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本會會員林炫向寫作,美國丹佛大學國際關係博士,現為佛光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發表於2009年3月11日在高雄中山大學的「民主化國際關係:新世紀的新思維、新實踐與新願景」國際研討會,全文為英文論文,將分上、中、下依序貼出。)
論文中文摘要
自從福山發表歷史終結論以來,他的自由主義勝利論遭到了無情的圍剿。奇怪的是,目的論的思維似乎安然無恙。目的論的思維最明顯地表現在民主化的文獻中,對於民主化問題的研究者而言,民主作為理念與價值似乎已是不能超越的;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民主雖然不免有缺陷,但仍是最不壞的體制,因此是值得所有國家實現的目標。在國際關係倫理學中,民主也往往被視為常態,因此民主國家應該如何對待非民主國家乃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在這個背景下,羅爾斯(John Rawls)的「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要求自由人民(liberal peoples)尊重非自由人民,就顯得政治不正確並遭到嚴厲地批判,由此可見目的論的影響力不容小覷。本文的目的是要挑戰這種目的論—亦即把民主視為所有人類政治社會的必然歸宿。必須注意的是,作者探討此一問題,主要目的是要說明:民主國家在面對非民主國家時,不應持有自以為是的(self-righteous)態度。也就是說,本文是在國際關係倫理學(ethic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的範疇中探討民主的問題,而不是在國內政治的範疇中探討民主。因此,本文並不是反對民主本身,而只是反對把民主視為唯一合理的政治組織型態。
一般而言,探討國際關係倫理學的途徑大致上可分為由上而下(top-down)與由下而上(bottom-up)兩種論證方式,哲學家多半採取前一種方式,政治學家則多取後一種方式。本文則主張一種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來回穿梭的反思途徑(reflective approach),此一途徑已由羅爾斯所開啟。不過,羅爾斯的論述過度側重於哲學的、規範的論證;而根據Andrew Linklater,完整的國際關係論述應該包含規範的(normative)、社會學(sociological)的以及實踐的(praxeological)三個層次的分析。因此本文試圖從羅爾斯的「包容」(toleration)論旨—自由人民應該包容非自由人民—出發,指出其不足之處,然後借用Michael Walzer的論述加以補充,使其規範論證更為自我一致。接著,本文還要借用英國學派的論述來補社會學層次分析的空缺。最後,在實踐的分析層次上,本文借助於歷史社會學的論述來說明,每個國家的發展軌跡都受制於其歷史,雖然說它不免要受外界的影響,但它的發展方向並不是外界所能決定的。例如民主化理論家已經指出,民主化的成功與維持需要許多條件的配合,因此是一件難度很高的工作。對於像中國這樣歷史悠久的大國,要滿足實現這些條件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學者如果抱持目的論的心態來研究中國,不免要對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感到失望甚至沮喪。這種情緒,可能成為文明衝突的源頭。為了避免文明衝突成為自我實現的預言,我們必須拋棄目的論的心態。本文將說明,歷史社會學的新進展有助於清除這種目的論的心態,並要求我們代之以演化論的觀點來研究國家的發展。這個新的研究途徑把不平衡發展視為國際體系的本質性特徵,因此政體的多元性也是一個無法迴避的事實。一旦接受這個事實,國際關係倫理學研究者就不應再把民主政體視為常態,因而所謂容忍的問題也就不再是辯論的焦點,而應該把討論的焦點轉向不同政體的國家之間如何和平公正地相處。
關鍵詞:民主、目的論、政體多元論、制度多元主義、國際關係倫理學、羅爾斯、歷史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