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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被批告學生 名嘴江岷欽敗訴

分類:新聞剪報
2006/08/25 15:38

【大紀元819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謝文華/台北報導〕經常在2100、文茜小妹大等節目開講的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常請假不上課,被學生李文瑜上網指為「坐領乾薪」的影視歌三棲藝人,江某狀告李生誹謗,台北地院調查,江岷欽「休假研究」時薪水照領,但未以研究為要務,反常上電視開講,學生並非胡亂指控,判李女無罪。江岷欽昨晚手機關機,無法獲知他對判決看法。

李文瑜還指江某抄襲學生論文,也被控誹謗,但法官發現,江某90年間發表的一篇論文,早在89年由江某2名學生發表,2篇文章幾乎相同,李女也被判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告李文瑜在法庭上大爆料,指江岷欽不僅經常上課遲到,且經常停課,又常要求研究生當演員接受媒體採訪,害她一個原訂一次報告完畢的作業,延宕5個星期才報告完,影響學生受教權。

http://www.epochtimes.com/b5/6/8/19/n1426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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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2006/12/22 20:41 回應

 江岷欽勝訴 高等法院判李文瑜拘役參拾日並不得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針對李文瑜誣指江岷欽論文抄襲案之判決為:

 

一、原判決撤銷

二、李文瑜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原審未能細心勾稽,徒以被告所言為真實性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即被告),而以偏概全,忽略被告係以全面否定之方式,指摘被告「坐領乾薪!」,所為著作非翻譯即係抄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可議。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所為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暨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參拾日,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不得上訴。

五、判決書全文請見:

    http://tw.myblog.yahoo.com/fair-decision/

 2006/12/17 00:04 回應

二審 學生敗訴  江先生贏了

而台灣司法與正義輸了

Daniel Zenithsan2006/08/29 21:50 回應

該案第一審判決看這裡:

 http://tw.myblog.yahoo.com/sankai927/article?mid=1044&prev=-1&next=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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