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未滿3個月 想要離職 但是公司方面說 離職要前兩週提出 若兩週後才提出要扣當月薪資總額作為賠償 而且提出離職申請書後的兩週內作為交接期不得請假、休假。
我們也有簽合約說 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 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 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 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不得異議。
我有查過一些勞基法 勞基法上的規定是 未滿三個月之員工 是可以隨時離職 並作好交接 (這裡指的交接是什麼意思? 難道我要遵照公司的離職程序 做滿兩個星期才算交接完成嗎?) 勞基法還有提到說不得扣除薪資。
我想請問 既然工作前有跟公司簽立勞動契約 事情也已經知道這些事項 而我也簽名蓋章了 這是不是表示 我真的得讓他扣這些薪資 我簽了這些契約 是要遵照契約走還是照 勞基法的規定呢?
如果我已經告訴他我要離職了 但他要求我做兩個星期讓他們交接 我卻沒去 這樣算是無故離職嗎? 若他不發薪水給我或者是扣我的薪水 我有權力跟他要嘛? 2007-03-05 01:45:18 補充
若公司 未保 勞健保 合法嗎?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公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如果你未滿20歲,你與公司所簽訂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你說有簽合約說工作未滿六個月要求離職者,需扣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做為賠償的教育費,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公司規定,若沒有遵循離職程序或者無故離職,則須賠償最後一個月薪水計算基礎的一半,此一部份違反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你上班未滿3個月,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2星期前預告雇主,你甚至可以在離職當天提出,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只要你的公司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就必須要幫你投保勞保,健保部份就沒有人數限制,公司一定要幫你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健保,你可向勞、健保局檢舉、申訴。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