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政策的分析與總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取決於:企業的銷售額;適用的稅率;取得可以抵扣的進項。在處理進項抵扣時會涉及到以下問題:
1、取得的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2、是否需要將進項轉出;
3、如何辦理抵扣手續。
本專題報告對迄今為止與上述問題相關的稅務規定進行了總結、歸納,為企業正確理解、運用稅務法規提供幫助。
第一部分: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金是否可以抵扣
一、納稅人購進貨物的抵扣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抵扣:
1、不屬於稅法規定不予抵扣的情形;
增值稅法規對進項是否可以抵扣採取了排除的方法,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進項都屬於可以抵扣的進項。因此,企業購買辦公用品、購進水電、購進維修零件、不屬於不構成固定資產的配件等取得的進項都可以抵扣;
2、取得進項發票填寫開具符合規定;
取得可以抵扣進項發票必須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不屬於虛開的發票,虛開發票不能抵扣。另外發票的填寫、開具必須符合稅務規定,不符合的發票不能抵扣。
3、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抵扣;
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除了以上基本規定以外,一般納稅人在抵扣時需要注意的問題還包括: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稅控收銀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的規定:即使稅控收銀機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納稅人購進稅控稅款機取得的進項也可以抵扣。
2、運輸途中正常損耗的進項可以抵扣,無需進項轉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徵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其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中用於非應稅勞務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抵扣時限不再與材料進倉、商品付款掛鈎;
5、由於對方填寫不規範造成不能抵扣的,可以退回對方重新填寫開具;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進項發票遺失也不影響抵扣: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的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徵收率開具)予以抵扣。
8、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45號)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購進貨物,其通過商品交易所轉付貨款可視同向銷貨單位支付貨款,對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
9、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1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2000]191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1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如果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進項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1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247號)的規定:與總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搆從總機構取得的日常工資、電話費、租金等資金,不應視為因購買貨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應做沖減進項稅額處理。
1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廣告收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8號)的規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文化出版單位用於廣告業務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以廣告版面占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凡文化出版單位能準確提供廣告所占版面比例的,應按此項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關於運輸費用的抵扣
納稅人支付的運輸費用是否可以抵扣也應從三個方面判斷:
1、不屬於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專案所支付的運費;
2、取得的運輸費發票開具符合規定:
1)開票方必須按照規定逐欄、如實填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2)凡開具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填寫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第055號)規定:地稅局代開貨運發票時,應加蓋代開票地稅局發票專用章,專用章要有代開票地稅局名稱和地稅局代碼,否則不予抵扣增值稅。
3、在規定的期限內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除此以外,在處理運輸費用抵扣需要注意的問題還包括: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國稅函[2005]332號):列名和不列名的鐵路運輸費都可以抵扣,今後國家稅務總局不再發文對鐵路運輸線進行列名公佈;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的規定:准予抵扣的貨物運費是貨運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332號):規定准予抵扣的鐵路運費金額是指由運費和鐵路建設基金,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3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銷售貨物符合條件的運輸費用都可以抵扣(包括取得的代開票單位為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3]970號)的規定:中國鐵路包裹快運公司(簡稱中鐵快運)為客戶提供運輸勞務,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運單》列明的鐵路快運包乾費、超重費、到付運費和轉運費,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的規定:納稅人支付給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的代理費不能抵扣。
三、關於水電費用的抵扣
根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售水、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穗國稅[2004] 173號)的規定:水、電總表納稅人向分表納稅人單獨收取分攤水、電費的,應照章繳納增值稅;同時,取消使用水電費分攤明細表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分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能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水、電費進項稅額,總表納稅人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廣州市總表納稅人向分表納稅人轉售自來水時,可以按照6%徵收率或者13%適用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表納稅人按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其取得的水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總表納稅人按照13%適用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其取得的水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分表納稅人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憑以總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水、電費進項稅額。
四、關於海關代征增值稅的抵扣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託進口單位名稱的,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稅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但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從2004年3月份開始,納稅人申報除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資料的軟碟(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對納稅人丟失的海關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資料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5、凡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抵扣的納稅人,可以使用《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資訊採集軟體》(逾期抵扣版),該軟體發佈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支援網站上。沒有超期未抵扣的納稅人,仍使用現《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資訊採集軟體》
五、關於廢舊物資的抵扣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六、關於農副產品的抵扣問題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按13%的扣除率計算准予抵扣進項稅額。農產品的範圍可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戶手工編織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56號)的規定:對於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織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於自產農業初級產品,應當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收購坯具的竹器企業可以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248號)規定,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應按10%的稅率抵扣。
第二部分:不准抵扣的進項稅額
七、關於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進項稅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列舉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發票不符合規定;
3、超越抵扣規定的時限;
4、抵扣手續不符合規定。
下面分別說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購進應稅專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該規定第五條第(一)至(九)項和第(十一)項的要求。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准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准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徵稅款,不得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併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後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運費發票抵扣清單》的要求填寫全部內容,對填寫內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七)根據國稅發[2003]120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九)廢舊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開具普通發票時,應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的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應根據相關廢舊物資發票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納稅人除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電子資料的軟碟(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一)《關於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規定,目前,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複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五種。
1、凡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五種涉嫌違規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
3、屬於“重複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4、屬於“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凡屬於增值稅電腦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均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十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檔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十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550號)的規定: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能作為下一道環節的進項稅金抵扣。
(十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兼營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項目的納稅人,應準確劃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準確劃分者,應按營業額的百分比劃分。
第三部分:進項稅額的轉出
八、關於須轉出的進項稅。
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包括:
1、將不能抵扣的部分計入抵扣金額內;
2、改變用途,原來可以抵扣變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攤計算、劃分可以抵扣與不能抵扣的部分;
4、發生財產的非正常損失。
(一)進項轉出是指企業已作進項抵扣但後來轉做他用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用於下列專案的增值稅進項稅應該轉出:
1)用於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部分應該轉出。外貿企業出口實行先征後退辦法的,其征、退稅之差應該轉出。轉出部分計入成本。
以上項目所含進項稅轉出時,與之相關的運費按扣除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該轉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