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講西講,講東講西
文林「怨」已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但是目前絕大多數的媒體是集中火力在北市府麻木不仁、罔顧民眾權益、向建商靠攏,但北市府固然可議,但畢竟是依法行政,法治是民主的基石,動輒出現破例、法外施恩的情形對於一個法治尚未成熟的社會其實不是好事,把焦點過分集中在北市府拆屋行為乃至於警察的驅離行動,除了滿足部分媒體煽動民眾情緒從中得利外,也隱蔽了問題的核心。真正的癥結點在於都更條例25-1的惡法是誰搞出來的?有沒有改變他的可能?
回顧當初的立法過程,原本的都更條例25條規定必須「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才能實施,卻在立委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操作下,以救災之名大開方便之門,成為專為有心人圖利的巨獸。
都更條例25-1是在民國91年10月8日第5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由台聯立院黨團黃政哲委員(該委員後因涉及工程弊案而被起訴)提出的修正案,將原本的「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門檻降低為「70%同意」(後經當時營建署署長柯鄉黨爭取提升為80%,民間自辦都更除了人數80%還需土地及樓地板面積合計90%),增訂協議價購的「多數決」原則,以及實施者強制價購的權力。
(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25-1: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於劃定應實施更新地區內,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或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以上之同意後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屬前項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或合法建物得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評定價值後,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於法院。權利關係人對補償價格有異議者,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
實施者依前項規定價購或提存應補償之金額後,其申請建築執照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25-1第一次修改在94年,仍是由台聯立委提案,這次修法將原本政府與民間辦理都更的門檻差異消除,政府畫定與民間自辦都是80%。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 25-1: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後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屬前項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合建協議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二次修訂,在民國96年,由親民黨劉文雄委員提案,獲得各黨立委廣泛支持。這次修法緣由,是立委們認為人數80%的門檻會造成「有心人士刻意操弄不同意人數」,造成都更無法進行,所以提案將人數門檻刪除,只要產權面積達到80%即可辦理。這次的審查會十分精采,雖然行政官員一直提醒拿掉人數門檻有違公平正義原則,造成財團以大吃小,但立委們不分黨派團結一致,就是要都更能加速辦理,有建議門檻再降低到60%(馮定國委員,親民黨),甚至50%(蔡家福委員,國民黨),要不然都更等太久,「一個都市更新劃定案從頭做到尾要4年半,那建商怎麼辦?…..要建商如何生存?…..政府立意固然非常好,但是綁到建商了」(薛凌委員,民進黨),雖然官員苦口婆心,「我們考慮的是,不要因為少數財團1或2人擁有大面積土地,而不考慮多數人擁有少面積土地的權利…..不要認為舊房子改成新房子就叫都市更新….」(林中森次長),結果人數門檻還是被拿掉了。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25-1: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經過25-1的制定及兩次修法,官員憂心的「少數財團強迫大多數居民」夢靨成真,在立委的巧手打造下,都更條例變成財團吞噬良民的怪獸,文林苑慘案發生已是必然的結果,對於地方政府乃至於實際執行的基層公務員,過分的苛責也不能改變什麼,揶揄台北好好拆也是情緒發洩而已,至今還未看到真兇受到譴責。在同情王家的遭遇之外,比較積極的做法應該是督促都更條例的修法,請告訴你的選區立委,你的態度是什麼,如果他是過去造成都更惡法的幫兇,請提醒他選民給他一次自新的機會,不然下次選民將用選票制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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