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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常駁回之理由:須表明判決違背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分類:法律平台
2007/08/03 18:36

 

最高法院常駁回之理由:舉一例參考﹝任何事件皆適用﹞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

  上 訴 人 庚 ○ ○             

  訴訟代理人 孔福 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吳澄 潔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 ○

        丙 ○ ○

        丁 ○ ○

        己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

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本其自由裁量

權所定之分割方法,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

,泛言謂為違法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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