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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7,880元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每小時98元調整為103元。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1年1月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強調,事業單位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基本工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進行查處。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至短發之工資,仍應依法補足之。
新聞來源:勞委會職訓局
東南亞外配外勞 來台要捺指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長陳經銓表示,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明年首季起,越南、泰國、印尼及菲律賓的外籍配偶、勞工及學生申辦中華民國長期居留證時,需按捺指紋。
陳經銓於記者會中表示,越南、泰國、菲律賓及印尼人士,未來申辦超過6個月以上的長期居留簽證時,必須在台灣駐當地館處按捺指紋,對象包括勞工、配偶及學生;但簽證費不會調整,確切實施時間另行宣布。
陳經銓說,由於東南亞地區偽造、變造簽證情況較多,發給證照不是很嚴謹,曾有案例以勞工身分申請來台,期滿或逃逸遭遣返後回國,換個身分再度申請,或以假結婚方式來台打工;也曾有學生來台沒去學校報到,反而非法打工,這些狀況過去無法查證,有了指紋建檔,將來就可比對。
陳經銓表示,中華民國在這4國的5個館處在與外配面談過程中,發現有疑慮、被拒率達15到30%。
陳經銓說,這是國家主權行為,不帶歧視性,日、韓等國也有類似措施,外交部向這些國家做過說明,對方應有所瞭解,目前並未對此表達關切。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持外國護照申請中華民國簽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等文件,這次另加上「個人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陳經銓指出,外交部今年4月已將修改後的細則呈報行政院,行政院指示徵詢法務部意見,法務部也認為沒問題後,這兩天就會重新呈報。
陳經銓說,因應比對資料需要,在機場應也要建置相關機制。
此外,他表示,目前外國人士來台申辦簽證還是用紙本,明年首季也將開放申辦線上申請。
新聞來源:中央商情
許信良籲開放外傭 善用人力
台灣國民會議呼籲政府全面開放外籍幫傭,家有高齡雙親的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說,國家人力資源應更有效使用,有工作能力的人不應該為了照顧父母而被綁在家裡。
台灣國民會議舉行記者會,許信良也出席。他表示,雙親已經98歲,自己每週與弟弟輪流回老家住、照顧父母;在高齡、少子化社會中,國家人力已不夠,人力資源應更有效使用,有工作能力的人不應該為了照顧父母而被綁在家裡。
許信良說,外勞、外傭薪資應與本國的最低工資脫鉤,以新加坡與香港為例,他們的國民所得是台灣1.5倍,但付給外傭的工資卻比台灣低。全面開放外籍幫傭對台灣很多人是迫切需要的,但政府對全球化、現代化的社會沒有更多認識,這是最大問題。
前民主進步黨主席施明德會前接受訪問時,則是提到選舉情資問題。他表示,國家安全局介入大選很正常,候選人安全需靠他們維護,但假使有情治單位為了搶功,把候選人相關情資洩漏給競爭對手,這是非常嚴重的事。
新聞來源:中央商情
明年一月中旬起 可至超商繳納外勞就業安定費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明年1月中旬起,雇主聘僱外勞所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可持繳款單至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台新銀行等據點繳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今天表示,民國100年第4期(10-12月份)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預定在101年1月13日寄發,雇主收到後,可就近利用各種繳費通路進行繳款。
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長陳瑞嘉說明,過去繳就業安定費僅可到郵局繳納或銀行扣款,明年1月中旬後,民眾可持新發的繳納單至超商繳納,若繳納單遺失,也可利用職訓局網頁或7-11 ibon補印繳款單。
勞委會職訓局提醒,每期扣款後無論「扣款成功」或「扣款失敗」,都會發送簡訊或e-mail通知雇主,當期若接到「扣款失敗」通知時,應改以其他繳費通路進行繳款,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
新聞來源:中央社
勞委會擬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只要是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一概不能代保管,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就算雇主或仲介受外勞拜託保管,同樣視為非法行為。
現行法規要求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同意則可以代為保管。但由於護照、居留證及財物是屬於外國人自有的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因此,修改後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就算是外勞拜託保管證件或財物,雇主與仲介都不能代保管。若雇主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證件、財物,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表示,除非是雇主為外勞辦理護照短期留置,或是外勞生病住院等原因而無法自行保管,不然外勞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都需由本人自行保管。
新聞來源:台灣立報
據「壹週刊」報導,女藝人藍心湄疑似非法僱用外勞,涉違反就業服務法。
勞委會職訓局對此表示,將查明此事依法處理,並呼籲民眾能踴躍檢舉,獎勵金最高新台幣5萬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今天說明,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可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情事,違反者將處以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罰鍰。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傅慧芝表示,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之外的工作,就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查處,如經查證屬實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遲未改善,除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並會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勞委會職訓局呼籲,民眾若需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定要依法提出申請,並依許可工作內容合法指派工作。其他民眾若有發現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事項,可向勞委會提出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勞委會將依規定視情節輕重,核發檢舉獎勵金5000元至5萬元。
新聞來源:中央社
勞委會表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罰鍰,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如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依法查處,如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嗣後若未改善,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有關週刊登載藍心湄女士之父疑似不符相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工作之資格,而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情節,勞委會將於查明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勞委會呼籲,民眾如有需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定要依法提出申請,並依許可工作內容合法指派工作,其他民眾如有發現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之事項,也歡迎向勞委會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00978),如經查證屬實,勞委會並將依規定視情節輕重,核發檢舉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至5萬元。
資訊來源:勞委會
勞委會重申 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之外工作
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如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3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依法查處,如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嗣後若未改善,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有關報載 曾馨瑩 女士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隨同其至百貨公司逛街、購物及照顧其女兒等許可以外工作等情事,勞委會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勞委會呼籲,民眾如有需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定要依法向該會提出申請,並依許可工作內容合法指派工作,其他民眾如有發現任何違反就業服務法之事項,也歡迎向勞委會、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勞委會並會依規定視情節輕重核發檢舉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至5萬元。
勞委會指出,為建構我國長期照顧資源體系,政府已提出「長期照顧 10年計畫」,並制定「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該法已將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評估、訓練及喘息服務等事項納入規範,刻正由立法院審查中,通過後,將來准否申請外勞之評估,將由長照中心專業團隊整體考量,將會更符合每個需求家庭之實況。
又勞委會已聘請全國性勞工、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代表組成「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因此,針對社會對外籍勞工有相關政策之建議,勞委會皆會運用此一社會對話之平臺凝聚共識,審慎研議並評估調整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資格及審查標準。
新聞來源:勞委會
勞委會重申,外勞以補充性及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原則下開放引進
有關報載本國勞工就業人數減少,外勞創新高乙節,勞委會重申保障國人就業機會,是該會一貫立場,勞委會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方式引進外勞。
依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本國就業人數100年9月較97年5月增加33萬7千人,如以100年9月和99年平均就業人數比較亦增加25萬7千人,顯示本國就業人數並無減少之現象。至於本年9月較8月單月就業人數減少3萬2千人,依歷年統計資料看來,該月份均呈現減少現象,主要受暑期工讀生退離及暑期臨時性工作結束之季節性因素影響。
且依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雇主擬聘僱1名外勞,必須以增加聘僱6名本國勞工為前提。勞委會表示,目前製造業依3K製程及10%至35%之比率核配外勞,亦即只有增加僱用本勞,才有可能核配一定比率之外勞,故雖100年10月產業外勞人數22萬4千人突破過去高點(88年9月產業外勞人數22萬3千人),但相對地本國勞工就業人數亦隨之增加。又如景氣狀況不佳,本勞減少僱用,外勞人數也會因而減少,97年金融海嘯期間,外勞人數8個月內即減少3萬2千人,即可見外勞的確屬補充性勞工,國人無須過度憂慮其人數消長。
截至目前為止,據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勞委會資料顯示,計有12家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經查其中有4家聘僱外勞,且該等產業係侷限於科技電子關聯性產業,以電子零組件為例,其外勞人數從8月後即緩步減少,至於外勞人數增加較多之金屬製品業,其為傳統產業,至今仍屬缺工狀態。
勞委會後續將嚴格審查實施無薪休假措施事業單位之申請外勞案件,另查核如廠內同性質工作,有本勞放無薪假而外勞未受影響仍繼續上班,將以1:1比率廢止違法雇主之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予以管控外勞人數2年。
新聞來源:勞委會
罹患巴金森氏症、漸凍人,可申請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於100年9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得申請外籍看護工,並自100年9月18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公告修正前之規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及多重障礙等10項。但民眾反映被看護者因罹患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疾病(俗稱漸凍人),其身心功能已達須24小時照護,且其已領有肢體障礙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因肢體障礙不在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開放申請範圍內,故被看護者每3年仍需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造成家屬極大負擔。勞委會基於人道考量,經邀集相關部會及神經學學會專家開會研商結論,巴金森氏症及運動神經元疾病(漸凍人),在目前醫學上屬於不可逆疾病,爰勞委會修正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是類被看護者得不經指定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逕依其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申請外籍看護工。
家庭中如有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者,自100年9月18日起,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媒合成功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新聞來源:勞委會職訓局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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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律師~法律の専門家不管你願不願意,法律確實環繞在你生活的四周圍,看似遙遠,實則近之,一般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常常因未熟悉內容抽象又繁雜的法律規定,而不知如何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來到這裡,希望能提供您一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與打官司求勝的策略,也分享一些法庭實務經驗~ |
異教徒法律工作站我是楊智傑,台大國家發展所博士、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台大法學士。現在是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我的專長為智慧財產權、憲法、科技行政法。我的代表作:圖解憲法、圖解法律、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個人MSN:yangjames2000@hotmail.com |
逍遙雲仙了世如幻,愛心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