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來看看嗎!就當做是來增加一些常識,減少受騙的機會!
各家保險公司保單~續保率排行榜
日期-95/08/04
中央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8.37%
繼續率 ( 25個月) 77.06%
台灣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1.76%
繼續率 ( 25個月) 84.05%
保誠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4.80%
繼續率 ( 25個月) 80.30%
國泰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0.60%
繼續率 ( 25個月) 81.80%
中國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5.42%
繼續率 ( 25個月) 88.90%
南山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3.87%
繼續率 ( 25個月) 87.48%
國華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7.60%
繼續率 ( 25個月) 77.90%
新光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2.40%
繼續率 ( 25個月) 74.10%
富邦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1.10%
繼續率 ( 25個月) 84.60%
國寶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76.01%
繼續率 ( 25個月) 76.10%
三商美邦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5.99%
繼續率 ( 25個月) 84.85%
興農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6.50%
繼續率 ( 25個月) 83.60%
幸福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7.05%
繼續率 ( 25個月) 93.62%
遠雄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4.80%
繼續率 ( 25個月) 87.00%
宏泰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7.50%
繼續率 ( 25個月) 76.50%
統一安聯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5.03 %
繼續率 ( 25個月) 86.57 %
中華郵政
繼續率 ( 13個月) 96.87 %
繼續率 ( 25個月) 94.33 %
安泰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5.00 %
繼續率 ( 25個月) 80.00%
大都會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7.00%
繼續率 ( 25個月) 80.00%
保德信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7.00%
繼續率 ( 25個月) 94.00%
康健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7.41%
繼續率 ( 25個月) 77.13%
美國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1.10%
繼續率 ( 25個月) 84.10%
宏利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74.15%
繼續率 ( 25個月) 73.18%
紐約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87.57%
繼續率 ( 25個月) 88.43%
瑞泰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1.90%
繼續率 ( 25個月) 95.80%
全球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95.35%
繼續率 ( 25個月) 96.30%
佳迪福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0.00%
繼續率 ( 25個月) 0.00%
安達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2
繼續率 ( 25個月) *2
*1 安達人壽無提供此數據
*2 安達人壽目前僅經營一年期之保單
中泰人壽
繼續率 ( 13個月) *
繼續率 ( 25個月) *
* 因中泰人壽於民國九十四年成立,故目前無此資料。
資料出處:金管會保險局網站~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指標_ver1統計表
金管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
1.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是什麼樣的組織?
A: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是一個財團法人,其成立的宗旨是促進保險事業之健 全發展、從事保險專業研究並增進社會大眾之共同利益,是一個具有保 險專業知識的獨立機構,不受保險公司影響、立場中立、超然,故由本中心辦理保險申訴可確保其公正性。
2.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何要成立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
A:本中心成立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之理由為,希望藉由此委員會之保險專 業知識,為保戶與保險公司之紛爭,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以減少 糾紛,也避免保戶因欠缺保險相關專業知識而權利受損或對保險產生誤解,進而改善消費者對保險業之不良觀感。
3.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是由哪些人組成的呢?
A:為增進委員會之公正角色及專業地位,本中心特廣納各方保險專業人士 擔任中心的委員,包括保險法學專家、壽險實務專家、產險實務專家
、政府機關代表、保險業界代表、消費者代表等,其相關專業能力無 庸置疑。
4.保戶要如何向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呢?
A:為便於處理,保戶之申訴請檢具申請書,填寫相關資料,附上相關文件 後,郵寄至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之地址為台北市100中正區南海路三 號六樓)即可,本中心將於網站上(www.iiroc.org.tw)提供申請書格式供民眾上網下載,保戶亦可至本中心或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及各縣市消費者 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索取申請書。
5.是否所有保險糾紛皆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A:委員會成立初期,因資源有限,為使資源做有效之分配,將以因保險契 約所生之理賠糾紛為限。
6.何人可提出申訴?
A: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他基於保險契約或法律規定 得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之人。
7.申訴是否要收費?
A:本中心為服務保戶,目前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8.委員會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有哪些?
A:委員會不受理之申訴案件如下:
(1). 保險人係未經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業之保險業者。
(2). 未經保險人之保戶申訴單位處理並作出決定者。但保險人於接獲申訴 人之申訴後逾一個月仍未作出決定者不在此限。
(3). 申訴人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保險人以此為抗辯者。
(4). 曾經調解、調處成立,或達成和解者。
(5). 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已經判決確定或仲裁確定者。
(6). 因同一事實和其他保險公司進行訴訟或仲裁者。
(7). 曾經委員會作出決定者。但申請人提出新證據者不在此限。
(8). 委員會認為申訴案件顯無根據者。
(9). 委員會認為申訴案件更適合以訴訟、仲裁或其他紛爭解決方式解決者
(10). 申請人未依本作業細則提出申請書或檢附有關文件影本,經通知補 正而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9.委員會如何處理保險申訴案件呢?
A:委員會收到保戶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將請保險公司提供文件並表示 意見,有必要時委員會將請保戶及保險公司到場說明或請其他機構協助 提供資料及鑑定,委員會將依據上述資料試行和解及做出調處決定,協調雙方接受。
10.委員會之調處決定對保戶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拘束力?
A:目前尚無拘束力,但可基於保險專業促成雙方達成和解,且其調處決定 因係本於保險專業學識及公正立場所為,應可做為未來法院判決時之參考。
買投資型保單 小心「高報酬」灌迷湯
向不肖保險業務員 SAY NO 保戶主動出擊 權益罩得住
【陳欣文/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9/理財導航 2006/05/01
近期傳出有保險公司的不肖業務員冒用保戶保單去借款,還有誘拐保戶透過信用卡買多張高佣金保單的事件,突顯民眾在買保險時欠缺對業務員的「嚴格把關」,在與保險公司處於資訊不對稱之下的弱勢消費者,到底該如何自保,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員道德風險 不可不防
保德信人壽資深副總經理林宏義表示,日本政府近期要求其國內保險公司必須在銷售保單時候與保戶訂定確認書以確保保戶權益,若是保戶所繳保費佔其收入比重過高、保額太高等都須說明原因。另外,美國也規定保戶置換保單保險公司必須說明原因。林宏義認為,這些作法都是為了保障處在弱勢的消費者權益,而在國內尚無法規來保障消費者權益下,保險公司內部的稽核、消費者多了解保單內容則是首要之務。
保誠人壽經理蕭圭華認為,壽險業務員個人的道德風險確實存在,建議消費者主動檢視業務員,並掌握買保險過程中的幾項重要原則,來保障自身權益。保誠人壽為了讓消費者安心買保險,斥資製作一張光碟,內容為透過生動活潑的動畫人物演出方式,讓消費者了解自己的保單權益。
投保內容 最好再三確認
保誠人壽強調,民眾拿到新保單後,最重要的就是確認投保內容。主要項目包括 被保險人姓名、保險種類「主契約」、「附約」、「 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齡及性別、契約始期與繳費年期。
再者,應確認保單附著的文件或是投保同意書是否皆為本人親簽,告知事項是否有遺漏。在拿到保單後,若對所投保的內容不滿意,則可以在十天的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撤銷。
壽險業者提醒消費者不要忘記對銷售保單業務員的資格認證(如投資型保單證照)、業績銷售資料(個人保單繼續率)都有主動查詢的權利,在銷售過程中有不滿意或不了解之處,都可打電話到保險公司的客服中心去。
另外,對於層出不窮的保險犯罪事件,在保險公司無法對於保單親自簽名等流程嚴格把關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家屬幫自己買了保險,甚至可能因此潛藏生命危機,對此,壽險業者表示,民眾只要是被保險人的利害關係人,都可在壽險公會查詢到投保的相關內容。
保戶本人只要持雙證件至壽險公會填資料查詢即可,保戶不必繳交任何費用,壽險公會在受理後即會以公文回覆。壽險公會的地址:台北市松江路一五二號五樓。電話:(○二)二五六一二一四四(代表號)
SMART智富月刊2006/05/08
投保壽險、醫療險與傷害險時,保戶都會被要求填寫「告知事項」,除了告知工作內容外,主要就是告知健康情況。由於各項被詢問的病症有上百項,不少保戶索性全部勾選「否」,但是不少理賠糾紛就是從這裡產生。因此,想要「有保就有賠」,在填寫保單時,就必須先注意以下重點。
◎重點1:違反誠實告知,以致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保費與危險程度是對等關係,也就是所謂的「公平對價原則」,多病纏身的保戶與身體健康的保戶,保費標準當然不同。
保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表示,當保戶隱瞞實際健康情況,誤導保險公司減少或是變更對於危險的估計,以較低的危險標準、計算出較低的保費,一旦被保險公司調查出來,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重點2:被查到隱瞞病史,保險公司可以不退還已繳保費
不少保戶在填寫健康告知時,會心存僥倖,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但是南山人壽理賠部協理陳明宏指出,根據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戶若是因第25條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重點3:投保滿2年,隱瞞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因此只要投保後熬過2年,保險公司已經過了解約的時限,就不得拒絕相關疾病的理賠申請。
但是洪燦楠提醒,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但填寫保單時卻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重點4: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要保人不能以「不清楚被保人健康情況」迴避告知義務
前述案例張太太是「要保人」,「被保人」是張先生,要保人與被保人都要在要保書上簽名,張先生雖然因為趕飛機無法親自填寫告知事項,但是張太太若未與先生詳細詢問病史,就一律在告知事項中都勾選「否」,當申請理賠被查出確有相關病史、而被拒絕理賠時,張太太就不能以「不清楚被保人健康情況」為由免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陳明宏提醒,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訂出「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張太太雖然沒有故意隱瞞,但卻是「因過失遺漏說明」,而讓保險公司錯估危險,保險公司仍然可以依法解約、拒絕理賠。
◎重點5:防範「帶病投保」,醫療險用「等待期」伺候
保戶通常會有一種觀念,就是投保後若未發生事故,已繳的保費等於浪費,於是就有保戶會等到確定罹病,或是懷疑快要罹病,才趕緊「帶病投保」,因此醫療險會有所謂「等待期」的規定。
南山人壽理賠部複核行政處經理李淑娟指出,在其他條件均相同之情況下,通常等待期愈長,費率相對較低,因為經過漫長等待期的過濾,風險也已經相對下降,反映在費率上面也就較為便宜。要注意的是,等待期內即使只是進行檢查,等待期滿才被告知檢查結果,如果真的罹患相關疾病,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該項理賠申請。
◎重點6:詳實告知病史,不用擔心保險公司逕行拒保
「我曾在醫院檢查出來有心臟瓣膜脫垂,誠實告知的話,保險公司會不會直接拒保?」有的保戶因此選擇「闖闖看」。其實南山人壽核保部副總陳光強調,只要不是「死亡風險過高、或是難以評估」的狀況,保險公司在要求保戶體檢,以及調閱過去詳細病歷後,主要會有2種處理模式:「加費承保」與「批註該項疾病除外」。
◎重點7:中小醫院、診所的病歷,保險公司也調閱得到
由於保戶填寫要保書時,都已簽署同意保險公司有權調閱病歷,因此只要你用健保卡就醫或檢查,不管醫院或是診所,健保局都會留下紀錄,保險公司只要先向健保局調閱紀錄,就能查到被保人曾經到過哪些醫院或是診所就醫,接著就能向相關院所調閱到病歷。
◎重點8:批註除外不保的病症長時間未復發,可以申請復保
曾經被「批註除外不保」的保戶,後來該項疾病已經痊癒,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刪除此項批註嗎?陳光表示,保單滿1周年時,如果原先批註除外不保的疾病已經復原,保戶可以提出承保條件變更的申請,但保險公司仍可視保戶當時的身體狀況作最後決定。
◎重點9:投保前不知有先天性疾病,投保後才發作還是要賠
醫療險還有一種很常見的糾紛型態,就是填保單時完全不知有某種先天性疾病,投保後才發作,保險公司就以先天性疾病除外不保為理由,拒絕理賠。
但是洪燦楠指出,根據財政部於93年間發出的解釋函已經明白規定,「保險公司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應於保單條款列示清楚。」換句話說,如果保單條款中並未列清楚除外不保的各種先天性疾病的名稱,保險公司仍然負有理賠義務。
◎重點10:隱瞞肝病,卻發作心臟病,要保人須自行舉證兩者不相干
張太太幫張先生投保時,不知張先生曾到醫院檢查出有肝功能異常,在告知事項被問到這一項時,直接勾選「否」。後來張先生心臟病發作住院,張太太申請理賠被保險公司查到張先生有肝病紀錄,因此被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洪燦楠指出,張太太如果想翻案,就要自行請醫院提出證明,證明張先生的心臟病與肝病沒有因果關係。因為根據保險法64條第2項,「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必須由要保人自行舉證兩者沒有因果關係,才能獲得心臟病的理賠。
保險不保險! 公司轉讓 民眾解約罰8萬
2004年11月16日
【TVBS新聞 王薇 王華麟】 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消費者要特別注意了,2004年蘇黎世保險公司在10月底將1萬保戶全部轉讓給遠雄(退出臺灣市場),卻沒有主動通知保戶,一位陳女士相當不滿,要求終止契約,但是他過去2年繳了將近27萬的保費,最後只能領回18萬,白白損失8萬多塊,一狀告上消基會。
陳女士2年前向蘇黎世保險公司購買兩張各50萬的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承諾,第二年開始,每年可領2萬5,10年之後,每年領5萬,陳女士覺得既划算又保險,但是她沒料到,蘇黎世在今年10月底轉讓給遠雄人壽,又沒有主動告知保戶,決定不保了,卻因此損失8萬多塊。
消費者陳女士︰「我這2年來,我總共已繳的是269,760元,然後他實際上退我的是182,250塊錢,也就是說我損失的是87,510塊錢。」
保險公司表示,保戶提前解約依法可領回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就是這麼多,扣掉的8萬多塊是保險公司的佣金和解約手續費,一切依法處裡。遠雄人壽總經理唐仲生︰「任何人買保單,應該不是要買解約的,應該買說未來可不可以實現我的價值。」
雖然合法,但實在不怎麼合理。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消費者在這一方面,他有主觀選擇的權利,他可以不同意這樣的併購,或者是業務的移轉,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絕對不可以把消費者他不願意續約當成是違約。」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單之前仔細看清楚提前解約的風險,這樣買保險才能真正保險。
過去兩三年來像蘇黎世保險公司退出臺灣市場,有好幾家!保戶全部轉讓給它家保險公司,保戶權益多少會受損,因為像一些高利率儲蓄保單及投資型保單,新接手的保險公司不會照單全收。更嚴重就像國華產險直接宣告倒閉已被金管會以公告方式宣布勒令停業,並派員接管,成為國內保險史上首次被勒令停業的保險公司。
消費者不過是肉覘上的肉任其宰割,現在連加入健身中心會員,政府明令規定必須讓消費者有十天的契約審閱期,白紙黑字讓消費者清清楚楚瞭解所有規定條文,能接受才簽約!請問保險業有嗎?只有簽約以後才看見完整的契約,就算看到其中有不能接受的條文時,往往都不能退保!
第二胎也剖腹 醫療險不賠?!
《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
阿敏84年的時候第一胎剖腹產生了個女娃兒,9年後再次懷孕,但因前置胎盤的緣故今年5月在醫師的建議下剖腹生下第二胎。出院後她想到90年時曾向某壽險公司購買醫療險,便與業務員連絡辦理理賠事宜,但業務員卻告訴她:「因為妳第一胎是剖腹生產未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以既往症為由拒賠,所以不用申請了!」這樣的答覆讓阿敏很訝異,剖腹產居然也算「既往症」?!於是致電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消費者服務中心詢求協助。
目前市場上所販售的醫療險,幾乎將懷孕、流產、分娩過程中所發生的危險列為除外責任,不過有的保險公司針對產程過長、多胞胎、胎位不正、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等(視各家保險公司保單有所增減)導致必要剖腹的醫療費用仍會理賠。既然阿敏第二胎是因為「前置胎盤」而剖腹,且保單上載明前置胎盤所致之剖腹產可申請理賠金,為什麼業務員說保險公司不會理賠呢?
原來阿敏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台灣產婦於第一胎剖腹產,第二胎剖腹的機率高達95%以上,故將「是否曾施行剖腹產?」的問項列入要保書內,若答「是」者,公司會將此風險批註除外不保,藉以控管損失率。而當年阿敏購買醫療險,填要保書時沒注意就勾了「否」,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告知不實」及「既往症」之名,拒絕理賠。不過,該公司理賠部主管表示,「若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載明阿敏第二胎剖腹的原因乃『前置胎盤』所致,並非『第一胎剖腹,所以第二胎也剖腹』,應可通融理賠,建議阿敏送件申請理賠。
藉此案例,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之前,一定要仔細瞭解要保書上的問項及保單條款,以免損及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投保後發現的先天性疾病不賠 法官:哪有這回事!《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2005-11-18 13:00:55
先天性疾病所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到底賠不賠?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仍未達成共識。儘管去(93)年元月監理機關已發出解釋函,明確指出3個重點,但業者之間仍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的一起與先天性疾病有關的案子,應可做為業者及保戶的參考。
吳姓男子於89年5月幫兒子投保終身壽險及醫療險,投保2年多後被診斷出患有自閉症,住院治療了將近2年才出院,這名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及「因住院期間每周四及假日均請假出院不符合住院必須在醫院過夜的規定」等兩個主要理由而拒賠。
而法官經了解後表示,雖然自閉症的原因之一可能來自遺傳,但也無法排除環境因素的影響,且被保險人發病原因及時間,至今仍無法判定,難以認定為先天性疾病。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賠償兩百多萬的保險金。
雖然目前仍有多家保險公司表示不承保先天性疾病(詳185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但根據保險監理單位於去(93)年針對先天性疾病的處理原則,除非已在保單條款上已具體列示不承保的先天性疾病名稱,否則如果是在投保後才發病的情形,原則上醫療險仍應給付保險金。
國華產險如何「善後」才是主管機關應重視的問題
金管會快刀斬亂麻,跳過「監管」的處理方式,直接宣布「勒令停業派員清理」,讓已有43年歷史的國華產險「倒店」結束;針對外傳有財務危機的保險公司不只國華產物一家,未來是否可能引發骨牌效應呢?而從國華產險「倒店」的教訓中,各單位應該正視的問題又有哪些?上週日「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就邀請到台北大學法學系研究所所長江朝國,與中華民國保險學會理事長王事展,一同到節目中探討近日保險業的頭條新聞。
江朝國針對國華被停業的事件提出質疑:在現金流量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國華先前提列的責任準備金都跑那裡去了?而在社會大眾都未得知國華內部已嚴重出現問題、未做好任何心理準備時,主管機關應先想辦法做妥善處理,而非突如其來得宣布介入「清理」了事,因為「清理」並非簡單的「接管」,對國華來說等於是幾乎破產,讓這家產險公司最終只能走向消失一途。
此外,對於主管機關採取的「單一保戶理賠上限為300萬元」的有效保單賠付方式,江朝國認為,以火險為例,以現今的房價來看,一棟房子失火後所造成的損失可能就不只300萬元,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在理賠上不該「一視同仁」。
王事展則表示,國華產險的業務來源7成以上來自汽車險,雖然國華經營不善的傳聞早已有之,但江朝國與王事展一致認為,國華產險一直將經營的重心放在車險上,現金流通速度快,短期內似不應該發生經營問題。王事展另坦承早在擔任產險公會理事長任內,即耳聞國華產險的經營出現問題,以保險業的立場來看,大家都不樂見同行走到被主管機關「處決」這一步,但既然已經發生,該怎麼「善後」或許才是主管機關應重視的。
對於剛接任保險局局長才8個多月的黃天牧,能在此次事件中展現魄力,快刀斬亂麻處理國華產物的事情,江朝國與王事展也都給予高度肯定。
國內保險史上首家被勒令停業的保險公司
媒體傳出已向保險安定基金申請融資的國華產物,日前已被金管會以公告方式宣布勒令停業,並自即日起派員接管,成為國內保險史上首次被勒令停業的保險公司。
事實上,國華產物經營產生問題在業界傳聞已久,早在91年左右,主管機關就曾為解決國華產險的問題,力促國華產險與太平產險合併,但未能成功。
近來國華產險不但資本額未達法定標準,多次限期增資都未完成,在財務惡化之下,還屢屢發生拖欠強制車險共保保費及延遲理賠等事件,國華產物的問題拖延多年,從財政部保險司的數任司長一直到金管會保險局第一任局長任內都曾多次評估是否接管,但多未展開實際行動,如今才接任保險局長8個多月的黃天牧,能壯士斷腕展現監理魄力誠屬不易。
據了解,多次增資不成的國華產物,財務壓力愈來愈大,原本監理機關規劃暫由國華產物向安定基金融資方式抒解資金壓力,但因國華產物提出的償債計畫不足,安定基金本周一開會時未予通過。國華產物不打算再補件,加上近來國華產物的現金流量吃緊,監理機關密集研商後,初步規劃最快將在這一、兩天啟動退場機制。
關於此事,現任國華產物現任總經理邱泰源,也就是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哥哥對媒體表示,已有心理準備,雖然他原本希望年底前完成增資,但已無挽回之地。
對於保戶所關心的求償問題,金管會則表示,如國華產物的有效保險契約依前述清理機制得順利移轉予其他保險業者,保戶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但如果無其他保險業者願意承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得於該基金動用的範圍及限額內,就國華產物保戶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的部分,由該安定基金代國華產物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此外,金管會呼籲,由於解除保險契約的退費金額折減幅度很大,建議個人保戶審慎考量是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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