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2008 象熊之戰,發生兩波選手「激烈」抗議裁判的舉動,「激烈」就像是美式足球的Tackle。
第一波,一壘審江春緯被林智勝撂倒了,結果林智勝被判出場,Lanew這場比賽折損第一員主將。
第二波,洪一中前往本壘詢問主審林金達,洪總:這顆球的位置不會太高嗎?隨行捕手陳峰民:你太離譜了!(如果這兩句話改為台語就更傳神,問題是我不會寫),第二波Lanew又折損三員主力(陳峰民、潘忠韋、黃俊中),這四位選手會遭受禁賽的處分,對Lanew未來比賽的戰力影響很大。
朋友問我,對這事件的看法?我的回答:「林智勝蓄意衝撞一壘審江春緯的行為是不對的」。至於陳峰民、潘忠韋、黃俊中對裁判叫囂也不對。此刻,你一定會認為我的身份是聯盟的員工,所以才會認為Lanew這些選手的行為是不對的,其實,我知道談論這個問題一定是吃力不討好。
一般而言,教練、選手對裁判的判決有兩種質詢的方式:
一、抗議Protest(現場抗議或是書面抗議),這兩項改判機會不大,改判問題就變大了,一旦改判,另一方又要抗議。
二、訴請裁決Appeal這一項要多用,效果不錯。例如:太早離壘、有揮棒等、、訴請裁決。
抗議(Protest)教練可以大聲詢問裁判,但是不能人身攻擊或是動手動腳。選手沒有抗議的權力,所以當選手對裁判的判決有「質疑」的時候,教練不會坐視不理,他會立即衝上去質問裁判,因為接下來是他「教練」的Show,選手退開,至於,訴請裁決(Appeal),教練、選手均有要求的權力。
問題來了,裁判權力大又無人可管,的確在比賽進行中裁判的執法權力是不容許侵犯的。中職對裁判的的「適任性」如何評估個人不是很清楚,國際棒總的做法是,每一場比賽會派兩位技術委員坐鎮,評估裁判對這一場比賽的執法能力,如果被評估「不適任」的話,下一屆的國際比賽,他就不在受邀的名單。
這是個人的感想,如果有誤的話,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