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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辦理助學貸款作業要點

分類:教育社會
2007/06/20 22:00

辦理助學貸款作業要點

96.06.30

第十一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96.12.15

第十一屆第八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儲蓄互助社協助社員減輕教育學費之負擔,特獎勵各儲蓄互助社辦理社員助學貸款,以期盼增加年輕社員並協助抒解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特訂定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獎勵儲蓄互助社辦理助學貸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二 條 獎勵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獎勵對象為依本要點辦理社員助學貸款之儲蓄互助社。

第 三 條 獎勵貸款種類:符合本要點之社員助學貸款。

第 四 條 社員助學貸款受理對象:現就讀本國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中(含)以上學校之社員;每位在學中社員每學期僅能申請一筆,且同次註冊相關資料不得跨社辦理貸款,若經發現則取消獎勵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獎勵金。

第 五 條 獎勵金計算方式:符合本要點並依約正常還款之助學貸款,每筆貸款每年按當年度初始貸款餘額,當年度剛貸款者,依其實際貸款金額,每年每萬元發給獎勵金88元,若該筆貸款存續期間未滿一年者,依所佔當年度月數比例獎勵之,但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獎勵金額計算至元為止。

每筆貸款獎勵最長以4年為限。

助學貸款若有下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借款至清償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

(2)貸款存續期間,有逾期還款者。

第 六 條 助學貸款辦理期間:每學年度上學期為7至9月、下學期為1至3月,儲蓄互助社分別受理社員當學期社員助學貸款申請。

第 七 條 社員助學貸款額度:以學校所寄發註冊應繳費用之證明文件為貸款依據;貸款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不足一萬元以一萬元計。

第 八 條 社員助學貸款須符合社章程及放款相關規定,未成年社員助學貸款金額若超過其股金(含其他未還清貸款),須改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社員為借款人。

第 九 條 貸款利率:

依本要點辦理之社員助學貸款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 6%。

第 十 條 還款期限:社員助學貸款償還期限依社之放款辦法規定辦理,但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第十一條 貸款審查作業:應依本要點及社之放款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社員助學放款,若未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需依社逾期處理規定辦理,本會不另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社員助學貸款獎勵金申請期間:

(1)、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

 (2)、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第十四條 申請社員助學貸款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社員助學貸款獎勵金申請書正本。

二、股金及放款個人帳(範圍:自當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三、該筆助學貸款若為初次申請應另檢附:

(1)、應繳費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2)、借款申請書及借據影本各一份。

(3)、另借款人若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社員為借款人者,需另檢附學生社員股金憑證影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影本一份。

以上缺件者不予受理。檢送各類文件本會將不予退還,各社如有需要應自行影印留存。

第十五條 經本會書面審查符合本要點獎勵金發放資格者即予發放獎勵金;審查未符合者則敘明原因逕予退回。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光儲蓄互助社創社30週年本社永續經營我們的努力與信心.今年邁向31年更進竿頭.勇氣面對未來成長而挑戰.我們需要團體幹部社員的鼓舞與打氣.同舟共濟.攜手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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