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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11,扁案宣判,賀台灣向反貪之路邁進一大步 我要留言

短評 627

2007/06/26 09:39
960615,大法官因國務機要費案,公告釋憲第 627 號
此次釋憲有三個重點:
1.總統刑事豁免釋疑
2.國家機密釋疑
3.暫時處分事宜
潁齋並非法律專家,但這份釋憲內容,讓我產生若干疑慮。


刑事豁免部份,釋憲內容大致尚可接受。我見到的重點有:
1.刑事豁免是「暫時」不訴究,而非終身不訴究
2.刑事豁免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保全
3.刑事豁免不及於作證義務
4.刑事豁免不及於非擔任總統職務之個人

但釋憲內容一處,恐有漏失,可為來日的爭端
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
這是說,如果案件的嫌疑人是總統(乃至沒有其他可能嫌疑人),則案件只能為部份證據之保全,不得開始偵查程序。
換另一種說法,任何可能讓總統成為涉嫌人的案子,都要先不以他為涉嫌人或被告,才能進行證據保全與偵查

假設幾年後有為馬先生擔任了總統,他涉嫌用國務機要費買了鑲鑽"項鍊"給他家小狗馬九兒,被爆料涉嫌貪瀆。
由於只一個涉嫌人,此事是不能偵查的(如果硬要偵查,得先假設有個未知的嫌疑人犯罪,然後才能收集相關證物如發票等)
他的同居人可能知情。能問她的供嗎?
風聲鶴唳之後,馬先生見情勢不對,在卸任前將"項鍊"處理了,打算來日供稱是機密外交,買給某外國政要(當然不提細節姓名)(也見下節)...

不訴究,包括了不開始對總統涉嫌之刑事案進行偵查
像某國總統的性侵案,來日在台灣,當下是不能告、不能查的。
總統府發生了命案,偵查的結果封存了;雖然沒人公開說被告是誰,但是大家心裡也明白了總統是否來日得上法庭。所謂「對總統身分之尊崇」,這釋憲文像是白說的。


國家機密部份,問題更多。這部份,我見到的重點有:
1.總統有權拒絕公開機密;未提及保密期滿後是否不適用
2.就國家機密事項,總統有權拒絕作證,包括提供證物。立法院應為此訂定特別法;特別法未公佈施行前,其爭議由文內的程序予以規範與救濟
3.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不適用該法所訂定的程序審理。先前未依規定核為機密者,總統得事後宣告並補追認;追認後,依該法規範進行審理

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當法官追出鑽石所報的科目不是機密類,硬指鑽石案不是機密時,馬總統只要此時改口翻供「這是南線專案,是機密」,一切好辦了。
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這是說,當法官問馬總統為什麼會拿鑽石發票報國務機要費,他只要說,這是機密,是南線專案,不能說,就過關了。
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當法官向馬總統追問南線專案的相關證據,譬如某年月日交誰辦啥事,交辦的紙條命令等等,馬總統可以不給(雖然我們多數人幾乎認為根本沒有那個專案);「反正就是有」,他說。

這部份還有個沒一起解決的事:國務機要費到底包不包括機密費,機密費是否應與明確區分出來。
這項沒解決,往後還是會有「機要費當機密費使用」的問題

依我看,總統在國家機密案件上,權力比一部「國家機密保護法」大上千倍,好像法裡頭的規範,總統全不必遵守,都可當「例外」處理。


第三部份,略。


希望我是誤解了這份釋憲文;怎我東看西看,看不見幾句我該高興或放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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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水砌齋緣起

     我不是個閒人。

     這句話有兩層含意。我身忙;工作、家庭、研究,幾個世間角色,讓我沒有太多閒暇。不過這等忙碌,畢竟沒有磨滅我對社會的關注;尤其在紅衫軍崛起前後,我並未缺席於這股渴望社會 "淨化" 的大潮。

     一個機緣裡,在百萬人民倒扁的官方網站上,讀了早先飽受批判的文章,龍應台的 (怎麼上 "陳水扁" 這一課 ─ 一個甘犯眾怒的微小聲音),一時百感交集,遂寫了文章投稿評論。第二天,文章獲得刊登 (倒扁,未必不能成為另一場五四)。

     爾後一個月,在該網站的討論區裡,我陸續與其他人進行意見交流;也陸續發現了更深層的社會因果。我見到了社會的不滿與憤恨,也見到了社會的無奈與歎息。這些不滿與無奈、憤恨與歎息,是群體的共病,也是個別的苦惱。

     隱約若現的病根,讓我動了念。於是,我決定不做一個閒在一旁冷眼看世情的人。

    2006/10/22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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