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搶救及社會服務歡迎您一起來●救災專線:04-25157995 ●海事衛星電話(協會):009+870776427308●海事衛星電話(救助隊):009+870776427322●值星官:傅俊達241 副值:葉清源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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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格標題: | 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評鑑榮獲全國『特優』 |
|---|---|
| 部落格描述: | ●災害搶救及社會服務歡迎您一起來●救災專線:04-25157995 ●海事衛星電話(協會):009+870776427308●海事衛星電話(救助隊):009+870776427322●值星官:傅俊達241 副值:葉清源1105 |
| 部落格網址: | http://tw.myblog.yahoo.com/tcmwa9995 |
| 姓名 | 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 | 暱稱 | 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 |
|---|---|---|---|
| 性別 | 男性 | 居住地 | 台中市 |
| 年齡 | 不公開 | 星座 | 不公開 |
| 血型 | 不公開 | 學歷 | 不公開 |
| 職業 | 不公開 | 興趣 | 閱讀寫作 |
| 電子信箱 | tcmwa9995@yahoo.com.tw | ||
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章程 (100.5.1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迅雷救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務實社會服務、民眾福祉為依歸,災害搶救及協助防範犯罪、促進社會安定,全民福祉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執行災害搶救,宣導防火、防災、救護,推行社會服務,增進民眾福址,促進社會安定,與緊急救援通訊連線服務。
二、 成立各分支機構協助相關單位、團體,災害搶救等相關業務。
三、 適時提供交通路況等資訊,做為市政府、區公所、消防局、警察局、警廣交通網及本會各區救援隊緊急支援之連繫。
四、 邀請有關單位代訓本會會員各相關技能、宣導天然災害預防及傷患急救處理常識及要領,減低傷亡率。
五、 支援警政單位參予山難、交通事故、傷患急救、疏導交通等相關協勤之任務。
六、支援消防單位參予火警救災、水難、震災、風災等相關災害防救協勤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 預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六歲以上,由會員一人介紹,俟其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以上均不得續用本會團體服務標章)。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申請者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由會員(會員代表)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發言,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代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未能行使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屆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及撤免,或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二名副祕書長,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為乙年乙聘。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另本會之解散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案,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連續請假未出席者,一律停權乙年,生效日為開會後翌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
1、個人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入會:新台幣貳萬元。 常年會:新台幣壹萬元。 3、預備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會員捐款。
三、 基金及其孽息。
四、 其他之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告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