。 

[21] 《本草綱目》卷五十二“天靈蓋”項下:“主治傳屍屍疰,鬼氣伏連,久瘴勞瘧, 寒熱無時者,燒令黑,研細,白飲和服,亦合丸散用”(《開寶本草》)。又“治肺痿乏力贏瘦骨蒸盜汗鞥,酥炙用”(宋《月華本草》)。陳承曰:“近見醫家用 天靈蓋治傳屍病,未有一效;殘忍傷神,殊非仁人之用心……。” 

[22] 弗來則教授(J.G.Franzer)的《普須該的工作》(psyches Task)中雲:“倘若我們審查這些為我國民所沉默而堅定地執守住的迷信,我們將大吃一驚,發現那生命最長久的正是那最古老最荒唐的迷信,至於那雖是同樣的謬誤卻較為近代,較為優良的,則更容易為民眾所忘卻”(周作人先生譯,見《酒後主語》第九) 

[23] 《外台秘要》卷三十五引崔氏。 

[24] 洪儒《舊式產婆》,載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北京《晨報》“北京版”。 

[25] 杭州人呼為do-dah,字寫作“桃搭”。未識此名與□有無關係。(段玉載注《說文》□字曰:“《內則音義》曰,丁果反;徐,大國反 是古音載十七部”;又《廣雅》有□字,江賦注所字書有□字,皆謂落毛,與□意相近。) 

[26] 江浙有些地方,俗稱為“鴨屁股”。較稿時聞女僕言北京鄉間呼為“孝順毛”。這 自然使我們想起鄭玄注□之語。女僕雲孝順毛永不剃去,小兒稍長尚未留全頭時,編為辮,並雲近鄰有一新從鄉間來的小孩即作此裝。妻往觀察後,說那只是後腦上 的一簇發,不連頂心的,故所佔面積,實較“鴨屁股”為小。 

別士第二信提醒了我們,小兒頭有留三方的 前腦一方,後腦左右各一方。另式,左右亦各留一塊,但第三塊在後腦。二式均剃去囟門及頂心的之發 此可注意者。 

[27] 俗稱“沙彌圈”或“馬桶箍”。 

[28] 著者再《古代的冠禮》中提議過,留“角”及以象獸。這與用獸名為小兒名之目的必同。把周圍那些要為難小兒的鬼怪們騙倒,他便“容易養活”了。 

[29] 留“馬桶圈”和留“羈”的用意似相似,即與帶鼻圈項圈,也似乎是一類的舉動。鬼怪們誤認小兒為獸,便不來傷害他了。在蘇、浙,皖諸省,俗傳留馬桶圈的小兒“容易帶大”,猶如桶必有箍,才能耐久。這話我們親自聽說過,耶穌會士H.Dore在《中國迷信研究》(《中國學叢書》第三十二種,上海徐家匯土山灣印書局出版,有英文本及法文本)中也提及。剃“沙彌圈”與“寄名神佛”的關係,我們不能在此討論。 

[30] 死亡、疾病、生產、性交,在我國和世界旁處許多地方一樣,是被看作污穢“歹奄 穢”的。普通人。道學先生,祭師,獻祭者,“虔修丸散膏丹”的……都須避開它們。人萬一不幸為它們所染,便須從事除穢。我國人所想像歹奄穢的危險性與所奉 行的解除污穢的方術,頗有研究之價值。著者發表過一篇《在這個人的天癸(月經)觀》,其中有關於此題的材料。此文修改增廣後,或能印成一本小書。 

[31] 胡樸安編:“《全國風俗志》下篇卷四,第6頁。 

[32] 糞道。 

[33] “定”疑為“ ”。北方人呼屁股為“ ”。 

[34] 本書的底稿,是一篇遊戲體的長文。它在北京一個日報分段發表時,友人俞平伯先生致函提醒我們一件事。茲將原信全部抄錄在這裡,作個人過去生活的留影。 

   紹原次長政閣:奉讀大部分頒行文件之九,發揚國光,甚幸甚幸! 所述夫婦結髮一項,尤饒深意,允當廣播德音,稗痴難怨女,知所遵循。辱添知交,批女與有榮焉。惟閣下所言乃指民間風俗。揆之古籍,,則所謂結髮為夫婦者, 其義又殊。茲為吾次長陳之:李陵詩云:“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李善注曰:“結髮始成人也。謂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時,取笈冠為義也。《漢書》李廣曰: 結髮而與匈奴戰也。”是結髮猶言束髮也。古者兒童皆垂鬟,所謂總角。及長,男冠女笈,束髮為髻。故循古訓,結髮夫妻只是指元配之伉儷,如吾次長暨夫人是 也。凡此所述,固與大部所頒之文件不相妨,特陳所知,博公餘之莞爾耳。專肅,敬請鈞安。平伯上。 

    如俞先生說言:古書裡的“結髮”,往往訓束髮。漢人恆寬《鹽鐵論》第十七篇:“大夫曰,餘結髮束脩,年十三幸得宿衛”;第二十三“文學結髮學語,服膺不舍”。又,《搜神記》卷七:晉時婦人結髮者既成,以繒急束其環,名曰頡子髻。 

[35] 見十五年八月三日《北京晚報》的“餘霞欄”。 

[36] 秋士君供給我們的材料,是他年幼時“在家裡所承的教”。他的雙親“都是生長於直隸(天津和唐山),然而旅居在四川巴縣三十幾年”的。(信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發)。 

[37] 秋士君原信雲:父母的墳墓被人踐踏隱沒了,就將自己的頭髮剪下來,在附近的地方拖著走,遇著拖不動的地方,便是父母的葬地。 

著者雜《小品》第二十二(見《語絲》週刊第一百零以期)中,曾將此說與《洗冤錄》裡的“滴血”辨認親人骨殖法,參互 討論,茲引幾句於下,備不能得《語絲》的人閱看。“二者(指滴血與拖發)的出發點,如用言語表之,應為:死者屍體未化去之部分(骨發等)與死者子女現從自 己身上取下來的部分(血、發),其間有極大的立刻呈現的吸引力。至於一用血一用發,尤足以證明我們所竭力陳說的那條相傳之書,曰:發之於血,幾乎同等的被 認為人身之精華。為何生人之發拖到了正是死者埋葬之處就不再動,秋士君誠然沒說,但是我們想像,若以此事詢之俗人,他們或將雲其時活人的發適與死者之發或 骨相接觸耳。死者之骨,必被信為有我們所謂極大的立刻呈現的吸引力,故不但以血直接滴於骨上時,骨能吸入,甚至其間雖有土隔絕,骨亦能吸住活人的發。又, 相信親子的血能‘共凝為一’者,必也很容易相信親子的發能互相吸引。俗人對於‘同類相感’說,是如此深信不疑”。 

作者簡介:

江紹原(18981983),男,安徽旌德人。著名宗教學家、民俗學家。曾任北京大學、山西大學、中山大學教授,代表作《中國古代旅行之研究》、《發須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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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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