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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拉漢和杜德所著《證券分析》一書後來各版的編輯席德‧柯特爾:「投資就是嚴守相對選擇的紀律」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102年~103年度,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A)
稅率(B)
依出售金額就源扣繳
(A)×(B)
8,499.99點以下
0%
20%
0 ‰
8,500~9,499.99點
0.1%
0.2 ‰
9,500~10,499.99點
0.2%
0.4 ‰
10,500點以上
0.3%
0.6 ‰
核實計算所得
二、應核實課稅之情形
(一)未上市未上櫃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三)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104年度起,核實課稅單軌制
(四)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自102年度起,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15%持有3年以上,減半課稅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年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751&CtNode=267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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