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間,勞基法有規定勞健保費由員工全額負擔嗎!為什麼呢!有沒有比較省保費的方法而又可留職停薪呢如果沒有,這樣很傷耶!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 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