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有一名男子跑到內衣賣場內,趁機對女顧客襲胸,法官說,因為男子只碰觸胸部十秒鐘,時間太短,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一出,引起嘩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29/11/jj8k.html
這新聞有好多爆點喔,色情、性別、無厘頭的法官,難怪媒體卯起來大作文章。你問我激憤不激憤,這不是廢話嗎?有人敢摸我胸部的話,他手不被我當場扭下來才有鬼,哪需要十秒。
不過,我想藉這個事件來個機會教育。
法律這種東西很無奈,尤其像我們這種成文法律的國家,判決只能根據條文定義的範圍來下,一板一眼的。所以有時候條文寫得不清不楚的也不能說沒有好處,至少留了一些詮釋的空間。定義太明確的法條,法官在運用時,有時候的確會出現如同此案的為難之處。
這案子的爭議,新聞都把它講成是法官認為襲胸十秒太短,所以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仔細看事情發生經過,重點根本不是那十秒鐘。事件當時沒有性騷擾防治法(95年2月上路) ,所以檢察官是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來起訴的。那強制猥褻罪是怎樣規定的呢?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什麼是所謂的猥褻行為呢?目前實務的見解為:係指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性慾」的引起或是滿足是猥褻行為很重要的定義。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呢?就是人在性上面的自主權,講的是「性」自主喔,不是身體自主權。這種事情的判斷不能只從當事人的心情陳述來看,也要看客觀事實。
那摸奶龍爪手是趁賣場混亂擁擠時伸出,有沒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呢?呃,沒有;當事人有沒有被強制到不能閃躲?也沒有 。那摸奶是不是猥褻行為呢?嗯,我是沒摸過女人啦,但這樣大庭廣眾摸一把,能引發觀者色慾或是滿足自己性慾嗎?有妨害那倒楣女生的性自主嗎?純粹從法條上來看,我還真不能說法官完全沒道理。
但你看另外一個案件。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被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就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新聞)。這樣對比之下你們瞭解了嗎?一切只能說那位女生被白摸了。法官就算認定摸奶人該千刀萬剮,按照刑法強制猥褻罪,他還真不能判他刑哩。頂多只能用刑法強制罪來追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