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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詐騙通緝犯,幾年前在北部已詐騙被害人近三仟萬元得逞,現在又在台中及彰化地區向善良民眾以『假借貸、真詐財』方式詐騙錢財,金額從數佰元的加油費用到數十萬元都有(說不定也可能有數佰萬元).
為何說是以『假借貸、真詐財』 方式詐騙錢財呢?!
因為林詐騙犯,沒有正當職業,也沒有穩定性及長久性的正當收入來源,他自已心裏非常明白,絕對沒有能力去償還所謂 "借貸" 而來的金錢,而且這個人渣也向被害人嗆聲說:『不爽還,沒錢啦』.
假設這個詐騙犯目前若真有一份工作,那也只是掛羊頭賣狗肉," 以工作為名、行詐騙之實 ";絕對不是痛改前非,決心好好守法過生活,賺取正當的勞務收入來還錢給受害人,而是計劃在這個看似 " 正當職業 " 的工作中再次尋找詐騙目標,或是萬一又被逮捕了,上法院時又可矇騙法官說自己有工作,有收入,有誠意還錢給受害人,以這樣的方式來脫罪.
『生吃都不夠,那還能曬乾』,各位請想想,那個人渣費了那麼大的勁兒,計劃那麼久,在北部詐騙了數仟萬元,都不夠他們一家花用,那有可能還給被害人,不然何必全家逃亡到中部落腳,全家人手機號碼全換掉,所以林詐騙犯對法官的說法只是在拖延時間、計劃逃亡.
為何說林詐騙犯絕對沒有能力還錢呢?!
俗話都說:『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更何況是受害人被林詐騙犯詐騙的那數仟萬元,他若有能力還錢,就不會選擇逃亡,跑給警察追.
林詐騙犯在法院每次都告訴法官還錢的計畫,但是一直到這個人犯逃亡之前,受害人也沒看到半毛錢.而且此人在94年9月23日被台北刑事局逮捕後(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928),在刑事局、偵查庭都說和受害人是"借貸關係",企圖達到躲避刑責,脫罪的目的.
所以這個詐騙犯是以"借貸"方式詐財並躲避刑責,林詐欺犯會擺出一副浪子回頭的假象來取信他人,測試並利用善良民眾的同情心及側隱之心,一旦有不知情的善良民眾同情他,他就開口"借貸"錢財,然後人就消失;等到民眾驚覺受騙而去報案,若是警方有逮捕到林詐騙犯,他就會說與受害人是借貸關係,這樣一來那個無恥之徒就可脫身.
那個詐騙犯林漢棠真以為他這樣的說法能脫罪嗎???
當然是很難脫罪囉~因為檢察官及法官也不是省油的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