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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類帳務處理要點

2010/05/10 20:39

費用類帳務處理要點

會計科目

     

薪工津貼

1.32、查71、勞基2432

2.員工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加班、津貼、獎金、各種補助金、資遣費、退休金‧

3.原始憑證:收據或簽收名冊(薪資表)、銀行蓋章存入清單

4.查核方向:

(1)新進人員人事資料、身分證影本、報到資料

(2)扣繳資料:固定薪依扣繳率辦法、非固定薪扣繳率6%

(3)勞、健保費用相互比較

(4)員工名冊:姓名、職稱、年齡、學歷

(5)員工座位圖

(6)年終獎金之股東會議事錄

租金支出

1.72

2.營業場所(辦公室、廠房、倉庫)之房租、交通設備之租金、生財設備(影印機)租金、郵政信箱租金‧

3.原始憑證:租約、發票、收據及扣繳資料、銀行送金單、匯款條

4.查核方向:

(1)房租地點與公司證照地址比較‧

(2)代房東支付稅捐帳列租金支出,併入房東所得及扣繳通報

(3)預付租金年底調整

(4)法人房東收取押金設算利息,同時帳入租金支出、利息收入

(5)資本租賃之支出應調整為資產並提列折舊

(6)支付方式與合約條件比較

文具用品

1.73

2.因營業上所耗用之文具,如紙、筆、影印紙、訂書針、計算機、影印、印刷文件、印章‧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年底大量購入尚未耗用之文具用品應調整為用品盤存

旅費

1.74

2.因業務需要而支付之國內、國外出差旅費‧

3.原始憑證:出差報告單、機票、國外機票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船票、火車汽車計程車經手人證明、包車發票或收據

4.查核方向:

(1)出差報告單訪洽對象及內容是否與業務有關

(2)出差日支膳雜費是否超限

(3)宿費核實認列是否已訂定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

運費

1.75

2.卡車運費、寄樣品(國內)托運費、海運費、空運費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進貨之運費是否轉列資產成本

(2)由托運明細查核是否漏報收入

(3)外銷運費與Invoice、報價單之交易條件比較,是否虛增費用(FOB基隆港之外銷帳列運費等)

郵電費

1.76

2.電話費(傳真機、電話)、電報費、郵票

3.原始憑證:購買票品證明單、電信事業收據、

4.查核方向:
  (1)
電話費之認定以實際供公司使用為認列依據,非以抬頭為必要認定標
    

  (2)
利用私用電話接洽業務,應取得電信事業收據及附有受話人電話號碼
    
之電話費清單

修繕費

1.77

2.機汽車、打字機 冷氣機、傳真機、影印機等設備之修理及維護費、其金
 
額小於6萬元或效能2年以內
3.
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金額>6萬元之支出,如能舉證維修或換修記錄證明耐用年限短於2年者,得作費用列支

(2)整批購買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仍應列為資本支出。

(3)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在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內(取較短者)分年攤提。

(4)電話線路裝置費金額大於6萬元者,因具遞延性質,應以未攤銷費用列支,並分3年攤提。

廣告費

1.78

2.人事廣告、產品廣告、參展、目錄、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
 
廣告品(含樣品及贈品)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樣張、展示照片及日期、受贈人簽章之收據

4.查核方向:
  (1)
樣張檢附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紙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
    
及版()
  (2)
參加展覽費用,應檢附展示照片,金額大者,應附合約。

(3)贈送樣品、 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 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含
  
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載明,並與銷貨成本表勾稽(本身產品)

  (4)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記錄及具領人收據,除給付價值在
    
新台幣壹仟元以下或屬普遍性之隨貨贈送物品外,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款或列單申報(其他所得)    

捐贈

1.79
2.
捐贈給政府機關、後選人、政黨、依所114項成立之機關團體之款項

3.原始憑證: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後選人依規定格式開立之競選
           
經費受贈收據

4.查核方向:
  (1)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
    
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
對依所114項成立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3)對後選人捐贈:30萬元
    
對依法成立之政黨捐贈:a所得額10%300萬元(取金額較小者);及
                          b
平均得票率>5%
  (4)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交際費

1.80
2.
便餐、宴客、送禮 ($5,000元以上之送禮請摘要註明贈送對象)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
限額規定
  2.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
   
成本額,並與銷貨成本表勾稽
  3.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進項稅額
   
並已申報扣抵者,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
   
貨物,按時價開立發票(帳列以成本沖轉),進項稅額並不得申報扣抵
    (
除捐贈給政府機關例外)

職工福利

1.81

2.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所提撥
                       
之福利金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員工聚餐、公司舉辦旅行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提撥福利金之收據

4.查核方向:
  (1)
除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外,其餘支出有限額規定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資本額5%、營業收入0.15、下腳收入40%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營業收入0.15、下腳收入40%
  (2)
舉辦員工文廣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
    
其他費用列支
  (3)
公司舉辦旅行支出超過限額時,超過部分得轉列其他費用列支
  (4)
公司舉辦旅遊應檢附旅遊行程表、名單及相關文件
  (5)
制服費、體育活動費,可核實認定,帳列得作其他費用

水電瓦斯費

1.82
2.
辦公室或工廠之水費、電費、瓦斯費

3.原始憑證:發票、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廠收據
4.
查核方向:
  (1)
水電費之認定以實際供公司使用為認列依據,非以抬頭為必要認定標
    

  (2)
營業費用與製造費用之劃分應一致且適當
  (3)
廠辦分開者,應視收據上之使用地址,認列為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

保險費

1.83

2.員工勞保費、汽車保險、出口保險、團體壽險要保人為公司之保費
3.
原始憑證:保險公司保費收據
4.
查核方向:
  (1)
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2)
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
    
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3)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
    
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
    
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一年24,000),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
    
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薪資
    
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
  (4)
團體壽險之保險並應檢附列有每一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並根據
    
投保人數計算限額。
  (5)
勞健保費用應根據製造薪資/營業薪資比例,分攤至製造費用及營業
    
費用。

什項購置

1.84
2.
屬購買小額固定資產,其金額小於60,000以下,如辦公桌椅、鐵櫃等。
3.
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
查核方向:
  (1)
購置固定資產已以雜項購置科目列帳者,於廢損時,不得再以費用
     
列帳(出售價款可列為其他收入)

勞務費

1.85
2.
支付執行業務報酬之費用,如會計師、律師之手續費(個人所得須辦扣嫩)
3.
原始憑證:收據、通報扣繳
4.
查核方向:
  (1)
自負盈虧者,方得以「執行業務報酬」通報所得,否則應以薪資所得
    
通報

研究費

1.86
2.
研究時所須使用之薪資、材料、工具、零件、及辦公室租金等
3.
詳細規定詳「公司研究發展支出、訓練支出、國際品牌形象支出等投資
 
抵減說明」講義

權利金

1.87

2.原始憑證:
  (1)
支付國內廠商,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

  (2)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收據及契約證明,並依法扣繳,

  (3)國外廠商及在國內無居注所之個人 : 收據及銀行結匯證明,其屬應
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應有扣繳稅款之繳款書據。

3.查核方向:
  (1)
權利金之支出,其立有契約者,超過約定部份,不予認定。

  (2)支付對象為國外廠商及在我國境內無居住所之個人,憑雙方簽訂合
約,核實認定。

  (3)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列為製造費用。

伙食費

1.88
2.
每月每人最高限額 1,800元,免視為薪資所得

書報雜誌

1.89
2.
報紙、雜誌、刊物、書籍 (雜誌證明商用、貿易用、以資證明與業務有
 
)
3.
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稅捐

1.90
2.
汽車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印花稅、自有事業所有房屋稅、地價稅
3.
原始憑證:稅單收據
4.
查核方向:
  (1)
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
    
,應視同租金支出。
  (2)
貨物稅、進口貨物關稅,應列為貨物成本。
  (3)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的之土地增值稅, 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
    
項下減除。
  (4)
購買土地、 房屋所繳納之契稅、 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
    
本。
  (5)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
    
鍰, 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佣金支出

1.92

2.支付國內、外廠商之佣金,支付國外佣金須附佣金計算及契約證明
3.
原始憑證:
  (1)
支付營業人:統一發票或收據。

  (2)支付個人:收據。

  (3)支付國外佣金者:

     A.提示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之合約。

     B.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
日期等之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C.在台以新台幣支付者,以國外廠商出具之收據為憑,唯不得超過出
      
囗貨物價款百分之三
4.
查核方向:
  (1)
支付佣金比率超過5%者,應提示合約及資金證明。

燃料費

1.93
2.
加油、製造所耗之燃料
3.
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
查核方向:
  (1)
製造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呆帳損失

1.94
2.
實際發生或估計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限額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屬於發生年度,儘先就
 
上年度備抵呆帳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本年度損失。

(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

     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末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3.原始憑證:
 
倒閉、逃匿: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該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
            
業地址。

  和解:和解筆錄或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破產: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逾二年無法收回之債權: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
            
收證明。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法院
 
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4.查核方向:
  (1)
備抵呆帳限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
  (2)
有財務簽證者,備抵呆帳之評估應依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為依據。
  (3)
備抵呆帳超過限額時,應將超限部分轉列其他收入。

外銷損失

1.94-1

2.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

  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之

  損失。
3.
原始憑證:

(1)買賣契約書 (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

     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2)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3)結匯證實書或水單。

  (4)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貿易主官機關核准之文件及運送註明。

  (5)在台支付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囗商之收據。

  (6)外銷損失金額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下者,得兔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
    
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各項折舊

1.95

2.生財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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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2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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