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落實保險業者發揮自律功能,同時保障保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草案,並已於本(8)日准予備查,該自律規範將自100年5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強調,持續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程序為保險監理重點,前開自律規範施行後,預期能更進一步補強招攬、核保作業在實務面之控管機制,建立產業界一致性之控管程序規範,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業務員招攬時應確認之事項、有單一保單之累積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之情形者各會員應採行查核程序。
二、增訂對70歲以上高齡被保險人投保時,各會員應充分瞭解客戶之保險需求及對保單適合度,對於保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保單,應於保險契約撤銷權期間內以電話訪問客戶並錄音,以確認其瞭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
三、增訂對於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時,各會員應依保險法第107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訂定該等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若達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應採較高標準之財務核保作業程序。
四、增訂各會員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訂定對於可能有異常情形之保件之核保準則、決行層次等內部評估機制及核保人員應遵循之規範。
保險業未來應切實依據該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業務招攬及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落實執行,違反自律規範者,除由所屬公會予以罰款外,若涉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金管會亦將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