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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比賽】第五屆台灣武術文化節暨全國體委盃國術錦標賽-9月12日及13日-彰化二林-中華台灣國術會主辦

2009/08/25 23:53

2009第五屆台灣武術文化節暨全國體委盃國術錦標賽

競賽章程

壹、宗    旨:響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廣全民運動,宏揚我國固有民族傳統體育。

貳、依    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04.17體委全字第0980008084號函辦理。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中華台灣國術會、台灣省國術會。

伍、承辦單位:中華台灣國術會彰化縣辦事處、彰化二林廣懿宮管理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國術系、中華民國武術損傷整復發展協會、中華台灣國術會龍獅委員會、嶺南拳術委員會、陳式太極拳委員會、儒鶴拳委員會、台北市體育會摔角協會。

柒、活動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2、13日,共計 2 日。

捌、活動地點:彰化二林廣懿宮廣場(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金城巷7之1號)。

玖、預計參賽人數:1000人次

拾、參加人員:全國各級學校或各縣市國術團體自由組隊參加,唯不接受個人報名。

競賽內容:國術套路(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器械、長器械、雜器械、對練)。

拾壹、報    名:

一、每位選手最多參加3項(拳術、器械、對練)。

     二、每隊每項男女最多4人。

三、報名費:個人項目每人每項300元整;對練項目每項500元。

  四、日期:2009年6月31日下午5點以前(郵戳為憑)按規定辦妥報名手續。

  五、地點:330桃園市中正路60號10樓(中華台灣國術會)。

         電話:(03)3388251 /(03)3388252  傳真:(03)3388712 

         網址:http://ctma.myweb.hinet.net/  電子信箱:ctma.asso@gmail.com

★填具主辦單位規定之報名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如附表,報名資料不全或不清楚將不予受理)。

拾貳、競賽辦法:(本競賽依「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國術運動項目」辦理)。

  一、競賽分級:(一)長青級51歲以上(二)社會A級19-34歲(三)社會B級35-50歲

               (四)高中級16-18歲 (五)國中級13-15歲  (六)國小A級7-9歲

               (七)國小B級10-12歲(八)幼齡級7歲以下

  二、競賽分組:(一)男子組(二)女子組

  三、競賽項目:

   (一)拳術

             1、南  拳(洪拳、蔡李佛拳、佛家拳、太祖拳、羅漢拳、金鷹拳…等)

             2、北  拳(長拳、地功拳、螳螂拳…等)

             3、內家拳(形意、八卦)

   (二)器械

1、短器械(1)刀術:各類刀術(包含雙刀)。

2)劍術:各類劍術(包含雙劍)。

             2、長器械

                      (1)棍術:南北派單雙頭長短各類棍術等。

                      (2)槍術:南北派槍術等。

             3、雜器械

                      (1)重兵器:大刀、掃刀、斬馬刀、叉、戟、鈀…等。

                      (2)其他兵器:繩鏢、九節鞭、雙節棍、扇、傘…等。

(三)對練

             1、拳術對練:南北拳各派對練。

             2、器械對練:南北拳各派對練。

拾參、競賽規則:

一、依中華台灣國術會國術比賽規則(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94年版,台灣省政

    府教育廳核備78年版)。

二、比賽時間每場次以3分鐘以內為限,超時由裁判長吹哨,強制下場。

三、外國隊伍參加國術套路賽各項目採『一起競賽,分別取名』的方式辦理。

四、為厚植傳統國術實力並培養國術運動選手具備扎實的基本功,國小12歲(含)以下級別之選手,鼓勵報名初級套路(如:北拳-彈腿、螳螂手…等;南拳-三戰、蹀內、散枝…等),器械則以短器械(刀、劍)與長器械(棍)為佳,以拳架及勁力表現為評分要點,協調與節奏風格次之。

     五、器械規格:

(一)刀應採用(鋁、鐵、鋼)等金屬材質製造,刀尖立地時,刀身不會出現明顯彎曲,扎刺砍劈不會發出聲響。

長度以直臂垂肘抱刀姿勢為準,刀尖不得低於持刀者耳上端。

重量(包括刀彩)18歲(含18歲)以上男子不得輕於0.7公斤女子不得輕於0.6公斤。18歲以下除器械材質部分,其餘不受此限。

        (二)劍應採用(鋁、鐵、鋼)等金屬材質製造,劍尖立地時,劍身不會出現明顯彎曲,扎刺砍劈不會發出聲響。

長度以持劍者直臂垂肘反手持劍姿勢為準,劍尖不得低於持劍者耳上端。

重量(包括劍穗)18歲以上男子不得輕於0.6公斤,女子不得輕於0.5公斤。18歲以下除器械材質部分,其餘不受此限。

        (三)槍應採用木質或金屬等材質製造,全長不得短於持槍本人直立直臂上舉時從腳底到中指指端的長度。

槍櫻的長度不得短於20公分;槍桿中線以下任何部位的直徑不得少於以下規定:18歲以上男子不得少於2.30公分;女子不得少於2.15公分。

13至17歲男子不得少於2.15公分;女子不得少於2.00公分。

12歲以下(含12歲) 者除器械材質部分,其餘不受此限。

        (四)棍應採用木質或金屬等材質製造,全長不得短於持棍者直立時從腳底到頭頂端的長度。

15歲以上男子用棍中線以下直徑不得少於2.30公分,棍中線上直徑不得少於1.80公分;女子用棍中線以下直徑不得少於2.15公分,棍中線上直徑不得少於1.60公分。

13-14歲男子用棍中線以下直徑不得少於2.15公分,棍中線上直徑不得少於1.60公分;女子用棍中線以下直徑不得少於2.00公分,棍中線上直徑不得少於1.40公分。

12歲以下(含12歲) 除器械材質部分,其餘不受此限。

        (五)雜器械:由於擬真器械取得不易,故可採用一般武術用品店可購得木質或金屬材質製造之兵器。

 

拾肆、競賽方法:

採『一起競賽,分別取名』的方式進行。全國比賽選手與國際邀請賽選手在同一項目、同一分級、同一分組,同時進行比賽,按照成績高低,依全國比賽選手與國際邀請賽選手,分別取名次。

拾伍、獎勵辦法:

一、個人獎

各組競賽項目獎狀頒發方式:

報名人數達16人以上取6名,1-3名頒給獎牌及獎狀;4-6名頒給獎狀。13-15人取5名,1-3名頒給獎牌及獎狀;第4名頒給獎狀。10-12人取4名,1-3名頒給獎牌及獎狀;第4名頒給獎狀。7-9人取3名,頒給獎牌及獎狀。4-6人取2名,頒給獎牌及獎狀。2-3人取1名,頒給獎牌及獎狀。僅1人參加,則列入表演不計名次;得獎選手個人頒給優勝獎狀。長青級與幼齡級給獎方式比照其他級別,但不列入團體總錦標計分。

二、團體獎

團體總錦標成績按各隊參加比賽選手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錄取六名(7、5、4、3、2、1),若得分相同者以各隊所獲第一名多寡判定之,若第一名人數相同時以所獲第二名成績多寡判定定之,餘類推,依名次發給獎狀及獎盃。

三、精神獎:

參加比賽之單位或選手精神表現良好者,經審判委員評定,由大會頒發精神獎。

四、參加獎:

凡組隊參加之單位以大會名義頒發參加獎。

拾陸、參賽辦法:

一、大會開幕團體表演由各隊參加單位自組報名,經大會審定後參加,或由承辦單位邀請國術團體擔任表演節目,以30人至50人為原則,表演時間為5分鐘至10分鐘,團體表演不計成績由大會發給紀念品。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及選手車旅及膳宿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本年度供應參賽職員及選手便當)。

三、參加單位應於6月30日下午5時前,將隊職員名冊及參加項目名稱詳細填妥以限時掛號送達大會辦公室(330桃園市中正路60號10樓)中華台灣國術會註冊,並以規定日期內郵戳為憑。報名同時每位職員及選手請繳交兩吋照片乙張,以供大會製作職員證及選手證。

(一)報名一經註冊概不受任何變更,註冊時必須使用本會所發之規格,填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達本會辦公處。凡未依本會所印發之表單規格或填寫未明者,一概不予註冊。

(二)每隊得設領隊、指導、管理各一人(選手不得兼任以上職務)與大會接洽有關事誼。

(三)領隊及裁判應於9月12日上午9時至11時報到,裁判、領隊會議訂於上午11時至12召開。地點:彰化二林廣懿宮廣場(彰化縣二林鎮萬合里金城巷7之1號)。

(四)大會裁判或職員不得兼任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隊員,亦不得參加任何表演。

拾柒、申  訴:

一、比賽以評判主任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服宣判可提申訴。

二、選手之申訴應於賽後30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並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需繳交保證金壹萬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拾捌、選手注意事項:

一、選手須於賽前30分鐘準時報到,並接受檢錄員之檢查。唱名3次不到以棄權論。

二、選手在比賽場地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背規定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選手需服從裁判員之判定及裁判長之指導。

四、選手應穿著正式比賽規定之服裝(漢裝、燈籠褲),不得頭上纏布巾、赤膊,穿著內褲、汗衫、襯衣、皮鞋、或奇裝異服,如有違反情事,不得登場比賽。

五、比賽程序及比賽賽程一經大會排定,各選手不得要求更改提前或延後。

六、選手應攜帶具相片之身分證件並佩戴選手證,以備裁判員抽檢,否則不得入場比賽。

拾玖、參加單位遵守事項:

一、本次大會不接受特技表演報名。

二、各單位應依照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

三、各單位參加開幕典禮應整齊列隊進場或退場。

四、各單位應自備隊旗一面(按七號國旗規格),惟顏色及圖字可自訂。

五、各單位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之清潔。

六、各單位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席位,並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

七、各單位參加比賽選手出場時應接受檢查。

八、各單位應依照大會規定手續辦理參加事誼,凡以個人名義或臨時向大會報名參加者,概不受理。

九、各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及選手進入比賽場地時需佩戴識別證。

十、在比賽場內之人員不得穿著硬底皮鞋並嚴禁吸煙及嚼檳榔。

貳拾、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之。

貳拾壹、本規程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灣省政府核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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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
柔軟心2009/08/28 16:36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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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0/1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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