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大學精緻農業學系接受職訓局委託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300小時課程:
農產品加工生產技術與行銷-有機農業基礎班(免費)
主辦單位:明道大學精緻農業學系
協辦單位: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
國中以上學歷均可報名
推廣教育中心網路連結~可至此下載簡張籍報名表
http://www.mdu.edu.tw/~led/chinese/changhua/p01.html
開結訓日期: 98年10月16日 ~ 98年11月27日
即日起至 98年10月14日截止,10月15日甄試,經甄試合格後通知錄訓。
終身教育處 推廣教育中心
開課日期:十月十六日
歡迎電話查詢(04-8876660分機2314張小姐)
明道大學 98年度職業訓練
報 名 表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班別:農產品加工生產技術與行銷-有機農業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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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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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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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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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脫帽
半身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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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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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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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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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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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 □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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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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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已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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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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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傳真)
(宅) (行動)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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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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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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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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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學校 科系畢業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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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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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份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 □負擔家計婦女
□中高齡(45歲) □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 □生活扶助戶 □急難救助戶
□家庭暴力受害人 □更生保護人 □外籍配偶 □參加職業工會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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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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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業者(自付總訓練費用20%) ,費用總計 5,126 元;
預繳:_________元,差額: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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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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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照片三張
□ 失業者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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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推介單 □勞工加(退)保證明單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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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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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同意□不同意個人基本資料,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2.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以上提供資料均為屬實,如有發現不實,概由學員自行負擔。
學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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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框部份請一定要填寫,並請確實填寫。
只要有加保過勞保,需至勞保局申請勞保明細表,上此課程即全額免費
麻煩您幫我將此訊息傳出去,3Q…
1.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1) 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2) 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戶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6) 長期失業者: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長期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且連續失業達1年以上者,於參訓前1個月內有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並自 98年4月1日 生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 97年4月1日勞職業字第0980503105號令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7年4月16日職訓字第0980110535號函)。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7)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指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並自 98年4月1日 生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 97年4月1日勞職業字第0980503105號令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7年4月16日職訓字第0980110535號函。)。:
A. 配偶死亡。
B.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C. 離婚。
D. 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E.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F.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G.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H.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檢驗文件:
A.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部分)。
C.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D.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須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補充說明:
有關年滿15歲至65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A. 在學證明文件: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B.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補充說明: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須檢附「失業切結書」(如【附件2】),得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