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要注意程序,以免被課稅
阿土伯是一個純樸的鄉下人,平常以種田維生。十多年前當地縣政府徵收了他一塊農地,準備蓋社區活動中心,直到最近才將農地徵收補償費及地上物補償費共約6,000多萬元核發給他。阿土伯心想,農地以前也是父親遺留給他的,雖然被政府徵收使用,感覺上還是沒能守住家業,頗有愧對祖先之意,於是將所領6,000多萬元徵收補償費全數以子女名義另行購買農地,並囑託子女須好好務農,才對祖先有交代。
幾個月後,阿土伯收到當地國稅局通知,請他申報贈與稅,並提示稅額約2,000萬元,但阿土伯認為要他繳稅不合理,他的農地被政府徵收已經很無奈了,只不過是將補償費再買一塊農地補回來原本不見的農地而已,並且人家也告訴他農地贈與子女本來就不用繳贈與稅。因此,阿土伯對國稅局的通知函置之不理,其下場就是除了本稅之外,又被加罰一倍。
從本案例看來,阿土伯想將農地贈與子女本無可厚非。但是他弄錯了程序,以致於被連補帶罰,損失慘重。當時阿土伯若將徵收補償費以自己的名義先購進農地,再贈與給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他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但阿土伯搞錯了方向,竟然直接將徵收補償費以子女名義買進農地,在稅法的規定上,這被認為是「視同贈與」。
所謂「視同贈與」,就是雖然沒有贈與之名,但有贈與之實的財產移轉行為,依法仍須課徵贈與稅。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其不動產。」有前述行為發生時,就被視同贈與。本例阿土伯拿自己的錢為子女購買農地的行為,直接對照本法條規定,已充分構成贈與的要件,國稅局對他所做的行政處分並非無理由,問題是出在當事人不了解稅法的規定。
倘若阿土伯程序走對了,先以自己名義買進農地再轉贈子女,雖然免繳贈與稅,但遺產及贈與稅法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阿土伯的子女在取得受贈農地後,真的要好好的耕作,免的到時又被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