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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的租屋者問:
我透過仲介介紹承租屋齡二十八年的房屋,但半年來發現流出的自來水鏽黃,請房東更換新管線卻不理不睬,後來只裝飲水機敷衍,我請自來水公司驗水後才知道原因是管線生鏽,只有更換水管才能解決,請問管委會不想管,我該怎麼辦?責任是仲介?房東?可否請房東減少租金?更換水管費用如何處理?
律師余忠益答:
建議您先瞭解當初和房東的租賃契約內容如何約定,因為一般租賃契約內容,應有條文要求房東有修繕到房屋可正常使用的責任。而用水問題攸關房客身體健康,若水質有問題,房客就有權要求房東更換水管,房東若置之不理也不改善,即可依《民法》規定終止與房東的租賃契約。
可解約要回仲介費
您可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要求房東在一定時間內(五日或十日均可)修繕水
管,若期限內仍不履行,房客可主張終止契約。此外,在請求修繕期間,您還可主張未修繕完成前拒付租金。
您另外提問,租屋前仲介在說明房屋現況時,未說明自來水的情況,事後發現水管生鏽導致水質混濁,您有權要求和仲介解除契約並要回仲介費。而管委會部分,應由屋主和管委會協調,確認水質污濁原因,無論是公寓大廈的共用水管出問題,還是其他單獨住戶專用部分水管出問題,都與房客無關,這都是房東要解決的問題。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台中市何姓讀者問:
因丈夫外遇,導致妻子移居台北一年多,民法第1010條第2項,為規範夫妻一方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條文,因有下列不明處,煩請解釋:
一、訴請法院是否為妻(訴請人)的居住區法院,或夫的居住區(南部、台南)法院?
二、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一方可否提出異議,或提出理由意圖拖延,影響法院的判定?
三、法院裁判需要多久?
余忠益律師回答: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的規定,何讀者問的是民法第1010條第2項,關於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請求,屬非婚姻事件訴訟,並不受婚姻事件專屬管轄的拘束。
因此提起本件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訴訟,依據「以原就被」原則,訴請人(妻)要以夫的住居所為管轄法院,倘若戶籍並未變更,則以兩造戶籍地為請求法院。
二、若兩造間分居的事實已達6個月,依照民法第1010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法院是應准用而非有裁量權,但仍建議訴請人最好有事實的證據(如家人能證明分居已達6個月的事實),以利法院判斷。
民法1010條第2項規範之目的,在於因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未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法院即應准許。是以,先生的抗辯若是針對財產爭議,並不會影響法院的判定,法院僅判斷是否有6個月以上,不能共同維持家庭生活而已。
三、至於裁判時間,應不像一般訴訟,依據律師過往經驗判斷,至多三次庭期應有結果。
(明通法律事務所律師余忠益解答,記者孫友廉整理)
高雄市許姓讀者問:
我與女友交往7年多,但她有個壞習慣,就是酒後會打我,常被打得全身是傷,捏到全身瘀青,甚至嚴重到腦震盪。
去年間,再次遭受施暴,我提出第一次傷害告訴,後來在她連哄帶騙下撤銷告訴,但日後她仍打我,全身多處瘀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我手邊有驗傷單,這樣是否能告她?算不算累犯,再犯且加重呢?
另外,她曾拿剪刀要殺我,我是否可聲請到她家搜索,她也曾用他人電話,一天打6、70通給我,是否構成騷擾?
余忠益律師回答:
1.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即使無婚姻關係,只要你與女友間有一般夫妻生活的事實,即男女同居關係或有約會、親密關係者,都屬該法保護的範圍。
2.對於女友曾傷害你的事實,因之前已撤銷告訴,不能再提起,但對日後仍有的傷害,可另憑驗傷單再提告,不過,之前你已撤回告訴,所以不會有累犯問題。
3.被女友打傷,有腦震盪、拿剪刀威脅殺你及電話騷擾,都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當地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而且依據你的狀況,甚至可被認定有急迫危險,可直接向當地檢察官、警局聲請。
法院核發內容將可禁止你女友再傷害你、電話騷擾,甚至命她必須遠離你工作場所、住家及經常出入場所相當的距離。(明通法律事務所律師余忠益解答,記者孫友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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