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事件」的法官兒島惟謙 【Comment】
大學時代,一位老師總喜歡提「大津事件」--日本司法之所以能夠獨立並獲得尊重,源自「大津事件」中法官獨立審判的堅持。
若我記得沒錯的話(也有可能記錯),那「位」老師可能就是當上院長的那一位。這個「院」,當然不是「電影院」。
民族,要得到尊重,不是迎合、不是奉承,也不是軍備,更不是金錢。
是正直、理性,與堂堂正正。
法官(與檢察官),是因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性的義務,而賦予保障的。
保障,並非憑空而來、毫無對價義務。 比如「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官念茲在茲不能忘懷的,不能在2008年還敢引用中國宋代的陋規「公使錢」來審判~。
當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是。
以下是WIKI的「大津事件」說明:
1891年俄羅斯皇太子尼古拉前往海參崴主持出席西伯利亞鐵道開工儀式時,順道訪問日本。當時的日本仍為弱小國家,尼古拉皇太子的來訪,讓當年的日本政府傾全力迎接。甚至在祭典以外的時節,特於京都舉行五山送火(大文字燒)儀式供俄國貴賓欣賞。
5月11日,當尼古拉皇太子於大津訪問時,人力車經大津市街時,警備津田三藏忽然拔刀揮刺尼古拉。 事後尼古拉僅得輕傷,性命無大礙。津田三藏隨即遭到逮捕,但始終不願表示犯案動機。明治天皇亦躬赴於神戶港停泊的俄羅斯軍艦,並登船探望尼古拉。
俄羅斯當局得知皇太子在外國竟遇刺,相當震怒。要求日本必需嚴懲兇手,否則遣兵攻打日本。
當時的日本雖非西方列強的殖民地,但由於當時明治維新起步不久,日本國力尚弱。在恐懼俄羅斯要求賠償金,或領土割讓的壓力下,原先裁判所(法院)有意援用當時日本刑法116條中規定的大逆罪,判處津田三藏死刑。
然而,刑法116條大逆罪原先僅適用於傷者為日本皇室成員,外國的皇族在日本刑法中與一般人地位相同。如此一來,若傷害一般人即判處死刑,在法律層面上是說不過去的。當時的日本政府有意把刑法116條的適用對象「延伸」至外國皇族,以迎合俄國。此謀造成與絕對遵守法律的司法單位激烈的對立。
彼時的大審院(即最高法院)院長兒島惟謙處在「法治國家必須完全遵守法律」的立場,以「刑法(116條)並非規定外國皇族」為由,消弭來自政府的壓力。並依據刑法292絛的規定(對一般人謀殺未遂罪適用),判決津田三藏無期懲役(即無期徒刑)。
此事判決後,俄國出奇並未有賠償要求或武力報復,被認為與日本政府迅速處置及誠意謝罪有關(尼古拉受傷翌日明治天皇即『緊急臨幸』京都,隔天一早在神戶港登船當面向尼古拉致歉),亦可能出於兩國關係友好考量。
而後日本的法制逐漸受到歐美各國的信賴,也讓施行曖昧未明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定義出明確的三權分立。國際上亦對日本的司法權加以肯定,促成後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基礎。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6%B4%A5%E4%BA%8B%E4%BB%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