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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分類:家庭教育
2006/12/27 14:20
桃園縣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府教社字第0950327503號函發布

一、為全面提昇各級學校學生家庭生活知能,強化其正確家庭價值觀,培養其經營良好家庭生活之能力,提昇國民及家庭的生活品質,建設祥和樂利的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二、目標

(一)為提升本縣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婚姻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之內涵。

(二)為增進家庭親子互動關係、以及親子共同學習成長之信念,以促家庭和諧氣氛。

(三)為增進學生對家庭資源認識、居家生活安排、以及休閒生活規劃之學習,以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對象:本縣所轄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四、各級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授課時數以外,針對學生、家長、社區人士,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責由教務處主要統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負責,並載明於學校課程計畫及行事曆中。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學生、以及社區人士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駐校社工師、青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念,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利用特殊議題以進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之演示活動。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學校或社區節慶舉辦聯誼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家庭教育日:由學校結合社區資源舉辦「家庭教育日」活動,以推廣家庭教育之相關理念。

(十)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定期考查的下午、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定期考查的下午、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八、各級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綱要如附表。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自評: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配合課程計畫實施自我評鑑。

(二)縣府複評: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成立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訪視並擇優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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