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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民法繼承篇之「特留分」規定及案例-「第一順位繼承 擁「特留分」保障」

2008/08/23 22:10

第一順位繼承 擁「特留分」保障

2008年07月01日蘋果日報

台北陳先生問:
我有妻子、女兒、兩個已婚的兒子、一個孫子。為免家人爭產,我打算把價值一千五百萬元的房子留給妻子,但女兒多年來幫忙付了房貸四百萬元,將來房子若變賣,女兒應從賣屋款先拿回四百萬元,其他的錢再由妻子、兒子均分。另我有三百萬元存款股票,想提撥兩百萬元給孫子當教育基金。請問以上分配是否違反繼承相關法令?我若寫自書遺囑交代這些事,是否要證人?

律師蔡文玲答:
陳先生的妻子和子女依《民法》規定,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特別安排情況下,每人可分得陳先生四分之一的遺產。

自書遺囑不用見證人
現在陳先生打算在遺產分配比例上作調整,但《民法》也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特留分」保障,特留分是應繼承部分的二分之一,換句話說,不論陳先生如何調整遺產分配比例,妻兒四人至少可分得八分之一的遺產。
因此,陳先生的遺產加起來若是一千八百萬元,四個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每人可分得四百五十萬元。
縱使陳先生調整比例,每人至少可分得四百五十萬元的一半,也就是「特留分」兩百二十五萬元,就不會違反繼承的相關法令。
至於自書遺囑,必須由陳先生在意識清楚下親自書寫,不可打字、印刷,文末簽名、蓋章,寫上日期,另外自書遺囑不用見證人。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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