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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故鄉記事
2010/01/24 12:05

因為時間及工作因素,我應該是無緣參觀文建會於台中舉辦的2009年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台灣似乎是個陌生的名詞,但看到這個名詞,還是能馬上會意到所指應該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登錄「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之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乃是中國之稱呼,在日本則被寫作「無形文化遺産」。而台灣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一部份主要參考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而來,日本對於文化財或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台灣繁體中文的表現中所對位的即是文化資產或文化遺產,因此日本稱呼為「無形文化遺產」之概念,過去在台灣慣用的名詞乃為「無形文化資產」或「無形文化遺產」。文建會當然沒有捨棄自己長時間以來慣用的名詞,因此在「2009年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展」的主標題下,沒忘記出現一個次標題為「守護·傳承 台灣無形文化資產特展」的標題,但2009年舉辦的展覽涉及兩岸議題,所使用之名詞即又轉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了。

好了,先不在名稱上多所打轉,寫這篇文章所要關心的事件,原本跟展名如何一點關係也沒有,主要想從北港朝天宮神轎退出2009年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展談起。從報紙上所看到的事件描述大概如下,乃北港朝天宮內所珍藏一頂將近百年、雕工精緻的神轎,原本受邀參展,當北港朝天宮董事押車北上到台中之後,於卸下神轎之前,先行進入展廳視察場地,看到展場中擺放新港奉天宮之媽祖聖像及更多的其他物件,僅提供北港朝天宮展示一頂神轎,當下憤而原車返回北港。從報紙的報導中,所見北港朝天宮董事似乎是意氣用事之行為,但身為北港人的筆者,有機會跟當時押車北上的一位董事討論此一事件時,卻也可以了解董事當下義憤填膺的道理,延伸出來的現象,則可能包括文建會策展過程、乃至於台灣文化行政可供進一步思考的議題,同時也包括北港朝天宮董事會應該努力的方向,我也樂意見到其他擁有潛在文化資產價值的宮廟管理者對於所保存之文化資產保存作更多的努力。

首先道聽塗說的轉述朝天宮董事氣憤的原因,據董事表示,策展之時,文建會的策展人員曾在董事的陪同下參觀朝天宮文物收藏處,若參訪之處為農曆一月至三月期間固定開放的文物館的話,文建會策展人員至少應見到朝天宮所典藏真正的百年以上神轎,神轎上有咸豐年間落款,為台郡(今台南市地區)信徒所獻,應是當年北港媽祖落府乘坐之神轎。至於原本要參展的神轎,則為完成於日治1914年、1915年左右之祖媽神轎,文建會對外宣稱朝天宮百年神轎參展,實際年齡尚不足百年,但雕工精細,為陳應彬匠師之傑作,亦早就成為北港朝天宮鎮宮之寶之一。除了神轎之外,文物館中陳列一系列北港媽祖出巡相關陣頭之器物,乃至於案桌上之擺設,如花燭五使等等。若文建會策展人員有機會到倉庫參觀的話,則可能見到其他精采的東西,包括由太子宮堡(今台南縣新營地區)居民奉獻的錫製儀杖等等,亦為媽祖落府之重要見證。但最後策展人員只跟北港朝天宮商借祖媽神轎參展,商借期間雖曾經歷參展保險金額該由誰負擔之談判,最終還是促成董事押車將神轎運往台中預備參展之事情。

董事們計較的事情是,他們在展場看到較多新港奉天宮出展之物品,從網路上的訊息可得知新港奉天宮聖四媽神像奉邀參展,會場上並擺設奉天宮的神器,也許是朝天宮董事較沒風度的說那些東西都是新的,文建會策展人員卻只要北港朝天宮的神轎參展,董事們直覺不小心會失去鎮宮之寶之所有權詮釋,且為何朝天宮其他重要文物未在此次展覽中未獲得邀展,似乎受到文建會策展人員之不尊重,才毅然決然的原車返回北港,拒絕祖媽神轎參展。筆者未到現場,不知董事們所云新港出展之新的東西為何,至少可從嘉義縣及雲林縣文化處的網站得知,無論是北港的東西,或是新港的東西,沒有一項屬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該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登錄或指定之古物類文化資產。唯北港朝天宮迎媽祖活動為雲林縣政府20087月所登錄之民俗及有關文物,雖然雲林縣政府文化處於網頁上豋載之豋錄文極為貧乏,如下所見,或自行參閱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網站http://www2.ylccb.gov.tw/content_type/index-1.asp?m=15&m1=7&m2=167&id=103

 

(一)       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之第1至項之基準。

(二)       活動具指標性、傳統性、地方性(陣頭全由地方性團體參與)、歷史性、文化性、典範性,且保存團體適任該項民俗及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嘉義縣政府文化處網頁關於文化資產之介紹,則仍止於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介紹,當然新港奉天宮為嘉義縣著名之三級古蹟。

          筆者認為,整個事件首先必須回過頭來思考,文建會在策劃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是無形文化資產展覽展過程中,到底如何思考無形文化資產展的定義?一方面,也必須檢討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對於北港朝天宮迎媽祖活動這麼貧乏的豋錄文,是否真正表達該無形文化資產之輪廓或是價值。

透過文建會2009年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展官方網站http://www.tada.com.tw/taiwan/03-exhibition.html之介紹,關於媽祖信仰之展覽主要歸類於民俗及文物區。網頁中先以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條文,介紹文資法對於民俗及有關文物之定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民俗及文物區下再區分為三大類,包括節慶、信仰、生命禮俗,城隍、王爺、媽祖以及客家義民信仰為信仰類展覽之主題,網頁介紹文中可見下段之文字:「每年台灣廟會信仰的盛事-媽祖出巡,特別展出北港朝天宮鎮廟百年神轎,價值不凡。

進一步查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對於其母法第三條第五款中所謂風俗、信仰、節慶之定義,「風俗」包括出生、成年、婚嫁、喪葬、飲食、住屋、衣飾、漁獵、農事、宗族、習慣等生活方式。「信仰」包括教派、諸神、神話、傳說、神靈、偶像、祭典等儀式活動。「節慶」則包括新正、元宵、清明、端午、中元、中秋、重陽、冬至等節氣慶典活動。依此,若去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五款中「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以及「特殊文化意義」兩段文字,《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定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可能已包含國民生活中絕大多數之活動,從中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要如何篩選,進而投入資源,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之規定,加以審查、登錄、公告或建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及傳習之完整個案資料。換句話說,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條文看來,需具備「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以及「特殊文化意義」兩項特質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才具有受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照顧之價值。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登錄北港朝天宮迎媽祖作為民俗及有關文物時,乃指出北港朝天宮迎媽祖活動具指標性、傳統性、地方性(陣頭全由地方性團體參與)、歷史性、文化性、典範性。

      雲林縣政府登錄文中所謂傳統性,看來主要欲對應文資法中定義之需具備「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之條文;至於指標性、地方性(陣頭全由地方性團體參與)、歷史性、文化性、典範性則欲對應「特殊文化意義」,藉以使北港朝天宮迎媽祖活動列名民俗及有關文物無形文化遺產成立。但弔詭的是,雲林縣政府文化處除了在地方性一項中,以括符標註北港朝天宮迎媽祖之陣頭全由地方性團體參與外,對於傳統性、指標性、歷史性、文化性、典範性皆未作更多之說明。回過頭來思考,台灣很多地方之廟會活動似乎也仍具備地方性之特質,而廟會活動在一般印象中即為傳統活動,所謂傳統廟會活動。或又稱為文化活動,所謂傳統文化活動。而動輒號稱具有幾百年傳統之廟會活動,不小心又勾勒出大小廟會活動可能具歷史性之輪廓,其他只剩下指標性、典範性兩個主觀認定之名詞。則是否台灣各大廟宇所舉辦的慶典活動皆可在無形文化資產之列,且其神像、神器皆有可能參加無形文化資產展覽?筆者認為,至少得更嚴謹討論「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以及「特殊文化意義」兩項特質,或以客觀證據描述「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以及「特殊文化意義」兩項特質,否則特質又有何特質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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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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