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的科層理論
在其著名的類型化理論中,韋伯將威權區分為三種型態:(1)傳統職權:基於古老傳統及法令所產生的信念而生的職權(2)理性合法的職權:基於法律規範及崇高的權力去發出命令的職權。(3)魅力的職權:基於信仰個人特質所造成的職權。顯然地,韋伯的類型化理論的基礎認為,不同合法性會產生不同的威權關係,不同的威權型態,則其管理結構亦不同。
韋伯的科層體制有下列特徵:(1)在成員之間固定的分工;(2)全體職員的層級結構;(3)管理績效有一套普遍的規則;(4)個人和公司的財產與權力是分開的;(5)人員的選擇以技術資格為標準;(6)僱用被成員視為一項成就。
科層化系統與管理形式有下列不同:(1)管轄權範圍被明確界定;(2)組織依照層級原則:每一個層級較低者被較高者所控制及監督;(3)制定規則去指導職務的決策與行動;(4)生產或管理的工具屬於公司而非屬於老闆;(5)職員以技術能力為選擇的標準,指定職位並付給報酬;(6)為組織所僱用對成員而言是建構一個事業。
韋伯列舉了科層組織之特質與世襲組織系統對照比較,可清楚地看出,他所欲傳達的中心思想是,將科層組織之每一要素,視為是解決早期管理組織缺點的方式。而每一項要素並非單獨運作,而是結合成一個系統,以達成更有效果及效率的管理。
想要清楚地掌握個別要素及其彼此間的相關概念,韋伯使用了「理想型」這個概念來架構理論;這個方法,嘗試特出化所發現之現象的要素。但理想型一詞有些被誤解,它並不是指較符合規範的類型,而是將較顯著或特出之特徵,集中描述以建構個一個簡化的模型。
即使韋伯管理系統的模型,強調是由許多相關因素所組成的,它主要針對的是權力或職權系統的組織。韋伯對於官僚結構的研究很具影響力,但也引起爭議,因為在韋伯的系統概念中,威權關係的型態,決定了管理結構的本質。學者批評他過於強調官僚結構中的威權型態。在其對於官僚管理層級的討論中,韋伯主張威權存在法定職位內;而另一方面,在其對晉用及晉升之研究中,他又認為威權是以技術因子為基礎。對於韋伯學說的第二個評論,是其理想型的層級結構是概念架構及一組假設的混合體;因此,在其模型中,並未清楚區分定義及前提假設,韋伯的概念不只被認為論述了一組官僚特質,也包含了關聯各個因子的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