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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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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2008/03/25 20:58

【問題】

A小姐持有B小姐所簽發的支票,經屆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B小姐總有一大堆不還錢的藉口,最後乾脆不接電話,避不見面,A小姐該怎麼辦?


【解析】

支票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不必經過繁瑣的一般訴訟程序,直接依民事訴訟法中督促程序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令債務人支付支票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如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那麼該支付命令即與訴訟上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時債權人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以這種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不但快速、簡便,也節省費用,自己撰狀聲請其實並不困難,是常見的追償方式。

一、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故支付命令應向下列法院聲請:
1.
債務人為自然人時:
(1)
原則上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故亦得向該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2)
如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則向債務人在中華民國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3)
如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時,則向債務人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4)
如債務人係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的中華民國人(例如駐外單位人員),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時,則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2.
債務人為公法人時,向其公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債務人時,向該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3.
債務人為私法人(例如公司)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時,則向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4.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時,則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5.
債務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如係以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得向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向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聲請支付命令,最好先持支票正本、退票理由單、身分證及印章,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現已電腦連線),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債務人的現行戶籍謄本(支票退票理由單上有發票人的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可供參考);債務人如係公司,可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亦可委任他人辦理),再依據該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地址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以免因債務人遷址再另行查報新址而延誤時機,或因法院無管轄權而被裁定駁回。

二、應繳多少費用(裁判費)?

裁定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撰狀說明

()「司法狀紙規則」業已修正,聲請人可向法院購買狀紙,亦可自行以A4規格白紙撰寫聲請狀(參見後附書狀範例)。
(
)書狀名稱:可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
)案號欄:免填。
(
)股別欄:免填。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可填寫票面金額(應用國字大寫),免填亦可。
(
)當事人欄:稱謂可分「聲請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並分別填載其姓名或名稱(如係公司等法人或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者,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通常只要填載姓名或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即可)。
(
)送達代收人欄:當事人如有不便於收受送達,而有由他人代為收受送達時,得於本欄填載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
)內容欄:
1.
書狀名稱:可記載「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2.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1)
載明請求之金額,通常即票面之金額,並標明幣別(如新台幣、美金或日幣等)。
(2)
利息如未約定時,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實務上仍有許多人只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3)
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可看退票理由單上的退票日)起算,例如退票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利息起算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4)
第二項請求可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如未記載,法院不會裁定由債務人賠償裁定費、郵資等程序費用)。
3.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載明支票、付款銀行、票號、票面金額及票載發票日等資料,並列出證據。
4.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載明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及發支付命令的原因。
(
)法院:即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
)證人欄:空白。
(
十一)證物欄:列出證物名稱(如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即可。
(
十二)年、月、日欄:載明提出(遞狀)之日期。
(
十三)具狀人及撰狀人欄:具狀人乃提出書狀的當事人(即聲請人);撰狀人乃代當事人撰寫狀紙的人,必須簽章。

四、作業程序

()開單繳費:聲請狀撰妥後,先至法院收費處開單繳納裁定費一千元。繳費後,收費窗口會交付紅色聯及綠色聯收據。

()遞狀:
1.
將聲請狀、繕本及綠色聯繳費收據向法院民事收狀處遞狀(有些法院另設有非訟中心,則向非訟中心收狀窗口遞狀)。
2.
法院收狀後,會開立收狀條交付遞狀人存查(有些法院會直接在聲請狀影本或紅色聯繳款收據上蓋收狀章)。

()法院送達:
1.
遞狀後,法院審查如符合聲請要件,會將支付命令以郵局雙掛號送達聲請人及債務人(法院作業時間各法院略有不同)。
2.
債務人如遷址而無法送達,法院書記官會通知聲請人查報債務人地址,此時聲請人可持法院通知函或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身分證、印章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現已電腦連線),申請債務人之現行戶籍謄本(債務人如為公司,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均可委任他人辦理),具狀聲請法院改依該新址送達。
3.
如債務人惡意拒收支付命令,可以聲請法院用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方式來完成送達(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4.
支付命令須送達於債務人才能發生效力,如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送達後之效力:
1.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時該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異議即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另行通知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郵資並提出準備書狀(有些法院會直接先通知開庭再命補繳)。
2.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時聲請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書(有些法院於確定後會自動核發),連同支付命令正本,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五、注意事項

()持有支票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可單獨對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亦可同時對發票人與背書人聲請。
(
)支票一定要先提示交換,遭受退票後,始可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就訴訟經濟而言,聲請支付命令較為省時省錢,但如已能預期債務人必會提出異議或無法送達,則以直接起訴為妥,以免浪費追索時間。
(
)法院會依法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如有脫產意圖,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即會立即著手脫產,故為保全債權,如查知債務人的財產,最好先實施假扣押程序,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
)就債權的追償而言,本票可直接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但支票並不能直接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只能以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方式處理。故除非發票人素重支票信用,否則儘量以收本票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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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4/0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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