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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關勞資權益、勞工法令、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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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三班制工作時間多項嚴重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派員就申訴事項實施申訴案調查及一般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會通知該單位立即改正,並依法處分。

發問者: 敏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的公司有觸犯勞基法的規定嗎?
如果有要怎麼處理呢?
我先生在某間公司上班!他們是要輪班的那種!一個禮拜要輪一次的!
早中大夜班每個人要會輪到!(除了課長和組長那些人不用!)
問題就來了!
有時剛好要換班,也就是說大夜上完馬上要上中班,上中班的那天公司裡面的人又要他加班!不然上中班馬上又要上早班!還要他加班!(指上中班還要加班到兩三點早上八點又要換班了!有時剛換又要他加班!

只是認為公司太沒有人性了!
剛換班又要加班!不然就是要換班時又要加班!
例如下午5開始上中班凌晨1點才會下班!
剛好早上八點要上班!就剛好要換班時要人加班
用到好就早上快四點了!這樣睡不到五小時!根本五小時就不到!有時要請假還要看公司要不要讓他請!
我先生說有時太忙連晚餐都沒有辦法吃!
要等下班才有辦法!
雖然公司有公司的制度!
但是誰也會累壞身體的!
連飯都沒辦法吃!
上早班中午也沒有休息,吃飯吃完就要馬上工作!
中午工作的時間也沒有算錢!
真的太過份了!
也不能換工作丫!
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的公司有沒有觸犯勞基法的一些
規定呢?
連飯都沒有辦法吃真的太沒有人性了啦!

解答:
一.我想請問一下這樣的公司有觸犯勞基法的規定嗎?

(一)本件依您敘述,您先生公司實施早班、中班、大夜班三班制,早班 08:00~16:00,中班16:00~24:00,大夜班24:00~08:00,每週輪換一次,大夜班接中班,中班接第二天早班,早班接大夜班,每班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換班中間各只間隔八小時,勞工換班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長達十六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

(二)因為有時您先生換班時又要加班,休息時間不到五小時,有違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四條: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您說上早班中午也沒有休息,該公司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四)三班制輪班工作,必須七天中安排一天輪休,亦即應有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您先生換班時休息不到五小時,而無例假日,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的規定。

(五)又有時剛好要換班,例如大夜上完馬上要換中班,上中班的那天,公司又要他加班到凌晨兩三點,然後早上八點又要接早班。此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之規定。

(六)像這樣您先生有時睡不到五小時,或太忙連晚餐都沒有辦法吃,恁誰都會累壞身體,又有時要請假還要看公司要不要讓他請。
  按雇主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您先生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他老闆不得強制其工作。 否則,該公司亦有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他老闆會被移送法辦並處罰鍰。
  又您先生有正當事由向公司請假,公司不得藉故不核准,且不得以不准假又施以處分,如此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如果有要怎麼處理呢?

  綜上所述,該公司工時部分已多項嚴重違法,本件您先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類似本件案情,主管機關都是函請檢查機構派員檢查),請求派員前往該公司就申訴事項實施申訴案調查及一般勞動條件檢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亦會通知貴單位立即改正,並依法處分。
各地勞動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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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
︴尼〃爾﹏☆2008/02/27 01:25 回應

請問:小弟在今日2/26號收到主管向我告知 提出因為基於公司經營上所必需3/1號開始調班 要把我從中班1400-2200調到晚班1730-0200

但是我因為健康為由 向主管提出無法配合之請求 但主管的意思..要是我無法配合 需要自動離職...我聽了很火.怎能這樣就要我自動離職..當初面試也沒說..要配合調班 只說配合加班.主管卻對我說 公司有權力將員工做調班之動作.這樣我有辦法拒絕嗎??

如果我不能配合 真的只能自動離職嗎?而領不到遣散費..?

還有老闆要將我的福利金扣除..我每個月都繳500福利金.我都做2年了..不就白繳了.. 公司員工旅遊5月要出國了.我也有參加.可是卻在這時候發生這件事情...如果我離職了.公司有權利將我員工旅遊津貼給扣除嗎??.(福利金是做為員工旅遊聚餐之使用)(員工繳500公司補助500共1000為一個月)

我想找老闆談 但我又要以哪些條件來跟他談比較好呢?? 目前的我 該如何是好呢?? 請求達人 救救我 謝謝!!

勞工達人2008/03/01 13:53回覆

︴尼〃爾﹏☆您好: 您想找老闆談,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跟他協商: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有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係屬勞動契約應行約定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當初您面試沒說要配合調班,只說需配合加班,則您主管或公司均無權擅將您從中班1400-2200,調到晚班1730-0200,此有違反勞動契約及誠信原則。 二.因此,如果您因健康問題不能配合調班,您可以拒絕接受,但不要自動離職,那樣會領不到資遣費。若您不自動離職,而被主管強制調班或解僱(無法定事由),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三十日內向該公司表示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發給資遣費。 三.您每個月都繳500元,公司相對補助500元,一個月共一千元供旅遊聚餐之用,此為您們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公司員工5月要出國旅遊,您有報名參加,依約公司須全數支應。屆時如果您已離職,公司亦無權將您員工旅遊津貼二年自繳部分(每月由工資扣除)扣留不還,否則,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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