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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您因為住院安胎,本年度請了事假7天、病假28天,應該可以用產前假八日以及分娩前娩假扣抵,事病假併計即無超過二十八日,如果其餘條件也都符合規定,這樣您的考績還是應該考列乙等。

分類:公教人員
2007/05/07 01:00

發問者: yichiao
=>我是國中老師,因為住院安胎,本年度請了事假7天 病假28天,請問這樣考績會是乙等還是丙等?

補充問題

可是我的產前假8日也請完了,是不是只能

可是我的產前假8日也請完了,也就是能用的假都用了,這樣是不是只能將42日的產假提前開始,才能使 事假 病假少於28日,才能乙等

解答:

一.依現行(民國95年03月13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合於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條件者為考績乙等,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二)合於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為考績丙等,留支原薪: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2.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7.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均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二.另依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95年05月08日發布)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因此,您因為住院安胎,本年度請了事假7天、病假28天,應該可以用產前假八日以及分娩前娩假扣抵,事病假併計即無超過二十八日,如果其餘條件也都符合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這樣您的考績還是應該考列乙等(一般考績不致食古不化)。

發問者補述

謝謝你,只好丙等了,因為不想太早去上班

補充解答: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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