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許多公職考生問我,監獄行刑法(監所管理員、監獄官)明年到底會不會修法,那現在還要背舊法嗎?還是要開始背監獄行刑法草案了?
那法條又要怎麼背?那麼多的法條有需要全背嗎?相關的細則、辦法要背嗎?
個人覺得依目前而言,還是要背舊法,而草案只要參考即可(所謂草案就是還沒定案,都還有可能再做更改,背了也是白背,了解個方向即可)。因為就算明年監獄行刑法大修法,除了新法要背之外,考試的重點也是會放在比較,如果您不熟悉舊法,那麼怎麼答題呢?
至於法條要怎麼背?首先找出適合自己的方式(請參考部落格中讀書、考試小秘訣文章),再好好運用80\20法則,背重點法條那麼就會比較得心應手。
基於99年5月26日 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小弟自行整理的監所法規,亦作出修改。
監所法規這是一份~配合監獄行刑法本法,整理出哪些相關該配合的重點及需要背誦法條、細則、辦法等。並且用顏色加以區分,使之更容易明瞭。
以下為監所法規前幾條的檔案~有需要完整部分者請留信箱
監所法規
(僅列出本法及相關配合法條、口訣部分;內文及口訣解釋請參閱監獄行刑法講義)
第 一 章 通則
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適於社會生活】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56:出監後需有適當職業、出監後需有謀生技能、出監後需有固定駐所、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第二條: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指行刑法26、26之1、26之2、27、58,1、75、82、(刑法41、43、74、77)、外9Ⅱ、外10、外21、累29等法條。
本法26: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本法26之1: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本法26之2: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本法27,11: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法58: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本法75前項獎賞方法如左。八 .其他特別獎賞(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法82:受刑人經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
外9Ⅱ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外10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置臨時食宿處所。
外21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累29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刑法4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刑法4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刑法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刑法77: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監禁方式名詞比較】
1. 嚴為分界:§4Ⅱ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2. 分別監禁
§2Ⅱ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17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18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一 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二 有犯罪之習慣者。
三 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 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五 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3.分界監禁
§18如前述
§19Ⅰ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其身心狀況及受刑反應應特加考查,得於特設之監獄內分界監禁;對於刑期未滿六月之受刑人,有考查之必要時,亦同。
4.分界收容:§55罹肺病者,應移送於特設之肺病監;無肺病監時,應於病監內分界收容之。
第三條: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另以法律定之】共3條
§3Ⅳ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20Ⅱ累進處遇方法,另以法律定之。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93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指外役監條例。
【少年處遇規定】**** (稽查(人員)假借叫德國班吸) →口訣表示
機:指收容於少年矯治機構:行刑法3
查:指個案調查特別規定:行刑法8
假(細則88)辦理假釋事件,應注意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行刑累進處遇、其他法令有關假釋(少年事件處理法81)無期徒刑逾7年,有期徒刑滿6個月逾3分之一。
戒(細則29第2項)學生腳鐐及聯鎖之重量以1公斤 為限,如有必要,得加至2公斤 ,手梏不得超過半公斤。
教化目標(行刑法39)並區分教誨和教育
德育39第2項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治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國:指國民教育~行刑法41第2第項
班(細則55第2項)除少年受刑人外,凡殘餘刑期不滿六月或未參加作業或受和緩處遇者,得不編班施教,但仍應適時予以教誨。
吸(少年矯正學校設置與教育實施通則71)學生禁用菸、酒及檳榔。
【少年矯治機構設置原因】***(遇惡(人)求壓縮)- (獨木舟) →口訣表示
積極原因:
遇:育處遇不同:行刑專業化,少年和成年處遇皆不同。
惡:避免惡習相染:防止犯罪之傳播。
求:適值求學階段-我國憲法保障受教權
壓:防止欺壓:因身心皆未發育完全
朔:可朔性高: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模仿能力高,矯正可朔性高。
消極原因:
獨:獨居監禁的困擾:進入監獄又面臨本法15條
目:不符行刑目的:指細則2 (監獄管理人員執行勤務,應注意受刑人利益)
濟:較符合刑法經濟原則:如本法第3條第2項,移監和收監程序需相當費用(勞師動眾)
第四條: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
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婦女處遇規定】***(兼職拒檢、養女兒、男飽和)→口訣表示
監:監禁於女監:監獄行刑法第四條
子:攜帶子女:監獄行刑法第十條
拒:應拒絕收監情形:監獄行刑法一一,1,2
檢:女管員檢查之:監獄行刑法一二,11
養:攜帶子女之給養:監獄行刑法46有
女:女性職員管教: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三三,前段
耳:許留過耳之髮: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六九,111
男:男性不得擅入女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三三,後段
保:準用保外就醫或移送病監、醫院:監獄行刑法五八,7
和:和緩處遇情形: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二六,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