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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2007/02/09 22:06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
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十四、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對於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紀律委員會申請覆核。

前項紀律委員會之組織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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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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