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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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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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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工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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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32、查71、勞基24、32條
2.員工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加班、津貼、獎金、各種補助金、資遣費、退休金‧
3.原始憑證:收據或簽收名冊(薪資表)、銀行蓋章存入清單
4.查核方向:
(1)新進人員人事資料、身分證影本、報到資料
(2)扣繳資料:固定薪依扣繳率辦法、非固定薪扣繳率6%
(3)勞、健保費用相互比較
(4)員工名冊:姓名、職稱、年齡、學歷
(5)員工座位圖
(6)年終獎金之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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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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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2
2.營業場所(辦公室、廠房、倉庫)之房租、交通設備之租金、生財設備(影印機)租金、郵政信箱租金‧
3.原始憑證:租約、發票、收據及扣繳資料、銀行送金單、匯款條
4.查核方向:
(1)房租地點與公司證照地址比較‧
(2)代房東支付稅捐帳列租金支出,併入房東所得及扣繳通報
(3)預付租金年底調整
(4)法人房東收取押金設算利息,同時帳入租金支出、利息收入
(5)資本租賃之支出應調整為資產並提列折舊
(6)支付方式與合約條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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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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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3
2.因營業上所耗用之文具,如紙、筆、影印紙、訂書針、計算機、影印、印刷文件、印章‧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年底大量購入尚未耗用之文具用品應調整為用品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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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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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4
2.因業務需要而支付之國內、國外出差旅費‧
3.原始憑證:出差報告單、機票、國外機票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船票、火車汽車計程車經手人證明、包車發票或收據
4.查核方向:
(1)出差報告單訪洽對象及內容是否與業務有關
(2)出差日支膳雜費是否超限
(3)宿費核實認列是否已訂定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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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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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5
2.卡車運費、寄樣品(國內)托運費、海運費、空運費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進貨之運費是否轉列資產成本
(2)由托運明細查核是否漏報收入
(3)外銷運費與Invoice、報價單之交易條件比較,是否虛增費用(如FOB基隆港之外銷帳列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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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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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6
2.電話費(傳真機、電話)、電報費、郵票
3.原始憑證:購買票品證明單、電信事業收據、
4.查核方向: (1)電話費之認定以實際供公司使用為認列依據,非以抬頭為必要認定標 準 (2)利用私用電話接洽業務,應取得電信事業收據及附有受話人電話號碼 之電話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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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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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7
2.機汽車、打字機 冷氣機、傳真機、影印機等設備之修理及維護費、其金 額小於6萬元或效能2年以內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金額>6萬元之支出,如能舉證維修或換修記錄證明耐用年限短於2年者,得作費用列支
(2)整批購買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仍應列為資本支出。
(3)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在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內(取較短者)分年攤提。
(4)電話線路裝置費金額大於6萬元者,因具遞延性質,應以未攤銷費用列支,並分3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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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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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8
2.人事廣告、產品廣告、參展、目錄、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 廣告品(含樣品及贈品)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樣張、展示照片及日期、受贈人簽章之收據
4.查核方向: (1)樣張檢附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紙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 及版(頁)次 (2)參加展覽費用,應檢附展示照片,金額大者,應附合約。
(3)贈送樣品、 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 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含 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載明,並與銷貨成本表勾稽(本身產品)
(4)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記錄及具領人收據,除給付價值在 新台幣壹仟元以下或屬普遍性之隨貨贈送物品外,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款或列單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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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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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79 2.捐贈給政府機關、後選人、政黨、依所11第4項成立之機關團體之款項
3.原始憑證: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後選人依規定格式開立之競選 經費受贈收據
4.查核方向: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 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對依所11第4項成立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3)對後選人捐贈:30萬元 對依法成立之政黨捐贈:a所得額10%或300萬元(取金額較小者);及 b平均得票率>5% (4)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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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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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0 2.便餐、宴客、送禮 ($5,000元以上之送禮請摘要註明贈送對象)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限額規定 2.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 成本額,並與銷貨成本表勾稽 3.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進項稅額 並已申報扣抵者,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 貨物,按時價開立發票(帳列以成本沖轉),進項稅額並不得申報扣抵 (除捐贈給政府機關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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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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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1
2.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所提撥 之福利金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員工聚餐、公司舉辦旅行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提撥福利金之收據
4.查核方向: (1)除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外,其餘支出有限額規定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資本額5%、營業收入0.15、下腳收入40%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營業收入0.15、下腳收入40% (2)舉辦員工文廣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 以其他費用列支 (3)公司舉辦旅行支出超過限額時,超過部分得轉列其他費用列支 (4)公司舉辦旅遊應檢附旅遊行程表、名單及相關文件 (5)制服費、體育活動費,可核實認定,帳列得作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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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瓦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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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2 2.辦公室或工廠之水費、電費、瓦斯費
3.原始憑證:發票、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廠收據 4.查核方向: (1)水電費之認定以實際供公司使用為認列依據,非以抬頭為必要認定標 準 (2)營業費用與製造費用之劃分應一致且適當 (3)廠辦分開者,應視收據上之使用地址,認列為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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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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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3
2.員工勞保費、汽車保險、出口保險、團體壽險要保人為公司之保費 3.原始憑證:保險公司保費收據 4.查核方向: (1)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2)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 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 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 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一年24,000元),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 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薪資 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 (4)團體壽險之保險並應檢附列有每一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並根據 投保人數計算限額。 (5)勞健保費用應根據製造薪資/營業薪資比例,分攤至製造費用及營業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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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項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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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4 2.屬購買小額固定資產,其金額小於60,000元以下,如辦公桌椅、鐵櫃等。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 購置固定資產已以雜項購置科目列帳者,於廢損時,不得再以費用 列帳(出售價款可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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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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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5 2.支付執行業務報酬之費用,如會計師、律師之手續費(個人所得須辦扣嫩) 3.原始憑證:收據、通報扣繳 4.查核方向: (1)自負盈虧者,方得以「執行業務報酬」通報所得,否則應以薪資所得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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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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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6 2.研究時所須使用之薪資、材料、工具、零件、及辦公室租金等 3.詳細規定詳「公司研究發展支出、訓練支出、國際品牌形象支出等投資 抵減說明」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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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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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7
2.原始憑證: (1)支付國內廠商,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
(2)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收據及契約證明,並依法扣繳,
(3)國外廠商及在國內無居注所之個人 : 收據及銀行結匯證明,其屬應 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應有扣繳稅款之繳款書據。
3.查核方向: (1)權利金之支出,其立有契約者,超過約定部份,不予認定。
(2)支付對象為國外廠商及在我國境內無居住所之個人,憑雙方簽訂合 約,核實認定。
(3)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列為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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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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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8 2.每月每人最高限額 1,800元,免視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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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報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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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89 2.報紙、雜誌、刊物、書籍 (雜誌證明商用、貿易用、以資證明與業務有 關)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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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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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0 2.汽車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印花稅、自有事業所有房屋稅、地價稅 3.原始憑證:稅單收據 4.查核方向: (1)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 ,應視同租金支出。 (2)貨物稅、進口貨物關稅,應列為貨物成本。 (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的之土地增值稅, 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 項下減除。 (4)購買土地、 房屋所繳納之契稅、 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 本。 (5)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 鍰, 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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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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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2
2.支付國內、外廠商之佣金,支付國外佣金須附佣金計算及契約證明 3.原始憑證: (1)支付營業人:統一發票或收據。
(2)支付個人:收據。
(3)支付國外佣金者:
A.提示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之合約。
B.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 日期等之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C.在台以新台幣支付者,以國外廠商出具之收據為憑,唯不得超過出 囗貨物價款百分之三 4.查核方向: (1)支付佣金比率超過5%者,應提示合約及資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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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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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3 2.加油、製造所耗之燃料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製造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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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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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4 2.實際發生或估計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限額1%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屬於發生年度,儘先就 上年度備抵呆帳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本年度損失。
(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
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末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3.原始憑證: 倒閉、逃匿: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該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 業地址。
和解:和解筆錄或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破產: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逾二年無法收回之債權: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 收證明。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法院 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4.查核方向: (1)備抵呆帳限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 (2)有財務簽證者,備抵呆帳之評估應依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為依據。 (3)備抵呆帳超過限額時,應將超限部分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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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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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4-1
2.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
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之
損失。 3.原始憑證:
(1)買賣契約書 (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
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2)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3)結匯證實書或水單。
(4)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貿易主官機關核准之文件及運送註明。
(5)在台支付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囗商之收據。
(6)外銷損失金額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下者,得兔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 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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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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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95
2.生財器具
(公司設立、稅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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