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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勞基法沒有規定預告期間;公司與勞工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但不能從勞工的薪水中扣除當違約金

2007/12/16 10:44

我上班未滿3個月 想要離職 但是公司方面說 離職要前兩週提出 若兩週後才提出要扣當月薪資總額作為賠償 而且提出離職申請書後的兩週內作為交接期不得請假、休假。
我們也有簽合約說 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 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 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 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不得異議。
我有查過一些勞基法 勞基法上的規定是 未滿三個月之員工 是可以隨時離職 並作好交接 (這裡指的交接是什麼意思? 難道我要遵照公司的離職程序 做滿兩個星期才算交接完成嗎?) 勞基法還有提到說不得扣除薪資。
我想請問 既然工作前有跟公司簽立勞動契約 事情也已經知道這些事項 而我也簽名蓋章了 這是不是表示 我真的得讓他扣這些薪資 我簽了這些契約 是要遵照契約走還是照 勞基法的規定呢?
如果我已經告訴他我要離職了 但他要求我做兩個星期讓他們交接 我卻沒去 這樣算是無故離職嗎? 若他不發薪水給我或者是扣我的薪水 我有權力跟他要嘛?
2007-03-05 01:45:18 補充

若公司 未保 勞健保 合法嗎?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26、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7條、、、211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如果你未滿20歲,你與公司所簽訂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你說有簽合約說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基法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留下前科記錄。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公司規定,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此一部份違反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你上班未滿3個月,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2星期前預告雇主,你甚至可以在離職當天提出,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只要你的公司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必須要幫你投保勞保,健保部份就沒有數限制,公司一定要幫你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健保,你可向勞、健保局檢舉、申訴。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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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7)
DaSola2013/05/08 19:39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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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3/05/10 12:00回覆

已在留言板回覆。

CHOYA2012/10/04 02:45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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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2/10/06 14:48回覆

你如果要離職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雇主沒有不同意的理由,雇主不能不同意你離職就扣留你的薪水,這是違法的,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敏2012/07/28 01:20 回應

我在7/23號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在7/28日起就沒有去公司上班,公司可以依法扣我的薪水嗎?

如公司向我提告我會吃上官司嗎

 

 

 

 

 

 

 

專家2012/10/06 14:48回覆

沒去上班的天數公司可以不給薪。

你如果上班超過3個月以上,必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向公司預告,如果沒有依勞基法規定,公司只能就損失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不過通常很難舉證。

 

 

蔡仕偉2012/06/06 18:39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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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2/06/16 21:30回覆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須提前預告雇主,因你工作未滿3個月,依規定是不必提前預告雇主,但為了讓雇主有時間找人,建議你仍然提前預告雇主比較好。

Peg2012/05/25 20:37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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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2/05/26 17:30回覆

既然員工已依法令規定在30天前預告雇主要離職,則雇主不能不同意員工離職,員工只要在預定離職日後就可以走人了。

*~Balloon~*2011/11/30 17:35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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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1/11/30 21:27回覆

補習班不是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補習班可以不幫員工保勞保,但補習班必須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及健保,並需幫員工提繳6%勞工退休金,如果補習班沒有做到就違反相關規定,你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做幾天工作,補習班就必須給幾天薪水,因為你早就向補習班老闆告知要離職,是補習班老闆不讓你離職,所以你沒有什麼法律責任;薪水拿不到或是少領你都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幫你拿回該領的薪水。

工程師2011/11/02 07:44 回應

版主你好,我8/9到職一家新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但公司卻要我工作到這週五11/4,且於11/1晚間才告知我,理由是未能勝任公司工作要求,請問我們有何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

專家2011/11/03 14:32回覆

你說8/9到職一家新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公司11/1晚間以你未能勝任公司工作要求,要你工作到這週五11/4。公司以上述理由要求你離職,你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美元2011/07/14 23:39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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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1/07/21 22:19回覆

1、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勞退6%由公司負責提繳,不是由員工自行負責,公司規定由員工自行負責是違法的。

 2、如果面試時未告知工作是簽約制,正式錄取後可以不要簽。

3、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如果你所從事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不能以定期契約來規 範,合先敘明。如 果面試時未告知,事後以不合理的要求工作成效,期約滿後減薪簽約,當然違反勞動契約,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 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Milly2011/06/24 23:13 回應

我上班超過半年   只是途中才簽約   這樣過了這麼久  就算可以要回  要循求怎樣的途徑呢?

專家2011/06/25 12:12回覆

同下。

Milly2011/06/24 23:07 回應

我去年在補習班工作  因為簽約了  未滿一年而被扣了一整個月的薪水  這樣我可以去告發嗎? 已經是去年的事了,我可以去要回來嗎? 但是簽約時只有老闆有約聘書,雖然我簽了兩張   但是都被老闆拿走,有點像被強迫簽的

因為我不可以拿回家看  只能當下馬上決定   裡面有一條沒有達到1年就要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就被扣了

我現在還可以要回來嗎  

 

專家2011/06/25 12:11回覆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補習班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補習班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另外,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補習班不能因為你工作未滿1年就扣你薪水,如果補習班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補習班及負責人各3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所以補習班不能直接從薪水中扣你1個月薪水,補習班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你賠償1個月薪水,建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培根芳2011/03/18 11:32 回應

謝謝板主的資訊

讓我成功領到試用期的薪資了!

四文2011/02/07 13:55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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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1/02/07 23:00回覆

勞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情況,雇主要請勞工離職必須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所以人力公司不能因為你請太多假就要把你解僱,仍然必須給你資遣費,人力公司如不給你資遣費,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文2011/02/07 01:50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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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11/02/07 11:59回覆

Q1:依你的狀況公司必須資遣你。

Q2: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才須預告,你只工作19天,公司不必先預告。

你說你男友做一天就沒做了,公司當然必須給男友這1天的薪水,公司合約上寫要做滿5天才給薪水是違法的,公司如果不給男友這1天的薪水,男友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The Blessed One2010/09/12 01:41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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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lessed One2010/09/12 00:30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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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君2010/07/01 12:45 回應

請問我也是在試用期只做7天,

但派遣人員說以後不得再私下應徵貴公司職缺,若被發現他會跟貴公司要求賠償,這樣合理嗎?

小敏2010/06/10 12:53 回應

請問如果我在試用期只做ㄌ7天,這樣還可以領錢嗎?

專家2010/06/14 22:20回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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