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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稅率10%

2009/02/23 11:4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23日生效,該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死亡於98年1月23日以後),均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計稅,修正後的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稅率由累進課稅改為10%單一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夫妻及有2名子女的四口之家為例,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90萬元,共計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846萬元,也就是說遺產總額未達1,846萬元者,無需負擔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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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10﹪稅率核課。

《賦稅》2009/2/2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將從目前十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1,200萬元與220萬元。
該局指出,遺產稅調降稅率後,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又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846萬元者,亦無需繳納遺產稅。另因贈與稅之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則生前移轉現金或存款予子女之金額提高,遺產稅課徵之有稅案件將大幅減少。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以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部分,於98年1月23日之前死亡或贈與之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實屬誤解。該局表示於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新稅率及新免稅額核課,98年1月23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仍需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廖玉瑾,電話:04-23051111轉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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