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病能相憐?日本北方領土
日本明治維新前後開始,逐漸透過了一系列與四鄰締結國際條約,不斷的進行國家權力的再編,一舉將和周邊國家的「傳統宗屬關係」翻轉為「近代法律關係」。確定日本的領土之外,也確定了自己本國在國際政治體系中被其他國家承認而具有「國家法人」地位。這些國際條約包括:
1855年〈日露和親條約〉、1871年〈千島樺太交換條約〉、1871年〈日清修好條約〉、1874年〈日清兩國間互換條約〉、1876年〈江華條約〉、1876年宣布〈小笠原領有宣言〉、1879年〈日清兩國間互換條約〉等等。
甚至於在1895年取得台灣與澎湖之後,立即於8月7日由日本代理外相西園寺公望和西班牙駐日公使卡爾渥(Don José la Ricary Calvo)交換〈關於西太平洋日西兩國版圖境界宣言書〉,釐定台灣和菲律賓的邊界。在〈宣言書〉中,確定「有關太平洋西部日本國及西班牙版圖之境界線,以巴士海峽之能航行海面中央的緯度並行線為準…在該境界線北方及北東方的島嶼」屬於台灣。[1]
此後,日本舉國養成了說國際法現代語言的習慣,而國際社會也接納日本為可敬的一份子,領土並無爭議。但是,太平洋戰爭戰敗後的佔領,卻讓領土產生爭議。其中,台灣人不關心的議題之一,就是日本北方四島。
以下是日本北方四島嶼(北方領土)的簡單過程:
1855年日本與俄羅斯(帝俄)簽署〈日俄通商友好條約〉(日本稱為〈下田條約〉),當時的國境設在擇捉島與得撫島之間,從而北方四島在日本的主權下。
1875年日本與俄羅斯簽訂〈庫頁島(樺太)、千島交換條約〉,將千島群島全數歸於日本,而庫頁島則歸屬俄羅斯。此時,將千島群島總數18的島嶼的數量與名稱詳列在條約中,但並未包括目前之北方四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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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9日蘇聯對日宣戰,在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後的8月28日到9月5日之間,蘇聯軍隊進佔北方四島。
日本人在四個島嶼總共有17000人,蘇聯在1946年將四島編入國土中,並於1949年強制日本人撤退。目前,北海道似乎尚有此四島的行政組織(包括官廳與門牌號碼)。
1951年的SFPT,日本在第二條(c)中言名:「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9月5日朴資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問題在於,北方四島是否包含在千島群島在內?若是,則日本對於四島無主張的權利,反之,則有權利。(進一步的幻想是:北海道也是千島群島的一部份嗎?)
日蘇交涉的對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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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後、擇捉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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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北方領土法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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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的返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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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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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幕府時代起,即為日本固有領土,且為國際所承認。帝俄時代亦透過1855年的〈日俄通商友好條約〉而承認,其後,〈千島、樺太交換條約〉以「千島群島」為名,將得撫島以北的18島交換出去。因此,SFPT所放棄的「千島群島」不包括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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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出南庫頁島、千島的〈雅爾達協定〉,並無國際法效果。國際法上任何國家不得在該國未同意下處分第三國的領土。美國也明白指出。
˙〈波茨坦宣言〉與〈雅爾達協定〉並未觸及此。
˙SFPT雖言放棄,但並未規定放棄給「哪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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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蘇和平條約簽署後應立即無條件歸還。蘇聯單方面附條件的方式變更日蘇共同宣言內容,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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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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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後、擇捉包含在千島群島內。1937年日本海軍省水路局的《水路誌》、1941年觀光局出版的旅行指南及其他書籍,記載著千島群島包含國後、擇捉。〈日俄通商友好條約〉與此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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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爾達協定〉明確決定千島的歸屬,應無條件、無保留的讓與蘇聯。日本投降後,接受聯合國的條件。
˙違反〈波茨坦宣言〉。
˙「雖放棄千島,但未決定歸屬」的說法,日本無論如何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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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締結〈日美安保條約〉後,蘇聯增加了在所有外國軍隊從日本領土撤退後才歸還日本齒舞群島與色丹島的新條件,所以難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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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黨對於北方領土的主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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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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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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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蘇和平條約時主張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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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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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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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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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撫島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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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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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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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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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固有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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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PT中放棄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之所有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未定最後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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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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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在歸還國後、擇捉後立即簽署和平條約。但齒舞、色丹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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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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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千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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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國後、擇捉的千島群島,透過日俄通好、樺太千島交換條約,日本和平取得其領土,成為日本的本來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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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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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和平條約歸還齒舞、色丹。剩下的群島,因為對蘇聯軍事基地有危險,故在放棄日美安保條約與遠東緊張緩和後,透過日蘇交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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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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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千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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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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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PT中放棄,但未定最後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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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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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島返還後簽署日蘇和平條約。之後,檢討千島群島歸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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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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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千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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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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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未定最終歸屬,故可主張領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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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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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島返還為日蘇和平條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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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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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千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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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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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後、擇捉包括在SFPT放棄的千島群島範圍內。千島群島為日本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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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千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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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應立即歸還。通告相關國家廢除SFPT放棄千島的項目,取得國際法權利,在全部千島群島歸還敵艦下,簽署日蘇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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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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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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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固有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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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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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島一併歸還,如共同開發西伯利亞等經濟與文化交流,努力儘早簽署日蘇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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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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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舞、色丹國後、擇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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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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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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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四島歸還,但黨內有要求歸還全部千島的意見。應透過交流促進歸還的和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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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蘇聯並未在1951年的SFPT中簽字,理論上日蘇之間並未回到和平狀態。1955年6月(蘇聯)與8月(日本),在SFPT第26條的3年時限中,兩國互相提出和平條約的草案,但並無結果。兩國雖然在1956年10月19日以〈日蘇共同宣言〉[4] 的方式解除戰爭狀態並恢復外交與領事關係,雙方同意可實施集體自衛權,同時蘇聯也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蘇聯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特別是在〈日蘇共同宣言〉第9條雙方同意繼續協商和平條約。而且,還特別提及蘇聯基於日本的請求並考慮日本的利益,同意歸還靠太平洋側兩個較小的齒舞群島與色丹島,但必須在日本與蘇聯簽署和平條約後才實施。
可是,冷戰中的1960年日本與美國簽署新的〈日美安保條約〉,原先要歸還齒舞群島與色丹島的蘇聯,增加了在所有外國軍隊從日本領土撤退後才歸還日本新條件,所以難以實現。
換言之,〈日蘇共同宣言〉雖然已經恢復國交,且繼續有效至今,但這並不是日蘇之間的和平條約,而且北方領土也並未解決。
前蘇聯崩解後,俄羅斯國家繼承前蘇聯的外交地位,繼續與日本在1993、2001、2003、2005有過協商,但迄今尚無結論。
日本人要訪問北方四島的話,就會因為日本人無論是向蘇聯申請簽證或「許可」,都會出現是否承認蘇聯由「管轄」變成「領有」的問題。因此,日蘇兩國建立了四種「特例」,但日本政府基本上是勸告國民盡量自我克制,少捅蜂窩:
1. 北方掃墓(1964年起,共有3100人次以上)、
2. 四島交流(1992年起,總共有10000以上)、
3. 自由訪問(1999年起,總共有900人以上)、
4. 人道支援(供給醫療、糧食等)。[5]
對日本政府而言,都是不承認俄羅斯的佔領。若有第三國國民取得俄羅斯簽證、服從俄羅斯「管轄權」而進入北方四島,或企業在此進行經濟活動,日本政府一向都將之視為「事實上」的行為,並非承認俄羅斯的「領有權」。[6]
至於漁業問題,則在1984年簽訂協定,雙方政府每年檢討一次。
北方四島之所以對台灣人與台灣領土地位有意義,是因為它同樣是被SFPT規定沒有對象「放棄」的領土。在SFPT中,像這樣的領土還有西沙群島、南極,以及並不很像的朝鮮。這些,都是太平洋戰爭後,和平條約中所未解決的領土問題。
更有意思的是,前蘇聯的佔領北方四島可以比擬蔣介石元帥的佔領台灣(以及北印度支那)。
日本,因為北方四島的被佔領,所以更能理解與體會「佔領≠擁有」的法理,從而理解與體會台灣佔領的本質與地位。從日本不承認前蘇聯的佔領即為兼併來看,日本也應當不承認蔣介石的佔領即為中國的兼併。否則會被抓包。
另外,日本人造訪北方四島,也會產生簽證、承認等困擾,因此透過「特例」暫時解決交流問題。而這種人員交流卻不牽涉承認的模式,是否也成為台灣與中國「兩會模式」的借鑑,實在令人益發覺得有趣。
參考資料:
日本外務省「北方領土問題」
日蘇共同資料
[1] 「バシー海峡ノ航行シ得ベキ海面ノ中央ヲ通過スル所ノ緯度平行線ヲ以テ、太平洋ノ西部ニ於ケル、日本国及ビスペイン国版図ノ境界線ト為スベシ」。『日本外交文書』第二八巻第一冊「西太平洋ニ於ケル領海ニ関シ日西両国宣言書交換 ノ件」。請參見 http://www.mahoroba.ne.jp/~tatsumi/dinoue0.html,及黃昭堂著,黃英哲譯,《台灣總督府》,前衛出版社,1994,p.61。
[2] 吉田嗣延著,新版增補《北方領土》,時事通訊社,東京,昭和57年(1982),p.237
[4]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
[5] http://www.mofa.go.jp/mofaj/area/hoppo/hoppo_toko.html
[6] http://www.mofa.go.jp/mofaj/area/hoppo/hopp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