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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在犯人臉上刺字塗墨的刑罰稱為?

分類:歷史
2007/01/17 18:59

這種刑罰稱為黥面,也稱為墨型~周代五刑的第一種。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黥面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黥面是一種很古老的刑罰,它在堯舜時就出現了。當時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內1。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給犯罪者穿上與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懲罰,其中當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頭巾2。禹繼堯舜之後開始使用肉刑,以後正式把墨刑定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後,孔安傳云:「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話,鄭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禮記.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說:「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他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採用的針刺。人的面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面而致死。

  從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云:「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面。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志》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有人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只是用墨晝在臉上,象徵性地表示黥面,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面當有所區別。

  漢代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面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一斑。

    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如《水滸傳》中寫林沖被刺配滄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陸謙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結束林沖性命,特意囑咐他們揭取林沖臉上刺字的那塊面皮來回話;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額角上的,後來他扮成行者,把頭髮垂下來可以遮蓋著被刺的字。小說中的這些描寫,可以作為我們今天理解北宋時期黥刺刑罰的例證。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著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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