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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20:21

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不過,一般犯罪者在兩人以上,若撤回應全部撤回,但通姦罪卻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因此演變到後來,往往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另外,在民事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通姦亦可成為妻子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喪失以此請求離婚的權利。


配偶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對妳不聞不問,妳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過在法律程序上,因為是不是具有「惡意遺棄」的主觀意思,比較難認定,所以一般都是先向法院提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法院在判決丈夫必須履行同居義務半年後,若丈夫仍不履行,那時候,再以丈夫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當然如果先生已經離家好幾年了,也可以直接以「惡意遺棄」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配偶重婚


由於我國民法對結婚採儀式主義,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有效,男女雙方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因此,有很多結了婚的人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仍是空白,因而有了重婚的機會。重婚,除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重婚罪外;在民事上,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此外妻子還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妻子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或重婚之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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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20:18

  台灣的外遇似乎已經普及到了一個臨界點,生命中不能為人所知的祕密情慾,逐步呈現為處處可見的賓館,沈默但觸目驚心的宣告了情慾的狂潮。由於女人外遇在傳統社會文化的放大鏡下,被視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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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20:16

1 . 決定自己是否還要他 男人感情走私,並不一定表示他不再愛妻子。男人偷腥的原因不勝枚舉,太太並不一定有罪。 2 . 讓他知道妳仍然愛著他 他之所以投向別的女子懷抱,很可能是因為他以為妳不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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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20:12

楊姓台商的妻子與人在大陸通姦,為何要千里迢迢將沾有第三者精液的衛生紙帶回台灣提告?法界人士分析,因為大陸地區通姦除罪化,楊某告不成妻子;但我國仍視大陸為「領土」,因此國人在大陸犯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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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20:10

明仁和晶晶已經認識多年,兩人感情深厚卻因兩人脾氣都不好而無法相處,終於各自嫁娶。他們在各自結婚後還是每月定期吃飯聊天,並謹守分寸沒有發生肉體關係。如此是否算是外遇? 純友誼關係V.S. ...《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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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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