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台灣的海釣觀光船(非漁船),只能在台灣本島四周24海里,或者彭佳嶼周邊12海里,看起來海釣船不應該出現在釣魚台海域。是違法的行為吧?
船長或許是根據釣客的「指示」吧。
那,主管當局應該問一下釣客是否有意違法指示?以及船長是否曾經阻止?有無違法出境之嫌?特別是,此事在兩會北京談判時發生。是意外或是計劃,國安單位、海巡單位與境管單位,還是瞭解一下的好。
進一步說,違法,可能拿不到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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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船長(與釣客)已經違反中華民國的法律。因此,當他出現在釣魚台海域,遇上日本鹿兒島海上保安部,唯一的作法應該是依據指示停船受檢或調轉回航。必定是海釣船沒有停船,或假裝停船卻突然加速離開(不一定向台灣方向)才會出現追逐狀態。
日本海上保安部說,海釣船有「之」字形行駛,船長說,絕無此事,可以調閱GPS。此事,有雷達記錄作證,我相信日艦也一定有錄影,只要證據一出爐便可知曉。而且,從自己船上是不容易看出自己的「之」。
倒是,台灣媒體描寫成日艦的「追撞」,好像故意殺人的樣子。海上行船又不是海盜,不會這樣。因此,擦撞、碰撞、沈沒,是較為中立的用法。
台灣海釣船一小時候沈沒,日艦救起乘客。因為是日本(至少是實質)管轄海域,又是執法船,更是當事船,將人船救起送交石垣島轄區接受調查(請注意,日本船艦的母港是鹿兒島),是合理的。乘客,則在健康檢查完成(也許有簡單證詞)後早早獲准回台。當年,新加坡航空在桃園機場出事,正副機師也被中華民國司法單位留置台灣很久,新加坡政府甚至於出面抗議,都是基於同樣的司法程序的理由。
在海上,兩船並行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白努利定律」的原因,兩船之間的壓力下降,會相互吸引碰撞,這狀況對小船尤其不利。Discovery不只一次介紹運輸艦替軍艦加油的危險場景,喜歡看這節目的人都會同意。由於壓力難以控制,小船會難以駕控而出現「之」字形行駛的現象,這也是有可能的。
放大的說,海上有清楚的避免碰撞規矩,稱為〈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以下摘錄幾個條文,這是從香港遊艇俱樂部的海事安全資訊網頁中取得的:
「海事處在調查海上意外事件時,發現小型船隻經常忽略這個航行安全的最基本規則,因而往往導致嚴重的後果。」
即使不是因為日本官署的執法,
「當兩船距離太近有碰撞危驗時,或者自己對於情況有懷疑時,最謹慎的做法是將自己船隻的航速減至最小或甚至把船完全停定」。
「船長有責任知道這些規例的存在並加以遵行。要記得不遵守這些規例不單只會構成危險,而且亦可能會被撿控。」
「當近距離越過一艘航行中的船隻時,還要面對下列重大的風險:被大船所產生的船首波浪淹沒的危險;小船可能會因為受到水壓力而產生不能控制的剪力,結果往往被大船輾過。」
這個摘錄的條文,並未講到「執法」的狀況,也不一定完全適合本案,但是海上並非毫無規矩的地方。
更進一步的說,小型船隻因機動性高常常忽略許多規矩,也是原因之一。
此案,並未直接牽扯主權,卻讓政治人物以主權為名進行鬥爭,卻輕忽原來是海事事件,這等於坐視我們視野與能力的提昇機會,非常不值得。
對於知識不足、視野不夠的人而言,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反對」。
以致於台灣人只要遇到涉外事件,唯一的標準動作就是:反中、反美、反日。那不是和我們所追求的先進國家的境地背道而馳嗎?
統治者30年前早早研究國際法、海洋法,這時候就能好整以暇瞞天過海,讓台灣人充滿情緒上街呼號。
順便說一下:
今年春天,日本神盾級軍艦與漁船相撞,漁船沈沒,也引起日本輿論一陣撻伐。撻伐的對象是海上自衛隊(在日本,防衛廳本屬落水狗,加上漁船沈沒很可憐)。但是,漁船不是該避讓「有航道」的大船嗎? 3月13日的日本《週刊新朝》報導,當地漁夫聞之,都覺得「神盾艦沒錯」,「這不是漁夫的常識嗎?」
當地的漁會這樣說:「不讓大型船隻靠近是習慣上的規矩。大船直行,小船應該要避開。大船要小轉彎是不可能的。(中略)從而,與大船相撞,理虧的是小船,幾條命都不夠用。所以,小船要避開。這是鐵則,也是漁夫的常識。」
是的,因為摩擦力小、質量大,大型船隻不易煞車,這是牛頓F=ma的智慧。印象中Discovery報導過20萬噸的Super Tanker,從全速到完全停止,要幾海里(印象可能有誤)的距離。不是開玩笑的。
總之,台灣人在重大挫敗後要重新出發的話,學習用腦筋而不是馳騁情緒是非常重要的。情緒,最容易被煽動了。被賣了,可以幫忙屬鈔票,還數得不亦樂乎。
「大型船には近づくなっていう、不文律みたいなもんがあるんですよ。大きい船がずっーと走ってきたら、小さいほうが避けると。だって、図体がでかい船は小回りがきかない。(中略)それにでかい船にぶつかっても、やられるのは小さいほうなんだから、命がいくつあっても足りない。だから、小さいこっちが避けるんです。それが鉄則っていうか、漁師の常識なんです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