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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章

分類: =最新消息=
2011/10/25 04:51

10/25()~11/5()12~前往德國、荷蘭 參加2011 "iENA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這次比賽的是「利用RFID改善緊急救護車輛於交通號誌管制系 統」及「封口機改良裝置」~一樣幫我求求你們家的媽祖阿~土地公 阿~耶穌阿~主阿~讓我「出國比賽~得冠軍~拿金牌~光榮返回來 」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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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律常識=
2011/08/25 04:31

甲於晚上10點開車回家沒有開啟大燈,乙在甲車的後方也沒有開啟大燈,導致甲因為視線不良不小心把丙撞死,請問甲、乙是否有構成犯罪?
(
請就客觀歸責理論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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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律常識=
2011/08/23 02:56

甲因想要詐取火災的保險理賠金,而放火燒毀自己的住宅,但沒想到 會因火勢過大延燒到旁邊1公里外的房子,請問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74條第2項的規定?

參考法條:
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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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律常識=
2011/08/23 02:55

甲為公司法人(債務人)A為公司負責人,A用甲公司名義向乙( 債權人)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事後A為了不想還乙所借貸之金錢 ,而故意處分(脫產)甲公司所有財產,請問乙是否可告甲、A之刑 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否有理由?

參考法條:
356:「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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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最新消息=
2011/03/14 15:51


目前在法務部擔任特約電腦講師的陳俊成,從19歲開始教電腦,除了自身的IT能力與教學經驗之外,他也投入科技法律及發明領域,這些專才的結合,帶來更多可能性
專職特約電腦講師

● 出生年:1977年
● 學歷:龍華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龍華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 工作內容:法務部特約電腦講座、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電腦講師、IENA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中華民國代表團總幹事


最近在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獲獎的參賽者,有一位來自臺灣,他是在法務部擔任電腦講座的陳俊成,從19歲便開始踏上電腦講師一職,至今已經有15年。他除 了擔任電腦講師的工作,相當有趣的是,對於法律也努力學習,甚至因為發明專利作品已數次在國際發明展上大放異彩,也被媒體譽為臺灣之光。這樣的經歷,他常 對學生說:「一個人要有3個專長」,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一個專長與另一個專長結合,就能產生一個新專業領域。

敢拼直闖的個性,讓他在很早便擁有雄厚的電腦教學經驗
其實,陳俊成在求學階段,並不是那種愛讀書的好學生,父親也因此而問他難不成將來要當修理摩托車的黑手?那時國一、對於學業並不是那麼熱衷的他,頓時驚 覺,自己應該要為未來著想才是,如果自己真的成為兩手歐歐的黑手,要怎麼交女朋友呢? 這可能是想太多,世事無絕對,但事實上他也開始注意自己將來該做的事。

從課堂上不認真變成苦讀電腦書的孩子,這是他之前不曾有過的學習態度,藉由自我看書鑽研,並開始懷著一股熱血,漸漸想去社會上磨練。在高一時,他到電腦公 司打工,負責硬體的維修,雖然不是他所熟悉的程式、軟體,但經驗就是慢慢培養出來的,可以學東西又可以賺錢的機會,他自然不會放過。特別的是,當初電腦公 司打出的口號是「買電腦送教學」,雖然一開始是負責修電腦,由於他對於電腦已有一點基礎,老闆便讓他嘗試電腦教學的工作,這樣的嘗試也幫他敲開了一扇大 門。

所謂初生之犢不畏虎,已有一些工作經驗的陳俊成,自認本身的電腦技能已經可以獨挑大樑,例如寫程式、教PE2、漢書、dBase與電腦組裝,因此他在高二 時開始寄履歷表給電腦補習班,並且成為當時大亞補習班最年輕的電腦講師。經過幾次上課的洗禮,他逐漸建立起教學上的信心,也激發出當講師的熱忱,接著陸續 到巨匠、學承等大型電腦補習班擔任電腦講師。

在法務部授課,獲得更多機會去接觸法律相關IT應用
從陳俊成的經歷上來看,在電腦相關領域的發展上,確實很積極。在他的教書經驗中,其實很少交到同年紀的學生,畢竟19歲就開始有講師的經歷,從電腦補習班 到一般企業或是公務機關,學生年齡多半都比他還要大,不過這並不影響教學。在因緣際會下,曾經被他教過的學生介紹他去擔任法務部的特約電腦講座,這樣的機 緣也讓他獲得更多公務機關的邀約,許多企業與電腦補習班也都會請他去上課或演講。

他的課程主要是針對電腦入門,陳俊成一般都是從Office開始教網路應用、架線、布線、區域網路設定、網際網路,接下來談電子商務這一塊。後來,他也投 入電腦犯罪偵察與資安,主要原因是,由於他在法務部教電腦,學習對象都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因此,授課時常被問到較偏向法律的問題,有許多專有名詞他 都聽得「霧煞煞」,像是構成要件、不純正不作為犯等名詞,沒唸過刑法的他,實在無法回答這些問題,他也只好反問回去,這些名詞是什麼意思,才能進一步向學 生給出答案。

能讓電腦跟法律結合在一起,對他是很好玩的一件事。就是因為陳俊成會電腦不會法律,而司法官員都會法律而不會電腦,這樣一來一往的情形下,他開始對於資訊 安全的法律感到興趣。他特別強調,這個領域不像是電腦,可以看書自己試出來,法律需要有人問有人解釋,才更容易學習,好在環境中這些學生便是他最好的老 師,他也因此培養出他對於電腦犯罪與偵察的興趣,並且成為他目前授課的專長項目。

以經驗培養出教學能力,而且學習過程中,要給自己壓力
雖然出社會早,在工作穩定後他也沒有懈怠下來,選擇重新回到校園奠定基礎,他這幾年順利從龍華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畢業,並且成為該系所研究生。而同時是老師與學生的雙重身份,讓他能有許多相互印證的機會。

陳俊成表示,當電腦講師能學到很多東西,畢竟人不可能什麼都會,教書過程中,他常需要思考,下一堂課要教什麼?學生發問時,自己不會怎麼辦?讓自己產生壓 力。而在學習電腦新知上,要看的資訊一定很多,陳俊成的作法是,找國外的期刊來看,像是科技管理類的SCI期刊;而網路上的演講資訊也很有用,像臺大有個 演講網,可以從線上學到很多東西。此外,他覺得問人還是最好的方式,而自己能夠講出來,更是一種融會貫通的過程,這是當講師的好處及事業所在,這些知識他 都要能夠講出來,而這樣的過程也讓他能了解,自己是不是真懂。

從發明闖出不一樣的天空,未來還要推出RFID應用
陳俊成最近受到注目的焦點是在發明方面,他是最近3年才開始接觸這塊領域。故事一開始是這樣,他在龍華科技大學曾選修一堂「創意與發明」的課程,便產生濃厚的興趣,他學著將不同的設計發明結合,把東西變得對生活上更有幫助,這些巧妙的創意與想法,讓他非常著迷。

他在上這門課時,便申請到他第一個專利作品「記憶型可攜式收集裝置」,這是一個可以幫助記憶停車位的鑰匙圈,最讓人感到驚訝的是,這件作品在申請專利成功後,便獲得禮品廠商的青睞,因此他順利將專利權賣了出去,讓他對專利之路增添了不少信心。

第一個發明便嚐到甜頭的陳俊成,隔年發明了一支多功能密碼鑰匙,以密碼排列來改變鑰匙的缺口形狀,能具有相當多種的變化,因此可減少攜帶多把鑰匙的麻煩,也降低遺失的可能性。同年,陳俊成帶著作品首次代表國家參加2007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比賽。
從參賽中,陳俊成學到更多寶貴的經驗,像是發明作品在設計考量時要相當全面,才能在現實生活中有價值。例如多功能鑰匙在評選時,主審提出不同面向的看法,他們認為老人與小朋友使用這種鑰匙,可能不像成年人般容易,因此,作品最後只獲得銀牌。

在他後續的發明中,已經有30多項專利發明,並也參加了6次國際發明大賽。像是多功能煙盒、可360度旋轉的延長線插座、防燙杯具、湯匙叉合一結構、語音 衣架,都是他這3年來的發明。這些創作也讓他的想法更加活躍,接下來,他更想將科技與發明結合,將自己專業上所學也能融入,像是他對於RFID無線射頻的 應用研究,預計將是他今年4月參加發明大賽的奪冠一大利器。

陳俊成目前的本業以電腦講師為主,關於科技法律方面,他打算撰寫這方面的書籍,而近年專利也算是成為他的收入之一。不過,搞專利其實是件很燒錢的事,他目 前已經投入超過500萬元。舉例來說,產品要製作出模型,而開模製作單個產品就要好幾千元或是上萬元,而撰寫專利申請書也要花上3萬元,對於個人發明來 說,初期的成本費用並不低,如果要出國參賽的話,每次比賽報名費更要25萬元,但政府給予的補助只有1萬多元。

他提到,專利申請書要寫得嚴謹,避免別人就可以鑽漏洞申請類似的專利,讓自己的成果可能變得一點價值都沒有。陳俊成認為專利要能賣得出去,並獲得商品化的 機會,這才是成功的發明。他看到在臺灣的每1千個發明中,只有3個發明會商品化,要發想出成功的專利作品,真的要讓創意與實用性完美結合才行。文⊙羅正漢

新聞資料來源:it home電腦報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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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最新消息=
2011/02/12 17:51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電腦講師陳俊成,不僅精通破解電腦犯罪,還熱中發明,有鑒於視障朋友無法辨認衣物花色,他發明了語音衣架,只要先由明眼人錄下衣服的花色特徵,視障朋友只需按鈕,衣架就會說出衣服的特色,視障朋友就可以自己搭配服飾,另外他也從在夜市喝貢丸湯,貢丸掉落啟發靈感,發明他湯匙和叉子合體的結構,兩項發明都在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摘下兩面銀牌,為國爭光。

衣架:「白色,襯衫,直條紋。」沒錯,衣架的確會說話,離開吊桿那一刻,馬上告訴你衣服的花色和款式,方便視障朋友,不用靠別人,就能輕鬆得知,手上拿的是什麼樣的衣服。發明者陳俊成:「白色,襯衫,直條紋。」衣架:「白色,襯衫,直條紋。」只要由明眼人按下衣架上的錄音鍵,視障朋友一按鈕,就可以自己穿搭,不怕搭錯顏色鬧笑話,這項有利視障人士的發明,贏得德國紐倫堡和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銀牌,獲得國際肯定,特色當然不只這一項。

陳俊成:「特價199,只要顧客從衣架上把衣服拿起來,(就會說話)變成一個廣告衣架。」衣架會說話,也能幫忙廣告做宣傳,陳俊成得過獎的發明作品可不少,已經申請30多項的專利,他最自豪的,還有這造型可愛,像是湯匙又像叉子的東西,創作源頭是夜市裡的一碗貢丸湯。陳俊成:「只要旁邊扳一下,就變成叉子了,變成叉子,我就可以去叉貢丸,我就可以去吃貢丸,吃完貢丸的時候又要喝湯,只要在旁邊再扳一下,就變成湯匙。」讓生活更便利的念頭,激發創作靈感,34歲的陳俊成,不只熱衷發明,還愛打擊犯罪,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擔任電腦講師,已經有11年的時間,專門教導法官、檢察官,破解電腦犯罪,國二開始自己買書鑽研電腦,19歲就成為最年輕的補習班講師,包括總統府、監察院等政府單位,都上過阿成老師的課,踏進發明領域3年多,就在國際發明展上嶄露頭角,成為另類的台灣之光。

資料來源:TVBS新聞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chen19872011013110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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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最新消息=
2010/12/14 00:47


生活中,有很多很平常的小工具,像是湯匙、衣架等等,每天都會用到,但是有時候使用起來並不符合人性化的需求,有一位專攻資訊安全的電腦工程師,就發揮創意,創造出很多前所未見的新發明,不但讓生活更便利,使用起來也更輕鬆。   什麼?衣架會說話?你沒聽錯,它在跟你打招呼。被大家暱稱阿成老師的陳俊成,年紀輕輕只有33歲,他的工作不是設計師,而是專門破解電腦犯罪的資訊安全專家。打開衣櫃挑選衣服搭配,這個動作對我們來說,多簡單。但是阿成老師就發現這對視障朋友來說,卻是個大麻煩。除了會說話的衣架,就連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樣的狀況都是他發明的靈感來源。   延長線上一整排的插座孔,偏偏找不到一個可以充電的地方,生活發明家陳俊成就發明了這個360度可以轉動的延長線插座。接著看到這隻湯匙,不過它長得有點奇怪,在夜市吃貢丸的時候,發現筷子和湯匙的不方便,把湯匙和叉子合體,變成「湯匙叉」,就連鑰匙都要合而為一。   發明這把萬用鑰匙,車子也能用,只要設定好家門和車門密碼,阿成老師手上的這把鑰匙,一把可以當作十把用。鑰匙的設計概念不變,不過未來門上的鎖頭可就要依照鑰匙密碼,量身打造。多功能密碼鑰匙這項創舉,不但在台灣申請發明專利,也獲得德國紐倫堡發明展銀牌榮譽。這些生活中隨處可見的必備物品,不一定方便好用,但是只要多一點思考、多一點創意,阿成老師說,每個人都可以是生活發明家。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012/20101201062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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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科技法律=
2010/12/01 15:28

根據消基會調查,網站業者不提供消費者申請取消網路帳號功能,也就是說,消費者一旦提供了個人資料,就無法避免個人資料暴露於外洩的可能性之中。五家被點名的業者分別為:Yahoo!奇摩、PChome online、新浪網、yam天空、shopping99網路購物。Yahoo!奇摩公關部資深經理黃明怡得知消基會發言後表示說:Yahoo!台灣網站雖然看不到刪除的頁面,但是消費者還是可以打電話到他們的客服中心,就可以獲得刪除帳號的處理,另外Yahoo!全球的平台都是互通的,進入Yahoo!英文版的網頁也可以進行消除帳號的動作,不過她強調,一但要求刪除帳號,就會進入Yahoo!的標準作業流程,立即就不能使用電子郵件等等服務。    就目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只有針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的保護法規,其中第4條有提到: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包括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皆屬消費者可行使之權利。而法務部在93年12月1日法律字第0930700546 號公告指定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大多數的網路業者,都符合這種的規定,但由於相關單位並沒有訂出相關的罰則,所以並無效的去約束業者。且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非公務機關的部分,僅涵蓋部分經過公告之事業,未經公告登記但擁有大量個資的業者,並不受其規範,而該法之修正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修正條款包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使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除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外皆須適用本法。」 另外,消基會也指出,目前網路服務業者對於帳號盜用、個資外洩等事件的處理,多表示由消費者個人負責,如ET Mall於會員條款中列出的:「倘有外洩而遭他人留用、冒用者,會員應自負法律責任。」不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所以消基會認為,若有會員帳號遭盜用、資料遭外洩等情事,應由業者負起舉證責任,證明並非業者方面所致,而非片面要求消費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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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科技法律=
2010/11/30 01:05

在企業中,最常被駭客入侵的不是去破壞公司的網頁或內容,而最多的駭客是要去竊取公司中所謂的營業秘密上的重要情資,再把這些相關的重要情資賣給有生意有互相競爭的同業,以換取不法的所得。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再依著作權法中第10條第1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 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 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所以當駭客入侵到公司的內部電腦後,就會去搜尋具有價值 的營業祕密的相關資料,取得具有價值的營業秘密資料後,在販賣給競爭的對手。 因此除了在著作權法上的相關保護規定外,在刑法上對此更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請參照刑法第318-1條) 


参考法條:

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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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1/19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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