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非常偶然地看到這篇文章:我的好友郭冠英(范蘭欽)
我並不認識這位作者,會看到這篇文章也完全是個偶然。
在聽到郭冠英的種種不可思議的言論之後,
我真的很訝異台灣竟然還是有人不認為他有錯。
在此我想針對這篇文章裡的一些邏輯上的謬誤提出我個人的淺見,
也希望各位網友一同思考。
(以下藍色字體引用自該篇文章)
『郭冠英在政府機構工作,要寫有政治內容的文章,身份當然也敏感,用筆名是很正常的事,也正好說明他知道不適合用官員的身份表達這些意見。
我不確知台灣是否有公務人員不能發表政治性文章的規定,如果沒有,那麼郭冠英有什麼罪?尤其他還是用筆名發表。』
台灣不是中國,台灣對於言論自由有著高度的保障,
因此公務人員當然可以發表政治性文章,
但是郭冠英的問題,並非他「發表政治性文章」的這項行為,
而是他所撰寫的文章內容。
如果一個中國國民黨籍的立委用筆名寫文章抨擊自己的黨中央,
或是對民進黨或台聯黨的提案表示贊同,
那絕對一點問題都沒有,
而且我相信全國人民也都能理解他使用筆名的苦衷。
但是郭冠英呢?
作者問道:「郭冠英有什麼罪?」
我不懂法律,因此我只能用簡單的方式來找答案。
一個國家的公務人員,理應效忠自己的國家,
但是郭冠英的文章裡,卻充斥著矮化自己國家、褒揚敵國的言論,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的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1. 違法。
2.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那麼郭冠英違反了什麼法律呢?
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第四條提到:
第四條(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所以,對國家不忠誠的公務人員郭冠英,當然違法,當然有罪。
『李敖說郭冠英最愛國。我完全同意,郭冠英當然愛國,范蘭欽當然愛國,不然就不會這麼責之切、恨鐵不成鋼。只不過他愛的不是「台灣國」,他愛的是「中華民國」甚至海峽另一邊的「中國」。
這樣,不可以嗎?就要像豬一樣的滾回去嗎?
這個基點弄清楚了,范蘭欽痛斥台獨的言論還有什麼錯嗎?支持台獨、反對台獨、支持統一、反對統一,不都是民主的一部份嗎?』
的確,支持台獨、反對台獨、支持統一、反對統一,都是民主的一部份。
此言甚善,我非常非常非常非常贊同這句話。
然而,
如果霸佔了台灣數十年的中國國民黨真的「民主」,
為什麼他們長期以來要不斷地迫害、打壓支持台獨的人民呢?
作者的這番話,正好說明了——
過去在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
其實是個專制獨裁的國家啊!
再回到上面的重點,
連這位自稱郭冠英好友的作者,
都說郭冠英愛的是海峽另一邊的「中國」了,
那我們指責他對國家不忠誠,又有什麼錯?
郭冠英先生,請不要忘記,
你領的薪水是台灣人民的納稅錢,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你的,
你應該效忠哪一個國家,難道還不夠清楚嗎?
作者問道:「這樣,不可以嗎?就要像豬一樣的滾回去嗎?」
廢話,這樣當然不可以。台灣的公務員當然不可以愛中國!
但我沒那麼壞心,我只要求他向台灣人民道歉就好,
至於要不要像豬、要不要滾「回去」,
(回去哪裡?中國嗎?既然用「回去」這個詞,就表示他的祖國是中國囉?)
就看他自己囉。
我本來完全不能理解為什麼台灣人都不生氣,
不過後來想想,
反正那個疑似有綠卡、而且不敢自稱總統的人都能當選總統,
警察也說自己的上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