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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噬嗑卦火雷噬嗑

分類:易經
2007/05/01 13:38

二十一、噬嗑卦:火雷噬嗑

(一)卦之組成:噬嗑卦由下震上離兩卦疊成。震為雷,離為火,卦名讀作火雷噬嗑。噬嗑的意義,就是口中有物,必須嚼(ㄐㄩㄝˊ)碎下嚥,然後嘴吧方能合櫳。口中有物為梗,嘴吧便不能合櫳。社會上如果有橫行霸道,為亂作梗的,社會大眾,便不得安寧。必須伸張公權力加以消除,將為梗作亂之物,加以噬嗑,社會安寧,方可確保。本卦主題,除暴安良的手段。

(二)卦辭:「噬嗑,亨,利用獄。」噬即以牙咬物,嗑義為合。口中有物為梗,口便不安,社會有壞人為梗,社會亦不得安。一定要將為梗之物,為梗之人,噬而去之,社會才得太平,個人才得平安。故曰噬嗑亨。本此噬嗑的精神去治理刑獄,就可除暴安良。

(三)彖傳:「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頤就是口兩旁之面頰。頤中有物,必咬碎吞食下嚥,方得安適。本卦離柔震剛,陰陽爻各二,是剛柔分。離電震雷,是雷電合而章,章就是明顯。六五雖不當位,但剛柔相濟,以此手段,可以有效處理刑獄案件。

(四)大象:「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以電之明察民,奸邪將無所逃避。以雷之威行罰,人民必莫不畏法。古先帝王即係用此明正賞罰以治理國家。

(五)爻辭、爻象
1.
初犯勿縱:「初九,屨校滅趾,无咎。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ㄐㄩˋ)就是鞋,校是加在腳上的刑具,趾為足指,是比喻行動的肢體。滅趾是遮蔽其足指,義為滅絕其行動的能力。古代以木為之,加於手者為梏,今稱手銬;加於足者為桎,今稱腳鐐。都是最輕之刑罰。初爻在下,代表初犯,施以薄懲,就可促使改進。加刑具於足,即在止其犯行。
2.
再犯重懲:「六二,噬膚滅鼻,无咎。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膚為表皮之肉,噬之過猛,連鼻子也遮住了,故噬膚滅鼻,義為用刑過重,似有輕罪重罰之嫌。但六二以柔居中,用刑稍重,亦必是犯者應得之罪。用刑不重,犯者何由知戒?所以仍得无咎。乘剛是指六二以柔爻居初九剛爻之上,義為懲治之犯者,人剛性直,易於聽斷。
3.
正己正人:「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當也。」腊肉即肉之乾者,六三居下卦之上,以柔爻處剛位,有失政之嫌,以不正之身,懲治不正的人,豈能服人。腊肉乾硬堅韌,不易咬入,故有時反受其苦鹹所毒。懲治罪犯,反受所噬,未免其吝,但尚不致為咎。
4.
勿畏強暴:「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乾(ㄗˇ)是肉之帶骨者,較之腊肉,更為難噬。故九四所治犯人,乃強而有力之犯官。九四以陽剛之性,居近君之位,若能保持剛直,有如用金矢刺乾胏(ㄗˇ),必能克任其事。惟四為陰柔之位,故勉以艱貞自勵,方為有利。未光者,惜其治獄之道,尚不夠光大。
5.
量刑適當:「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咎。象曰:貞厲咎。得當也。」六五以陰爻居尊位,所治犯人,必為重犯,噬乾肉即係喻犯者之強硬。但究不若噬乾胏之難,因五以君權施政,且行不失中,性雖柔而質剛如金,雖失位有不貞之厲,但如能堅持守中用柔,守正慮危,縱有危厲,亦可无咎。因其所處所為,能夠適當無所偏失。
6.
亂世重典:「上九,何校滅耳,凶。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何義同荷,就是負荷的意思。何校(ㄐ一ㄠˋ)即枷刑,加於犯人頸項及兩肩者。滅耳就是遮蔽了耳朵。實際上本爻所稱滅耳,有極刑殺頭之涵義。即是繫辭傳所說:惡積而不可揜(一ㄢˇ),罪大不可解者。古之諸侯會盟,執牛耳者為盟主。牛耳即牛頭之代稱,上九居非其位,為怙惡不悛(ㄑ一ㄢ)之累犯,故應處以極刑。之所以如此,是因他不夠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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