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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到底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

分類:政治評論
2008/09/17 20:22
8月15日偵辦扁祕帳案的8位特偵組檢察官召開記者會,會
中檢察官越方如公然宣示強調:「這案子若辦不出,我們要
下台一鞠躬」、「若辦不出,我們還有臉留在這邊嗎?」。
陳雲南檢察官隨後重申越方如的話:「如果辦不出來,當然
下台一鞠躬。」。檢察官是事務官,辦理案件應依据法律及
証据,幾分証据說幾分話。特偵組記者會的這項宣示,其用
語就好像是藍營的政治人物,在做打扁的政策宣示一樣。這
讓我想到筆者在執業律師的過程中,經常碰到一些檢察官都
抱著先入為主的觀念,尚未調查之前往往就認定被告有罪。
所以當被告不認罪時,檢察官就經常把被告收押。而一但收
押後,為了避免日後被指控濫行收押及被告請求國賠,所以
該檢察官在事後的調查偵訊程序中,就很難再保持中立。因
此,檢察官在心態自然就無可避免的會朝向被告有罪的方向
去偵辦,而把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及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
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之規定置之不理。而這種察官即
使在最後查明後,雖然對被告是否犯案仍有諸多懷疑,但為
了避免日後被指控濫行收押及被告請求國賠,檢查官仍會草
率的找些理由將被告濫行起訴。
馬政府執政後,不只是它的法務部長可以在電視上公然談論
祕帳案的個案案情,把政務官當事務官在做。現在,我們法
務部所屬的特偵組檢察官,也可以針對他承辦的個案,用政
治性的語言向全國人民宣示,找不到被告犯罪的証据就下
台,而無視刑事訴法無罪推定及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
應為同等注意之規定,嚴然把事務官當成政務官在做。現在
這幾個特偵組的檢察官,擺出一幅馬英九提名的御用政務官
的姿態,宣示要拿自己當官的前途與阿扁的被定罪掛勾當賭
注。這種情形下,難保這些特偵組的檢察官,不會為了自己
當官的前途,不擇手段濫用偵查權,就像前面所說的,許多
檢察官一但收押被告之後,為了避免被指濫行收押及被告請
求國賠,因此很難再期待這些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中保持中
立一樣。
特偵組的檢察官在記者會中宣示要拿自己的前途與阿扁的
被定罪做賭注時,就己經喪失其司法人員應尊守的中立立
場,日後即使阿扁被起訴,也很難期待人民再相信,這些檢
察官是因為阿扁有罪才起訴他,或者是因為檢察官為了保住
自己的前途而硬將阿扁起訴。8月15日特偵組8位檢察官的
記者會,己讓特偵組中立的立場蕩然無存,為了確保人民對
司法的信賴,這8位檢察官應立即自動請辭退出扁祕帳案的

偵辦工作,否則法務部也應主動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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