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唸有關「道契」的書。看完之後才體會:根本無法和中國人以「契約」講「土地」。放大的說,就連國家締結「條約」割讓土地,對中國人而言也不是「賣絕」。他們只認定是一種「時間很長的出租」。
這點很影響深遠,因為若無契約精神的話,整部現代法律體系也不算數。
「道契」的「道」指的是清代末年的「上海道」,「契」就是土地租約。「道契」就是「上海道」所核准的土地租約。其意義在於,它是中國(清)政府與握國簽約允許外國個人在上海等地租地建屋居住的憑證。這個「道契」就是「租界」的基本形成文件。
探討領土地位變遷,租界是個重要的對象,讓中國人莫名其妙的生氣到現在,順便遷怒台灣,因此我們有必要理解。本部落格曾整理連載租界與租借地的種種,並分為:(一)概述、(二)土地租賃的樣態、(三)租界的統治構造、(四)地位的改變、(五)「受害國」變成加害國?甚至於對照草山與廬山、漢薩同盟巴格達的「綠區」。證明租界是個因商業而起的,有益於租賃雙方的制度,甚至於有益於出租方的管理,在歐洲早已行之有年,並不是強國來到亞洲所發明欺壓弱國的制度。
常言說中國人「重土輕遷」,並不是一種概念而已,它是透過傳統與制度將人綁在土地上。其中一個制度就是:先人創業維艱,不能賣土地。在不能賣土地的大義名分下,人們只好轉而「永租」。也就是「永遠的暫時出讓」,在意識上或在阿Q上,從未違背祖宗家法。這是私的場合。
在公的場合,中國法制中公私並未分明,土地一直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nulle terre sans seignuer)的想法,因此(人民)若將土地賣給外人,等於是皇帝喪失一部份產業。換言之,司法上的土地所有權與公法上領土主權混在一起了。
在這情形之下,出現永遠租賃的現象,就是出租人讓渡其對於土地的所有權,相對的承受人取得永遠使用與收益的權利。換言之,承租人永遠享有但是對土地不能自由行使。
倒底永租是否為買賣?以所有權的完整內容來看,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種權利。
永租,在傳統中國社會中的淵源是「永佃」。中國江南田地的所有人可以收取地租;相對的佃戶則負有交佃租的義務,以取得世代耕作的權利。在此情況之下,即使地主出賣土地,也不得影響佃戶的耕種權利。於是形成「田有易姓,而佃戶無易人」的慣例法,時至今日就是民法慣例的「買賣不破租賃」。而永佃,最主要是土地所有(田骨)與地上收益(田皮)分開,演變下來,就變成地上權(如建造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人的情形。
其實,這與清初的「圈地」也很有關係。當時滿人入關,佔領大批土地。但是,其上卻有原耕作的農民,於是農民也成為其財產而成為農奴。不過,旗人不熟悉農業生產甚至不耕作,耕作效率日益低下,在朝廷禁止賣賣旗地的背景下,發展出典賣的情形。這狀況使得土地的所有權特徵不斷弱化或模糊。
糟糕的是這個,因為中國的傳統文化的宗族影響力與統治架構不鼓勵土地移轉,於是有「賣契加嘆」、「親族先買權」等。
「親族先買權」比較簡單可想像,就是土地是祖宗所創,後世子孫若要出讓,必須先問過親族。即「先人手置產業,艱辛備嘗。倘有不肖子弟廢棄正業,盪毀家產,族人宜剴切勸導,或設法阻其典賣田宅」、「族中變賣組居產業或墳山毗連之房屋田地者,宜先盡親房、本族,而後外人。若挾私懷隙,故賣外人,拖累本族者,勒罰贖回,仍議減價」等。
這個程序已經成為慣例法,即使土地已經過戶完成,族人若願意,還有有權利要求出售人取消買賣關係,把土地賣給族人。
這件事情對於「繼承」的影響是,後代子嗣個人所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其「所有權」是共同由所有子嗣或家族所繼承的。
從「契約」的角度看,這樣就造成了法律的不穩定性,同時也不保障善意第三者。由此我們可知,這與我們所熟悉的現代法律觀念相差甚遠。影響所及,變成阻礙土地流動。
更糟糕的是習慣法「賣契加嘆」。「加嘆」看不懂的話,「加價」就較為明白了。就是在買賣契約中會加上一句「如有原銀,任從贖回」。換言之,買賣契約成立(賣絕)後是可以隨時贖回的。法律之不安定性可見一般。
於是,在賣絕之後原賣主可不斷上門要求加價,不斷立下附加契約(找契)。「原價輕淺,找過一次,仍未足數,今在央中向找銀七兩。」以現代話來說,這個央「中」就是要求房仲業者。
在這例子中「原價輕淺」是說,以前賣太便宜。除此之外,還有活不下去等理由,好像近日的「查理」與「肉販女」。比較極端的情形是祖先賣地,子孫仍然要求加價,若不順其所遂,則告以奪佔田產。
在這傳統觀念下,買賣土地是一件極其痛苦的過程,沒有人可從中可以獲利。甚至於,買土地是(員外)一種解救貧困的慈善行為。這樣的社會,資本流動性停滯,當然無法進入工商社會也就無法累積資本。說中國為何無法進入資本時代,土地交易的文化障礙是重大原因。說中國進行「所有權」的改革,可是,僅僅實施表面上的訓令,能改革「文化慣性」嗎?
從這永租、賣契加嘆來看台灣,我們也才會明白中國人為何全體一致的不承認割讓土地的條約。除貪心與霸權的道德原因之外,表面的原因是「溥天之夏莫非王土」。然而,1912年沒有皇帝之後卻依然不承認至今,已經百年。原因是在於將買賣視為永租、永佃。土地,永遠屬於中國的,無論怎樣割讓,都只是「暫時租給外國」。中國收回港澳的成果,增加而不是減少這一「文化信心」。但這樣一來,理論上中國的土地,只可以大不能小。從自他互換的角度看,這顯然是錯誤的,且必然在未來要付出代價的。
唉,我在前一篇文章〈巫師與妖精的不同〉中提到《哈利波特之死神的聖物》描寫巫師與妖精的交涉過程,其著重點就在對「所有權」的看法不同,巫師認為經過契約的合意而移轉,就是所有權移轉,而妖精卻是認定所有權屬於創造的那個人所有,無論付多少金錢、代價,其後的移轉只是「租賃」,所有權屬於第一手的人。對契約的不尊重,這是文化的差異。體型碩大的妖精(中國)基於自己的文化,不認為有什麼不對,這才是台灣地位最難搞的地方。