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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010/06/26 00:37
一個月前發生車禍
而在這幾天我已經拿到
內容
對方:自小客車
變換車道時,未讓執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我方:普通重型機車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我還該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嗎!?還是發生交通事故一定都要
鑑定費用3000對我來說蠻多的...

還有當初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幾點我不太明白
第四點: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
本人我左手撓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肘、膝磨損、擦傷
那我現在只有要事後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那還需要到上述說的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不太瞭解。。。

還有最後本案件交通事故如經分析認為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將依法於3個月內製單舉發。
那我現在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對方在不久會被開罰單嗎!?~~

    這兩天我收到一份名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開會通知單"

    內有一欄為"發言紀錄" 要求我填寫事故經過 請問我該如何填寫呢??書寫方式要很"公文"嗎...?還是只要寫清楚事發經過即可??

      最佳解答

      回答者: 擅長領域: 回答時間:
      阿里巴巴 ( 大師 5 級 )
      生活法律 | 公路
      2007-12-19 15:55:22
      [ 檢舉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6 條規定鑑定委員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一、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
      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因法無明文一定公文格式,因該祗係為發言單性質,您於該文書要敘明車禍發生事實及對車禍責任歸屬意見,及尚有何證據待調,即可,簡明扼要即可。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7 條    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程序如次:
                  (一)承辦單位必要時並得請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或相關機關(構)
                     人員說明案情。
                  (二)各方當事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三)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若無法作成結論,由工作人員針
                  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
                  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回復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軍)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


      第  9 條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
                  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相關鑑定委員會各委員
                  、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參考資料 法務
        回答者: 代表知識團: 擅長領域: 回答時間:
        史努比 ( 實習生 2 級 )
        車禍處理與諮詢
        公路 | 生活法律
        2009-11-17 00:37:02

        [ 檢舉 ]

        發問ΓΕΔ﹏紅Tea…大大您好:


        【前提】1、請尊重每位發言者之熱心服務及知識經驗,勿於解答得知後,任意把文章移除。「別人我不知,小弟答覆均需費時1-2個小時。2、希望發問者能於發問到達期限前自行選出最佳解答『重點喔、未必選我,請您自己選出當中最合您意之答案。』,此要求係希望此問題勿淪為票選、造成不公,「有感而發」而且感覺強烈,若由您自行選出,小弟心服口服,仍會繼續在此熱心服務,若常藉由投票選舉,且被『投票部隊』攻陷,小弟將萌生退意,不再浪費心力於此『不公環境』。


        【問】請問我還該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嗎!?


        【答】【車禍事故處理程序】


        1先釐清肇事責任,了解雙方於此事故中有無過失『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內容』。2知悉該負擔比例後,計算己方可合理要求對方賠償內容(金額)。3申請調解,由公正(證)第三者協助,協調雙方認知差異以達成共識。4不得已之訴訟(提出告訴)。


        警方於處理車禍、保險公司理賠、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時,沒有考慮誰撞誰的,最主要還是以【路權】區分責任,【路權】=【用路人的權利】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本人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建請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極為單純,故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問】那我現在只有要事後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那還需要到上述說的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


        【答】【和解】請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蓋手印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相關醫療收據、車輛修復明細,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及己方左手撓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肘、膝磨損、擦傷等受傷害狀況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定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若調解不成立,再請己方委請該調解委員開立『調解不成立書』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或連繫當初處理員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提出告訴暫時只需準備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及診斷證明書即可。分局偵查隊可不會理你喔,仍會請你至上述兩處提出告訴。


        如果你有其他保險(學生、勞保、意外險),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附收據及診斷書),此點多加利用,不無小補。己方有受傷增加談判籌碼,若對方保險齊全(即使沒有),對方應於調解委員會中儘量滿足己方合理要求,若無,肇事者本人亦該負擔此部份,以平息可能面對之訴訟(以可能之罰金及留有前科補足),惟己方亦應以『合理賠償』為基礎做請求,勿因本身受傷而獅子大開口,雙方鬧翻進入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屆時法院依合理判賠無法取得己方所提全數求償金額,致雙方均敗。


        http://webo.com.hk/winter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問】我現在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對方在不久會被開罰單嗎!?~~


        【答】該項問題係因少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於收到警方事後開單時,反彈為何當初於現場未開單卻於事後補開衍生出許多爭議,所以從前年開始於警方『談話紀錄表』內增加此問題,主要針對較重大之違規事項或可能進行訴訟時才會在三個月內再行舉發違規事項,否則多數違規事實若於現場未開單,事後三個月內並不會再舉單告發,因為車禍事件主要是雙方民、刑事之爭議,多數處理車禍事故員警均儘量勸解雙方,無謂再針對不重要之違規事項開單舉發,造成其中一方心生不悅轉而向另一方發洩。PS:此為談話紀錄表內倒數第二個問題,一個月了,ΓΕΔ﹏紅Tea…大大還記得那麼熟,佩服。


        以上暫且說明至此,小弟會持續關注,您也可繼續問,史努比會抽空上來繼續答,祝早日康復順利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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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1/1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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