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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晰、靜靜的看著這個世界,說道:我所看、所聽、所嚐、所見、所聞的每一件事物,都是我心靈創造的。」--卡山札基(Nikos Kazantzakis)著:《拯救神的人》"The Saviors of God: Spiritual Exerc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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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一):第一章「和平」、第二章「領土」

2007/05/11 12:28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1951.09.08

 

各盟國及日本決定,他們此後之關係將是有主權的平等國家間之關係,在友好的結合下進行合作,以便促進他們共同的福利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願締結和約,藉以解決一切由於他們之間存在之戰爭狀態所引起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日本方面申述其志願:請求加入聯合國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聯合國憲章之原則﹔致力於世界人權宣言的目的之實現﹔設法在日本國內造成安定及福利條件,一如聯合國憲章第55條及第56條所規定,並已由投降後日本立法所創造者﹔並在公私貿易及商業方面,遵守國際上通行的公正慣例。

 

各盟國對於上節所述日本之志願表示歡迎。

 

因此,各盟國及日本決定締結本和平條約,為此各派簽名於後之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証書提出校閱,認為妥善,議訂下述條款:

 

第一章 和平

 

1

甲.日本與每一盟國間之戰爭狀態,依照本條約第23條之規定,自日本與該盟國間所締結之本條約生效時起,即告終止。

乙.各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及其領海有完全的主權。

 

第二章 領土

 

2

甲.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郁陵島在內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乙.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丙.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95朴資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丁.日本放棄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有關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並接受19474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將托管制度推行於從前委任日本統治的太平洋各島嶼之措施。

 

戊.日本放棄對於南極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利根據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論其是由於日本國民之活動、或由於其他方式而獲得的。

 

已.日本放棄對南威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3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4

甲.日本及其國民在第2條所指區域內的財產及對於此等區域之現在行政當局及居民(包括法人)的要求,包括債務之處理,以及此等行政當局及居民在日本的財產及此等行政當局與居民對日本及其國民要求,包括債務之處理,應由日本及此等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任一盟國或其國民在第2條所指區域內之財產,若尚未歸還,應由行政當局依其現狀予以歸還(本條約所稱國民一詞,包括法人在內)。

 

本款應受本條乙款規定之限制。

 

乙.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對日本及其國民在第2條及第3條所指任何區域內財產之處理、或根據美國軍政府指令對該財產所作處理為有效。

 

丙.為日本所有之連接日本與依照本條約脫離日本統治的領土間的海底電線應平均分配。日本保留在日本之終點與其相聯電線之一半,該脫離之領土保留其餘電線之一半及其相聯之終點設備。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一章和平第二章領土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三章安全第四章政治及經濟條款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五章要求及財產第六章爭議解決第七章最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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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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